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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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

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

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粗滤设备;

2.精滤设备;

3.杀菌设备;

4.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

5.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6.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

7.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8.灯检设施;

9.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10.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

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

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

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二)灭菌锅;

(三)微生物培养箱;

(四)生物显微镜;

(五)浊度仪;

(六)计量器具;

(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

(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

(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七、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色度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

7

8

9

溴化物

10

碘化物

11

偏硅酸

12

13

溶解性总固体

14

15

16

17

铬(Cr6+)

18

19

20

21

22

23

氟化物

24

耗氧量

25

硝酸盐

26

挥发性酚

27

氰化物

28

亚硝酸盐

29

菌落总数

30

大肠菌群

31

标签

32

溴酸盐

2006版修改单第1号

注: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pH值

电导率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氯化物

总砷

★氰化物

★挥发性酚

游离氯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致病菌

霉菌、酵母菌

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

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余氯

霉菌

酵母

其他饮用水相应特征项目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

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

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

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

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

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工艺。

水处理→水辅料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浓缩液、粉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杀菌灌装(灌装杀菌)→封盖→检验→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的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

(二)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

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

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

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

配料计量;

杀菌工序的控制;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

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2.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

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

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及封盖车间等)。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

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处理设备;

2.配料设施;

3.过滤器(需过滤的产品);

4.杀菌设备;

6.自动灌装封盖设备;

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的生产工艺配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使用的原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其他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检验设备:

(二)杀菌锅;

(三)培养箱;

(四)干燥箱;

(五)显微镜;

(六)分析天平(0.1mg);

(七)计量容器;

(八)酸度计(需检pH项目);

(九)相应检验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

不同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应根据实际出厂检验项目来确定。

其他类饮料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表中带★的项目为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饮料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其他类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感官要求

特征性含量指标

适用特殊用途饮料

可溶性固形物

有此要求的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合成着色剂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总酸

蛋白质

可可类饮料除外

★商业无菌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

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

九、其他要求

生产其他类饮料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表:

其他类饮料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技术要求

检测方法

感官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

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GB2760

GB/T5009.29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GB2760

GB/T5009.28

GB/T5009.97

GB/T5009.140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GB/T5009.35

根据色泽选择测定

企业执行标准

GB/T12456

GB/T5009.5

着色剂

≤0.2

GB/T5009.11

≤0.05

GB/T5009.12

以乳、果蔬等为原料

≤0.3

以茶、植物叶等为原料

≤5.0

GB/T5009.13

≤1000

GB/T4789.2

以乳制品等为原料

≤100

其他原料

≤6

GB/T4789.3

≤3

不得检出

GB/T4789.4GB/T4789.5GB/T4789.10

≤10

GB/T4789.15

商业无菌

GB/T4789.26

以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

GB7718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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