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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账号:

  邮编:

____________邮编:

  电话:

____________电话: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

  托付人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一、托付人托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托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托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先实施,

  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托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居处:

居处:

(签章)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法定住址:

  职务:

  托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电子信箱:

  监理方: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托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托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担当干脆投资责任的、托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担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干脆担当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起先实施或打算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其次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

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须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须要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举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需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纳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举荐性标准也必需严格执行。

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说明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说明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

_________,静态:

_________,动态:

  5.工程总工期:

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

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

限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

本工程监理收费根据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

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假如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说明依次

  1.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全部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供应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询问看法,仔细、勤奋地工作。

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运用发包方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担当肯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刚好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值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假如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运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运用;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担心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假如由此严峻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觉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托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看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探讨处置看法,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托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给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供应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确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识本工程状况能快速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刚好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供应如下帮助:

  

(1)获得本工程运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需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假如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担当责任;

因不行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假如失职,应当担当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干脆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假如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假如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缘由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发包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马上通知发包方。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复原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假如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马上支配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足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看法时,或依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看法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假如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缘由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担当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别条款中详细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干脆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赐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嘉奖。

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通报指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惩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有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

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平安,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嘉奖有关人员。

详细数额及开支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运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嘉奖方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嘉奖方法。

  第十四条特别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别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不一样时以特别条款为准。

详细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

假如发包方托付监理方担当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托付合同。

假如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状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

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行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担当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等,导致监理费用的改变,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供应监理工作须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

监理方在运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赐予明确指示,并采纳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担当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缘由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缘由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隐私(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私)予以保密。

未经该商业隐私的原供应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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