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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业人员无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1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3.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4.煤矿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留部分人员采取措施,不得擅自撤离作业场所。

1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0.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1.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煤矿企业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2.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应急处理方案。

23.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24.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26.煤矿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7.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时,要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8.煤矿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9.煤矿企业可以以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30.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3.从业人员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3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认定为工伤。

36.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人员可以直接安排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3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煤矿作业人员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38.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39.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煤矿企业应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1.从业人员对危害其生命安全的行为,无权提出控告。

42.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

43.所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4.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45.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6.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7.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

48.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49.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则不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0.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5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离开本岗位2年内可以不接受安全培训即可重新上岗。

52.从业人员入井前,应具备煤矿井下作业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需要休息好,注意饮食,精力充沛,高高兴兴下井。

53.从业人员入井前都必须参加班前会,熟知本班作业任务、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54.入井前应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穿好胶靴鞋,戴好矿灯。

55.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

56.严禁携带烟火入井。

57.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识别卡,身份识别卡严禁损坏。

58.从业人员可以携带家用手机和电子随身听设备到井下。

59.从业人员可以穿化纤衣服下井。

60.从业人员可以搭乘运输煤炭、物料的矿车。

61.从业人员可随意进入机电硐室参观、休息。

62.从业人员可以爬、乘井巷中运行的车辆。

63.矿帽可保护头部免遭垮落的小块煤岩击伤,也可减少不小心碰到支架及其它坚硬物体的伤害。

64.从业人员入井凭灯牌到矿灯房规定窗口领灯,领到矿灯后要仔细检查,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换。

65.从业人员乘车时必须遵守乘车规定,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指挥。

66.从业人员升井时可以乘坐运送物料的空矿车。

67.从业人员乘车时身体和所携带工具可以露出车外。

68.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井口安检人员的检身。

69.从业人员在运输大巷行走时应走人行道,严禁在轨道中间行走。

70.乘坐罐笼、平巷、斜巷人车应服从指挥,按先后次序入罐上车。

71.携带长工具通过架线电机车巷时,长工具不准扛在肩上行走,以防触电。

72.从业人员通过装有绞车的提升斜巷,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

73.井下人员可以在刮板输送机上行走。

74.从业人员乘坐罐笼时,要站稳扶牢,不准将头、手、脚等身体任何部位及工具等伸到外面去。

75.从业人员出井后可将矿灯带回宿舍,用来夜间临时照明。

76.从业人员应熟悉井下常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出口、避灾路线。

77.“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78.从业人员要服从班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作业。

79.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和废旧井巷。

80.不良情绪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81.严禁随意移动井巷内的机电设备和信号装置。

82.不便于携带的工具,下班时可存放在盲巷或采空区。

83.从业人员严禁任意移动井下安全监测系统中的各类传感器。

84.挂有“禁止通行”或危险警告标志牌板的地方,如果没有栏杆挡着,就可以进入。

85.煤矿从业人员要养成“手指口述”的安全操作行为习惯。

86.矿井为了排出地下涌水,必须建立排水系统。

87.在有地质构造、岩层破碎的地方必须加强支护。

88.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新鲜、足够的风流。

89.断层破碎带可能积聚瓦斯,容易造成瓦斯事故。

90.煤矿井下的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91.井下爆破时,应设置警戒区,从业人员应听从指挥撤到安全地点。

92.巷道支护的目的是阻止巷道围岩变形和垮落,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93.采煤工作面遇坚硬顶板,容易出现采空区顶板大面积悬露,这时需要强制放顶,以保安全。

94.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95.瓦斯是无色、无味、无臭的可燃性气体。

9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的通风系统。

97.矿井可以采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进行通风。

98.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9.煤层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和基本顶。

100.直接顶是指位于煤层或伪顶之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移架或回柱后能自行垮落的岩层。

101.正规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102.每一个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有单独的回风巷。

103.通风构筑物主要有风门、风墙、风桥、风窗和风硐等。

104.矿井通风可以有效的稀释和排除井下有害气体和矿尘。

105.矿井开采深度越大,矿山压力越大。

106.矿井开拓方式主要有立井、斜井、平硐和综合开拓。

107.矿井火灾按引火原因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电缆和运输皮带着火叫外因火灾。

煤炭自燃叫内因火灾。

108.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工作,另1套作检修备用。

109.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之一是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110.在进、回风巷道的交叉点,为避免风流短路而建造的通风构筑物称为风窗。

11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112.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

113.掘进工作面停风时,不必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14.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15.含煤地层中覆盖在煤层上面的岩层称为煤层顶板。

116.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此案去措施,防治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17.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瓦斯浓度、引爆火源和足够的氧气三个条件。

118.煤矿井下能引爆瓦斯的高温火源主要为爆破时出现的火焰、电气火花、冲击火花、摩擦高温和井下火灾等。

119.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是:

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悬浮煤尘具有一定的浓度、一定温度的引燃火源和足够的氧气。

120.井下可使用灯泡取暖,但严禁使用电炉。

121.矿井透水事故没有预兆,是不可避免的。

122.“先探后掘”是指先探明巷道前方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

123.采掘工作面接近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时,应立即停工,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探放水。

124.井下维修倾斜井巷时,可以上、下段同时作业。

125.井下作业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2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也不得用火炉取暖。

127.掘进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28.电气设备着火时,用水扑灭前必须先切断电源。

129.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130.井下工作人员可以不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3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时,人员可以停留在工作面现场,但要注意安全。

132.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133.使用刮板输送机运料,经班组长同意可以不制定安全措施。

13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35.虽然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很突然,但在突出前大都有预兆。

136.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时易发生透水事故。

137.一个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发现瓦斯,该矿井才是瓦斯矿井。

138.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39.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可以安排生产。

140.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的存煤都应放空,以免影响通风。

141.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时可以不使用水炮泥。

142.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143.从业人员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汇报,但不能停止工作。

144.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45.运送爆破材料可以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进行。

146.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47.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148.掘进工作面可以空顶作业。

149.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150.采煤工作面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151.煤矿应加强入井从业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152.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15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临时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和救生舱。

154.隔离式自救器的作用包括提供氧气防止窒息和防止有害气体中毒。

155.携带自救器时,应避免碰撞、跌落,禁止将自救器当坐垫用。

156.如果自救器外壳已意外开启,应停止使用。

157.在整个逃生过程中要注意把口具、鼻夹戴好,保证不漏气。

158.从业人员使用自救器时发现呼气时气囊瘪而不鼓,并渐渐缩小时,表明自救器的使用时间已接近终点,要做好应急准备。

159.自救器不能使用或失效时,应跑步前行至安全地点。

160.自救器不能使用或失效时,应首先用干毛巾捂住口鼻,俯身前行至安全地点。

161.发生煤矿灾害事故后,从业人员及时报告灾情后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撤离作业场所,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162.发生灾害事故后,事故地点附近的人员应迅速利用最近处的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矿调度室报告。

163.井下人员一旦遇到瓦斯爆炸时,要背向空气震动的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在地面以降低身体高度,避开冲击波的强力冲击,并暂时屏住呼吸,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把火焰吸入肺部造成内部烧伤。

164.发生爆炸后要要辨清方向,应首先沿正确的避灾路线迅速撤退,并在撤退途中佩戴好自救器。

165.发生矿井火灾事故时,位于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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