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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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2、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结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14、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15、女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
调整其工作岗位。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8、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
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19、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0、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21、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20XX]10号)中规定:
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月20元。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并有权对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
2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25、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26、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7、《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所称原工资是指女职
工在休假之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前,或者减轻劳动量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28、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0、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制止、检举、揭发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3、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4、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
35、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轮岗锻炼;
在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
37、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38、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工资福利、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事项时,应当有妇女组织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39、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40、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和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41、各单位在晋级、晋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执行国家退休政策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妇女
提前或延期退休。
42、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对年幼、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43、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的行为。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妇幼卫生保健设施,鼓励和提倡婚前医学检查。
45、禁止以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46、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歧视、虐待妇女或者迫使妇女离婚。
因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女方受虐待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利益。
47、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妇女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48、离婚后,男方不得侵犯女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49、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0、《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51、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52、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5天;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53、《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5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55、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56、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
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7、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59、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0、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6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62、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3、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行。
64、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6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66、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7、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68、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69、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70、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二、选择题
1、《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C)起实施。
A:
20XX年1月1日
B:
20XX年2月2日
C:
20XX年3月8日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C)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上岗前
离岗时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3、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C)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0分钟
一次
C:
两次
4、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C)天产假。
A:
60
B:
105
90
5、女职工晚育且正常分娩享受(A)天产假。
4个月
120天
135天
6、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B)天。
10
15
25
7、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A)天。
10—20
15—30
20—30
8、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B)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六十五
9、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女职工
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
1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A)的行政处分。
开除
记大过
罚款
三、判断题:
1、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权益。
6、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7、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时,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骋女职工。
(×
)
8、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9、凡女职工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或其它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妇幼保健设施。
10、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四、简答题: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哪些劳动保护?
答:
(1)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3)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4)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2、女职工在产假期应执行哪些规定?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
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婚姻法》明确规定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经调解无效,哪些情形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了妇女的哪些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8、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生二胎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9、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任务有哪些?
(1)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2)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3)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4)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5)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6)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7)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做出哪些违法行为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