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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项目性质:

行政审批。

三、申请受理单位:

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

四、决定单位:

南溪县公安消防大队

五、法定时限:

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30个工作日

六、南溪承诺时限:

一般工程4个工作日。

七、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3、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版)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2、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

十、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制证及文书

4、发证并告知

十一、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固定格式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供),(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

2、建筑工程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

3、具备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的选址定点意见书,红线图;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含消防专篇),消防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主要立面、剖面图、给排水图、电气图、通风空调图和消防设施设计图等),图纸为蓝图应加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建筑师资格章及防火设计审核专用章;

(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送审图纸及文字资料时,有条件的一并报送资料光盘;

(2)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县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提供),(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申报表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签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规范,对工程涉及申报表内容的填写无缺项;

2、所在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装修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装修消防设计图,墙体、顶棚、地面、隔断、吊顶等装修部位的材料的应用说明;

4、消防设施设计图和电施图。

新增、变更原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应有消防设施设计图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图纸为蓝图应加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及建筑师资格章;

5、装修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二、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大队窗口电话:

3329671

网址:

南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十三、投诉电话:

33337983332836

四、受理资料

(一)方案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方案设计图说(实测1:

500现状地形蓝图上布置的总平面图;

建筑各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方案设计说明文本,其中包括消防专篇)。

总平面图纸上加盖图说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设计单位行政印章。

(二)初步设计阶段

5.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室内装修阶段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4.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四)土建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消防产品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设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阶段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所在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及见证检验报告;

9.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装修各层平面图、各类消防设施平面图及系统图)及隐蔽工程记录;

消防审查内容

归纳起来,消防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场地;

三、建筑布局:

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墙两侧门窗,电梯井和管道井;

四、消防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距离,疏散走道,楼梯形式,消防电梯,

五、设备房:

消防控制室,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燃气管道及其用房;

六、建筑构造:

建筑材料,承重构件,玻璃幕墙;

七、消防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指示、广播系统。

一、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分为两类:

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

见《高规》第3.0.1条。

其余建筑分为工业建筑、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9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民用建筑。

见《建规》第1.0.3条。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一、二、三、四级。

《建规》第2.0.1条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二级:

一、二级。

《高规》第3.0.2条

楼宇间距,车道,消防水源,登高面及登高场地

1、楼宇间距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涉及的有关防火间距分别见表4.2.1、第4.2.2条~4.2.4条和表4.2.5、第4.2.6条、表4.2.7的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屋的消防车道。

2)、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行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4m;

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5)、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翟幌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6)、环行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相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3、高层民用设计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

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民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和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距离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宜大于5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m,

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6)、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4、消防登高面: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5.登高场地:

(此条供参考)

登高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宽度不小于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

如确有困难,应在其登高面一侧布置不小于15m*8m的登高车操作场地,其最外一点与建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0m。

间内

1.防火分区

13.1面积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见《建规》第5.1.1条和表5.1.1、第5.1.2条和第5.1.3条。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见《建规》第3.2.1条和表3.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见《建规》表4.2.1。

高层建筑内的防火分区见《高规》的表5.1.1及第5.1.2—5.1.4条的有关规定

2.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是指以屋顶挡烟隔板、挡烟垂壁或从顶棚向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梁为界,从地板到吊顶之间的空间。

挡烟垂壁是用不燃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分区面积(仅供参考)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

当防烟分区面积超过2000m2或长边大于60m时,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梁划分防烟分区

3.防火墙两侧的门窗

第5.2.2条规定: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当水平距离小于2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4.电梯井和管道井

《建规》第7.2.9条规定:

建筑物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封隔,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规》第5.3.1~5.3.4条对电梯井和管道井提出了有关要求。

建筑不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1.安全出口:

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门、楼梯和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规》的第5.3.1条~5.3.7条作出了有关规定

《高规》第6.1.1条、6.1.1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按照《高规》第6.1.13条的有关要求设置避难层

2.疏散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3.8条执行;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3.5.3条的要求执行;

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按照《高规》的第6.1.5条(表6.1.5)、6.1.6条、6.1.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疏散走道的宽度

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宽度应按照《建规》中的第5.3.9条、5.3.10条(表5.3.10)、5.3.11(表5.3.11)、5.3.12条(表5.3.12)、5.3.13、5.3.14条的规定执行

厂房的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照《建规》第3.5.4条的规定执行;

《高规》中的第6.1.8、6.1.9(表6.1.9)、6.1.10、6.1.11条对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的宽度作出了规定

4.楼梯间形式

敞开楼梯间:

是指建筑物内有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且与其他使用空间相通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是指用耐火建筑构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防烟楼梯间:

是指具有防沿前室和防排烟设施并与建筑物内使用空间分隔的楼梯间。

其形式一般有带封闭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阳台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烟楼梯间等

5.消防电梯

《高规》第6.3.1条规定: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第6.3.3条的有关规定

1.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控制室(《建规》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高规》第9.4.5条)。

2).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2.锅炉房

仅指与民用建筑配套的非独立锅炉房。

《高规》中第4.1.2.2条要求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直接设直接对外的出口。

《高规》第4.1.2.2条。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变压器室设置在建筑物中的位置。

4.柴油发电机房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高规》的第4.1.3条的有关规定。

自审表上应反映出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建筑物中的位置及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5.可燃气体管道及其用房

1).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并应符合《高规》第4.1.9条的有关规定。

2).燃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但在住宅中可设置在敞开楼梯

1.建筑构件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不同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难燃烧体和燃烧体。

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确定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

2.承重构件

耐火极限:

对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起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表示。

自审表上关于承重构件一栏应将梁和柱的结构形式填上。

3.玻璃幕墙(《高规》第3.0.8条)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1.消防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是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总称。

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应按照《建规》和《高规》的有关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通风系统、空调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相关设备联动,自动或手动发出指令、启动响应的灭火装置。

4.防排烟系统

防烟系统: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排烟系统: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靠外墙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m2的自然通风面积。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避难层(间)应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的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m2。

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隔间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不小于室内面积的2%。

设有喷淋的大空间办公室、汽车库,其可开启外窗面积应不小于室内面积的2%。

防排烟系统的自然通风方式

其他采用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消防窗口服务指南

一、消防服务窗口受理业务范围

1.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以下相同)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办理各项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需提供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消防设计文件。

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只需要第①、②、④、⑤项。

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只需要第①、②、④、⑤项。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备案抽查需提供资料

⑴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③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形式认可证书;

④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⑦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抽查需提供资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⑤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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