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起草说明及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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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共分14章。

第一章总则,对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

第二章注册规定,对从事不同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的资格考试科目、注册条件及免于注册的人员进行规定。

申请证券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二)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

(三)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还应当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执业资格: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在申请执业资格前三年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在申请执业资格前一年受过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证券业务的其他情形。

证券从业机构中的下列人员不要求向证券业协会注册:

(一)仅从事并专门从事秘书或内务工作的人员;

(二)不是积极参与证券业务的人员。

第三章境外人员注册规定,对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境外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规定。

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从业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或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格考试;

(二)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中国证券法规培训与考试以及中国权威机构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

港、澳、台地区以普通话教学并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可申请豁免汉语水平考试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被证券从业机构聘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高中毕业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

(六)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还应当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的经历。

境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证券执业资格:

(一)申请前三年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三)申请前一年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自律监管组织暂停从业资格以上的处罚,或者受到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以及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暂停业务资格的;

(四)其它不能取得证券执业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资格考试,对参加资格考试的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分、考试合格线、考试合格证件、考试的保密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注册程序,对注册过程各个环节及其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其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互式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实施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申请人登录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同时打印填好的申请表。

申请人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机构人事管理部门。

证券从业机构授权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签字并按照内部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证券从业机构授权人登录执业注册管理系统,打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在签字栏分别填上授权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其效力视同书面签字,填写完毕后提交,同时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的方式交纳注册申请费,申请人无论是否获准注册,申请费都不予退还。

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到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表及足额的申请费后,按照内部审核程序对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45天内做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申请表内容存有疑问的,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也可以要求申请人面谈,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45天内。

获准注册的人员将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布,其有关信息同时加入执业人员数据库。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证书由所在机构授权人统一领取,所在机构在领取执业资格证书时应按照协会指定的方式,交纳规定数额的工本费。

未获准注册的人员将通过执业注册管理系统通知所在机构并陈述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所在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需要取得执业资格方可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对执业资格证书的设计、印制、主要内容、颁发、换发、扣缴、吊销、收费等进行规定。

第七章证券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对证券从业机构及其授权人的有关职责、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

证券从业机构应当指定并授权专人负责执业注册申请工作,并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

机构授权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授权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机构执业注册申请工作;

(二)审核本机构执业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代表本机构使用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并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系统使用培训;

(四)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本机构执业资格年检工作;

(五)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在本机构执业人员发生需要报告或备案的情况时,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或备案;

(七)保持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联系。

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对申请人的执业注册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并签字确认。

分管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负最终审核责任。

证券从业机构聘用业务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

未获准注册的人员,所在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业务。

证券从业机构应当履行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证券从业机构应妥善保管所属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执业人员离开机构后,原所在机构应继续保留其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及数据库记录至少两年。

第八章持续培训规定,对持续培训的内容、时限、未完成持续培训人员的处理办法、培训的组织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监督管理,对资格考试合格证及执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证券从业机构、执业注册申请人及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定。

通过资格考试后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的,考试成绩自动失效。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离开执业岗位后,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离开执业岗位后连续三年未从事相应的证券业务,资格考试成绩自动失效,如要恢复执业资格,应当重新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并按照注册程序重新向协会申请。

执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执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应当由新聘用机构重新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

未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需要具备执业资格方可从事的业务;

证券从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被暂停、取消、失效的人员从事需要具备执业资格方可从事的业务。

执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受到调查或处罚的,所在机构应当于调查或处罚发生后15天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执业人员辞职或被解聘等变动,所在机构应当于变动发生后5天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执业人员发生死亡或退休等变动,所在机构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5天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同一执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证券从业机构并只能从事一种证券业务。

证券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参加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持续培训。

证券从业机构和证券执业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检查或调查。

第十章年检,对年检的组织、内容、程序、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人员的处理办法等进行规定;

执业资格年检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专职从事申请的证券业务;

(二)当年是否参加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持续培训;

(三)当年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有无因犯严重错误而被撤职、降职和解聘的情况;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它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资格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已连续三年未从事申请的证券业务的;

(三)未专职从事申请的证券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持续培训且无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市场禁入的;

(七)受到与金融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的;

(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

(九)被行政撤职的;

(十)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通过年检人员的执业资格将被暂停,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证券业务,所在机构应将其执业资格证书交回中国证券业协会。

未通过年检、被暂停执业资格的人员,如要恢复执业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重新申请。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人员,视同未通过年检。

第十一章检查和调查,对检查和调查的组织、内容、方式等进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对证券从业机构遵守本规则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证券从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证券业协会负责所在地证券从业机构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对证券从业机构例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执业资格已失效、被暂停或取消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三)执业注册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是否建立了执业人员数据库。

证券从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的检查或调查应予以配合。

拒绝、拖延或隐瞒有关情况的,按照本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本规则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罚则,对资格考试申请人、执业注册申请人、执业人员及证券从业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办法。

第十三章资格公示与信息披露,对公示与披露的内容、时间等进行规定。

第十四章附则,对已在证券从业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尚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过渡期及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注册及换证事宜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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