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具体行政职权及依据条款梳理结果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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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具流淌人口子女入学居住证明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治理和服务工作。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方法》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青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同意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青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意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

“三、近期实行过渡期升学考试措施,千方百计为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提供多样化服务。

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方法之前和新方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实行如下过渡措施:

(一)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宅,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能够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用。

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用。

(二)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宅,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时期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能够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用。

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能够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时期学习的推举与考试录用。

(三)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宅,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时期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选择在京借考高考。

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参加高校招生录用。

(四)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其随迁子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高等教育、开放大学的考试录用。

3.开具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治理方法》(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第56号)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因此及其他经营住宅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宅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因住宅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参考范本见附件3)的,申请人可持《临时住宅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一)临时经营场住宅使用证明的差不多要求。

1、《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应当是由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镇、镇政府、其他政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颁发的。

2、《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

3、《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临时用于作为生产经营的备案证明材料。

但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4、《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要紧内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场住宅证明的使用期限、编号等。

(2)临时经营场住宅证明使用的用途、注意事项及失效事由等。

(3)由生产经营场住宅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该住宅需接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按规定办理《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相同。

(二)临时住宅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不的,且无规划批准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但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十四项、十五项的规定办理。

(三)《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注册。

以属于临时住宅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宅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可持《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申请人提交的住宅证明文件包括:

(1)《临时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生产经营场住宅的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经营范围涉及许可事项的,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提交的材料上明确同意意见的,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4.开具收入、房产证明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试行)》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

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治理部门为通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5.开具无集体供暖证明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方法》第七条:

“专门群体是指民政部门治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治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差不多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治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镇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镇镇治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差不多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

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老干部部门治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专门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治理的自采暖专门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镇(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预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治理的自采暖专门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镇(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预备案。

6.流淌人口婚育登记

《流淌人口打算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镇人民政府做好流淌人口打算生育治理工作。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能够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能够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

告知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能够享受的打算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打算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淌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北京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打算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打算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打算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打算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服务,协助打算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打算生育治理和服务工作。

7.粮食直补面积初步核实

《关于2014年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函[2014]10号)第二条:

“补贴范围。

对在本市郊区确权耕地内种植小麦、玉米的种粮农户和本市国有农场种粮职工,实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

1.粮食直补。

小麦为70元/亩,玉米为32元/亩。

2.农资综合补贴。

小麦为60元/亩、玉米为55元/亩;

遇中央调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将随时上调补贴标准。

”第四条:

“工作要求。

……2.规范程序。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坚持全程透明、公开,严格“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镇镇政府审核、区县政府批准、市农业局备案”的工作程序。

粮食直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操作程序》的要求执行,不得减免环节、违规操作。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初步核实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

“四、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治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治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动身,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受镇(镇)人民政府托付,也可受理申请。

受镇(镇)人民政府托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镇(镇)人民政府;

镇(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镇(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打算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方法由地点人民政府确定。

(二)民主公示。

村民委员会、镇(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意群众监督。

公示的内容重点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

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方法》第十条:

“申请人持第九条所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居(家)、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

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能够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县民政局。

9.打算生育办证(一胎生育服务证、二胎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光荣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打算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舞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能够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实际政策执行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可)均为独生子女,同时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差不多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要紧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同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许多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治理方法》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差不多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打算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打算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北京市人口与打算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能够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治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许多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镇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进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镇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

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方法>

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全文。

10.协助镇政府进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镇(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全文。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治理方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治理若干规定》全文。

11.协助镇政府进行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核

《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方法》第三条第一款:

“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街道、镇镇残联自接到初次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通过居(村)委会公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情况。

”第五条第一款:

“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助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

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镇残联通过区县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第五条第四款:

“对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街道、镇镇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

”第六条第一款:

区县残联应自接到街道、镇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镇镇残联。

”第六条第二款:

“对经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由街道、镇镇残联向其发放《审核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第二款:

“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审核证》、享受低保待遇的持《低保领取证》、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到街道、镇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

(一)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镇镇残联申请并通过区县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转移单见附件4);

(二)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籍簿》和《审核证》到街道、镇镇残联办理生活补助转移手续。

12.村级城镇医疗救助初步核实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救发〔2003〕367号):

“四、关于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北京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镇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区县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0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之内书面通知(附件二)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镇人民政府负责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全文。

13.协助镇政府进行农村殡葬治理审核

《北京市城镇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方法》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方法,享受丧葬补贴。

“街道(镇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

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北京市城镇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方法>

实施细则》第二条:

“符合《方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镇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镇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不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镇、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镇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治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镇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九条:

“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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