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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内

集中采购机构地址:

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3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4

采购项目:

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执行

5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60天

6

投标书递交至:

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详见开标当天指示牌)

投标截止时间:

2012年12月27日下午3时00分

投标书接收人: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服务科

7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

8

正本份数:

1份

副本份数:

2份

9

交货地点:

亳州市区

10

签订合同地点:

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11

重要注意事项:

(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交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退还,不计利息;

(2)标书质疑时间:

2012年12月11日下午4:

00前书面质疑(送达或传真);

(3)标书答疑时间:

2012年12月12日网上统一答疑。

(4)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事项,请与标书质疑时间内进行书面质疑,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书面提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及招投标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

对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相关答疑补充等资料;

(5)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请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制订招标文件。

如有疑问,请与联系人联系,本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采购人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出资方和采购人已将本项目委托给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2.2凡是受到邀请或符合招标邀请书(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投标服务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投标报价汇总表

四、投标人关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承诺

五、资格证明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

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投标服务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5.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招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投标服务中心。

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告之投标人,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某些情况下,招投标服务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投标服务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等形式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这些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6.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投标服务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以书面形式在相关网站上告之。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投标服务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7.2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8.1投标书应包括第4.1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8.2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8.3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招投标服务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

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认为是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而中止对其作进一步的评审。

9、投标报价

9.1投标书的投标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投标人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范围和种类及其市场价或全国统一价、投标价及折扣率。

9.2投标报价表上货物的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

10、投标货币

10.1投标须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

投标报价应已经包含了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和货物发运到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1、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文件

11.1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应包括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证明文件。

11.2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11.3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本次采购不采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服务中心和采购人的利益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从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获得补偿。

12.2投标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一种形式:

按公告执行。

12.3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投标服务中心将视其为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12.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三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12.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人将不得要求招投标服务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有效期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5中有明确的规定。

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投标服务中心可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采用书面形式如传真、信件或电报等。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

第12条的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规定份数的投标书。

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

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上。

14.3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书的密封、装订和标记

15.1密封要求:

A.投标人应将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且在封面上标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B.密封袋应:

注明项目名称。

C.密封袋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印鉴。

15.2装订要求:

投标书应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5.3标记要求:

投标人应在密封袋上写明自己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招投标服务中心时,能原封退回。

16、迟交的投标书

16.1招投标服务中心将拒绝迟交的标书并原封退回。

17、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

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投标服务中心。

17.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密封、装订、标记和发送。

(五)、开标与评标

18、开标

18.1招投标服务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注:

到场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应出示法人代表授权书和有效身份证明。

18.2开标前,先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

18.3唱标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优惠价格等,以及招投标服务中心认为合适的其它详细内容。

投标人如对原投标价提供折扣,则只有在开标时唱出,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8.4招投标服务中心将做开标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18.5开标前后发现下列情形的,视为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及密封的;

(6)投标书未用打印文字、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7)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书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8)同一标书有两个投标报价或不填写投标报价的;

(9)互相抄取标书串标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9、评标组织

19.1开标会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

19.2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进行。

20、评标程序

20.1评委会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0.2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在初审阶段,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A.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B.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D.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3在复审阶段,评委会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具体要求详见服务项目评标办法。

20.4在复审阶段,评委会还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数量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算术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5评委会将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的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评委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做出书面补正。

拒不补正的,评委会可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定。

21、投标书的澄清

21.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止,凡是与标书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授标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如向评委会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3、合同的授予

23.1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对进入复审阶段(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其得分(或报价)的高低,排出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等拟授标的先后顺序。

23.2评标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在招投标服务中心的主持下,采购人与第一中标人签订合同。

24、采购人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24.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服务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采购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

但是不得对单价和其他条款、条件做出任何改变。

25、招标方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

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26、中标通知书

26.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投标服务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评标结果同时向社会公布。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7、场地交易费

按相关规定执行。

28、履约保证金

28.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8.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银行汇票或转帐。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和见证方签订合同。

29.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28条的规定去做或按时签订合同,招投标服务中心将取消该授标,中标人不得要求招投标服务中心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招投标服务中心可将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0、法律责任

30.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30.2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与修改

31、未尽事宜

31.1如以上投标人须知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其具体的补充与修改内容见“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序号

付款人:

付款条件及方式:

硬件(包含软件)安装完毕,交付经验收合格后,付到合同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壹年。

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定义

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投标方出具的“出资承诺函”中的具体投资数额。

(2)服务:

系指受托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

(3)硬件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受托人应承担的服务项目中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档次、品种及价格等。

(4)软件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服务项目中所提供的无实物形态的服务。

2.服务规格

2.1受托人提供的服务档次、服务种类、服务标准、服务限额应与招标书规定的相一致。

3.合法性

3.1受托人应保证采购人在合同中所享有服务期和服务范围内的权益合法性,即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4.服务要求

4.1采购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规划以及服务质量等。

4.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合同款的支付

5.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

手续办完后,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供发票和清单,并将发票和清单的复印件提交招投标服务中心,采购人和招投标服务中心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依“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6.质量保证

6.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采购人或招投标服务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6.2乙方在收到采购人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6.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

7.履约保证金

7.1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序号3规定比例或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期期满为止。

7.2如投标人经招投标服务中心证实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要求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8.采购人的责任

8.1在合同实施期间,采购人应指派专人配合投标人工作,并为投标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资料。

8.2采购人不得强迫投标人接受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人的此类要求而不被视为违约。

8.3在合同实施期间,买卖双方可在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参与下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签订背离原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合同履行期间的重大问题,买卖双方应及时向招投标服务中心通报。

8.4在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的情况下,当投标人忠实地履行了合同,向采购人提交了付款所必须的凭证和相关文件并经采购人审查合格后,采购人应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

9.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责任

9.1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招投标服务中心应严格按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9.2在由招投标服务中心直接支付的情况下,当投标人忠实地履行了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付款所必须的凭证和相关文件后,应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条件付款,不得拖延。

10.合同纠纷的处理

10.1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的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的交有关省、市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的办法。

如仍得不到解决,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亳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1.转让

11.1除招投标服务中心和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外,受托人不得将自己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转让给他人。

12.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见证方、市财政局预算科、国库支付中心各执壹份。

12.2合同应在甲乙双方和招投标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并在招投标服务中心收到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合同编号:

BZCG【2012】220号

甲方:

电话:

乙方:

见证方:

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电话:

0558-

甲方通过见证方组织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的认真评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BZCG【2012】220号招标文件;

(2)BZCG【2012】220号供应商投标文件;

(3)评标报告等。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有关规定相一致。

3、货物名称及技术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4、合同金额

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承诺,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金额:

元)。

5、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前附表2。

6、质量保证

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产品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

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所述的质量严格执行。

7、服务承诺

按甲方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如得不到解决,则应由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调解;

若调解不成,由财政部门进行解决;

如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财政局预算科和国库中心各一份。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经双方及见证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一)、有关费用的结算

本项目不支付保底费用,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重要说明

1、所有投标方案视为投标人受采购人的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和使用权归招标单位所有(署名权除外),该方案评标后不予退回。

中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专家组及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4、获得招标人支付费用的方案成果,投标人及其直接或间接参加投标的人员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用于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三)、关于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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