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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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前面填好的材料拿到服务台去说:

过户要拿号。

服务台审好了以后拿好号,等叫号到房屋登记相应窗口。

填写《房屋登记申请书》,预审好了以后,给你一式三份其中的两份合同,工作人员会说:

去交税吧!

请注意:

交税是有前置步骤的。

第五步:

交税的前置步骤一是调档(在档案查询窗口),如果查出来原来就有住宅商品房(自建房集土不算),那么契税就是3;

如果查出来名下没有住宅商品房,那么契税可以享受优惠税率1。

也到服务台拿号的。

但这次要等很久。

每个人都要调档的,而调

档的柜台(由档案馆开设)只有五个,所以需要等很久。

如果还有两百个号在等待,那么至少有两小时的时间,足够去大成巷美食街去吃点点心再回来了。

调档需要凭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包括单身证明),本地户口交20元,外地户口交50元,然后开具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证明。

第六步:

交税的前置步骤二是评估(在36号窗口)。

评估的窗口设计得相当隐秘,有“大隐隐于市”的“风范”,窗口上面写的是领证,很容易错过而找不到。

这就是“糊里糊涂寻评估,暮然回首,却在犄角旮旯处”!

评估其实就是在电脑上查你房子值多少钱,然后在你的合同上写上每平方米价格和房屋总价。

仔细看看,上面还有房屋的建造年代。

第七步:

交税。

评估窗口会给个小纸条,上面写好下一步到32-35号窗口,此处“友情提醒”是房产交易全过程中唯一的人性操作“闪光点”,亮了!

交税步骤需要相当长时间,可以看到地税局的工作人员神情悠闲,胜似闲庭信步。

税票会有两张。

买房者和卖房者交的税种不一样。

买房者按照前面确定的税率交契税,按照交易额的3或者优惠税率1缴纳。

而卖房者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税率要看是第几套房:

如果是出售第二套的,目前缴1,而“国五条”政策落地

以后出售第二套住宅商品房就是缴纳卖卖差额的20了;

如果是出售唯一住房,那么就是缴0.5的个人所得税,“国五条”出台后,为了避免新政误伤改善住房的房产交易,规定出售唯一住房的还是依旧缴0.5,,唯一住房如果是满五年以上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开好票以后到专门的“收费处”31号窗去交费,可以刷卡,也可以现金。

下午五点以后只能现金。

由于交税是后道程序,往往要拖到五点以后,不过对税务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好事,他们可以领加班费,足以应付油价上涨了!

第八步:

拿好税票,回到房屋登记处。

领取《房屋登记收件收据》。

第九步:

十天后,凭《房屋登记收件收据》和本人身份证,领证。

第十步:

带好新房产证,去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地址:

文华路199号,太湖广场图书馆后面。

(网上传的新政出台后的避税方法是不可行的。

方法一,压低成交价来避税。

不可行,因为交易时会有评估价的!

低于评估价的交易额是无效的!

方法二,用债务官司转移房产来避税。

不可行,因为官司风险很大成本很高,信用也会留下污点,以后找工作和贷款都会遇阻!

方法三,假离婚。

不可行,名誉留下污

点,而且将来再次买房的时候必定有一方会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篇二:

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

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试行)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依法取得的房屋的登记。

1.3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工作机构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宜兴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记载的登记机构。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宜兴市房产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事务,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记载的填发单位。

1.4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房屋登记簿

登记工作机构应在登记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登记提交材料、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并在无锡房地产市场网上提供申请书等表格下载,开通网上咨询,方便群众。

登记工作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办事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在法定的服务时限内快速高效地办结登记事项。

登记工作机构应以登记簿为基础,在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平台上办理房屋登记事务。

1.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安置房等主要用于出售和安置的房屋初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上述房屋的其他各类所有权登记和其他性质房屋所有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颁发《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等其它依法登记的权利颁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登记证明。

1.6登记人员要求

登记工作机构及登记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事房屋登记工作。

2一般规定

2.1基本单元

房屋按基本单元登记,基本单元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2.1.1区分所有权房屋

住房:

独立的门牌号,以套、间等专有部分有固定界址,共有部分可分摊并共同管理,设计为一定的生活空间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非住房:

以层、套、间、占位号等专有部分有固定界址,共有部分可分摊并共同管理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2.1.2非区分所有权房屋

有独立的门牌号、独立的出入通道、有包檐和山墙等独立的围护结构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的房屋为基本单元。

以幢、层、套、间、占位号等有固定界址的空间为基本单元。

2.2申请

2.2.1房屋登记申请应由有关当(原文来自:

wWw.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无锡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事人共同启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条例》第八条所列单方申请情形;

2国有直管、接管房屋转移登记;

3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2.2.3共有房屋申请

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处分其拥有份额,并能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的除外。

共有人可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取得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房产份额的约定。

房产份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各权利取得人等额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应在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按份共有人各自的房产份额。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且无房产份额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申请为共同共有。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汽车库(位)等房屋一并代为申请登记。

2.2.4代理申请

当事人不能申请登记的,可通过代理方式申请。

代理申请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5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书

房屋登记申请书应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人或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登记人员面前签字,无法签字的应捺留指纹。

申请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2身份证明

1)大陆居民

年满16周岁的居民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身份证明。

16周岁以下的居民,提交户口簿等身份证明。

2)港、澳、台居民

港、澳、台居民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身份证、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3)非中国国籍自然人

非中国国籍自然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

4)法人或其它组织

法人、其它组织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代理证明

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代理证明。

1)委托代理

代理自然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

代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盖有法人或其它组织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

2)法定、指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代理人。

监护人代理申请登记应提交本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

代理证明是指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民政或残联部门颁发的已明确监护人的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残疾证、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等。

4公证或认证

1)买卖合同公证

依据有关转让合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合同接受方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合同:

(一)非中国国籍自然人;

(二)港、澳、台居民;

(三)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继承、遗赠等公证

房屋法定继承的,申请继承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继承关系清楚明确的除外)。

遗嘱继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遗嘱公证书或者其它合法材料。

申请人在立遗赠人死亡后两个月内申请房屋遗赠登记的,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遗赠公证书。

申请人在立遗赠人死亡后两个月后申请登记的,还应向登记工作机构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

3)委托书公证或认证

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委托房屋转移、抵押时,委托书应公证。

港、澳、台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非中国国籍申请人的委托书应经中国驻委托人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经委托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需要另外收取的材料

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取得房屋时属于房屋所在地村民的证明。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村民的证明以及经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的证明,继承、夫妻归并除外。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的证明。

6其他收件规定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宜使用国家标准A4规格纸张。

2)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一并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港、澳、台居民、非中国国籍自然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取得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4)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分非住房的,应提交批准处分的同意证明(住房免提交);

处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应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证明;

5)本规范第2.6.3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房屋登记时,可不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档案已有相同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或已读取身份证明等材料信息的,可不收以上材料。

7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

本规范所要求收取的材料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均需原件。

收取复印件的,登记工作机构应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查验,经公证或认证的复印件除外。

下列材料之一的,登记工作机构可收取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竣工图、综合验收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六)销售发票、付款凭证;

(七)规划定点图、拆迁批复、拆迁许可证、拆迁协议、拆迁汇总表;

(八)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2.3受理

2.3.1受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与申请材料信息一致

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上相应名称、签字、公章等应与身份证明上的名称相符。

处分已采集指纹的房屋申请登记,应比对指纹。

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真实

3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4申请材料之间具有关联性

1)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申请登记的事项相对应;

2)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相对应;

3)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相对应;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信息不冲突;

5)其他关联情形。

2.3.2合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申请,登记工作机构可合并受理:

(一)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房屋的,可合并受理预购房屋预告登记与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二)已设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房屋登记条件成就后,可合并受理预购房屋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可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被继承人的共有人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继承人的,可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赠与等转移登记;

(五)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房屋抵押权、地役权转移、变更的,可合并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地役权的转移、变更登记;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涉及多次房屋转移或权利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已不存在且有新的房屋承受人的;

(七)房屋各类登记中涉及坐落地名、自然人名称变更的,可合并受理房屋各类登记与坐落地名、自然人名称变更登记;

(八)遗失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申请补发可与其他各类登记合并受理;

(九)以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建筑区划内房屋与汽车库(位),可合并受理房屋与汽车库(位)转移登记。

登记工作机构合并受理登记的,各宗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予以记载。

对于本条第

(四)、(六)、(七)、(八)种情形合并受理登记,应将其历史变动事项在审核意见中予以陈述,并将最后的权利取得人记载为权利人。

当事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登记种类或次数缴纳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2.3.3询问事项

登记人员应查验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并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询问结果经被询问人确认后,应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归档保留。

1身份询问

申请人或代理人是否与身份证明记载的信息相符。

2共有情况询问

申请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

共有形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属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处分本人所拥有份额,其他共有人是否知情。

3需进一步询问的其它有关事项

1)房屋自然状况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是否认可登记簿记载事项;

2)房改购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屋转让的,是否征得同

居住成年人同意,转让方是否有第二住所;

3)登记人员认为需要询问的其他事项。

2.3.4收件收据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工作机构应出具收件收据。

收件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一份由登记工作机构留存。

2.4审核

2.4.1审核条件

1申请材料具备一致性

1)申请人名称、签章应与身份证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登记簿记载信息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应与申请材料记载房屋信息一致;

3)需实地查看的房屋,实地查看结果应与申请材料记载房屋信息一致;

4)需进行公告的,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2申请材料具备合法性

1)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销)售许可证范围内,申请其它登记的房屋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2)申请登记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3)申请登记事项应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4)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基本单元要求;

5)不存在《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

3申请材料具备有效性

1)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应为依法有管理职权部门出具或有签字权的自然人签署;

2)证明文件应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内或未在有效使用期限但仍能证明登记事项的效用。

2.4.2申请材料补正

登记申请受理后,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在规定审核时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2.4.3实地查看

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登记人员到现场查看,填写实地查看记录。

申请人或代理人核对查看记录无异议后,应签字确认;

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确认的,登记人员应在实地查看记录上予以注明。

登记人员应实地查看的内容: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房屋坐落、占地范围与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2)房屋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3)房屋与已竣工的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4)房屋名称、门牌号与证明文件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5)涉及公建配套用房的,公建配套用房与相应的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

6)登记工作机构认为应查看的其他内容。

2房屋翻、改、扩建变更登记

3)登记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查看的其他内容。

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实地查看内容:

篇三:

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锡房发(204)8号

各市(县)、区房管局(处)、市房管局产监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无锡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4]114号)精神,现将《无锡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4年7月15日起执行。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售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跟踪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与预(销)售有关的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无锡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当通过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4、工程施工合同;

5、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预售面积测绘结果、预售价格、商品房白蚁防治措施和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1、已完成规划定点图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明确的拆迁任务;

2、按计划、国土、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八条对于已经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网上或电话查询业务。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变相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除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外,还应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

不得以违反劳动管理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致使销售人员提价售房;

不得随意提价,在物价部门允许的价格调整幅度内需调整房价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调价方案。

2、严禁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房地产。

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严禁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为储备目标客户免费发放的会员卡、贵宾卡或选房号牌应登记实名,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维护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计算的知情权,严格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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