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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电源、水源供应符合要求。
6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GB50187-2012第3.0.7条
企业为机械加工行业,满足相关要求。
7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GB50187-2012第3.0.8条
根据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8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GB50187-2012第3.0.9条
9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GB50187-2012第2.0.9条
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GB50187-2012第3.0.12条
厂址地势相对较高,不易受洪水、内涝影响
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GB50187-2012第3.0.14条
厂址范围内未见此类地段和地区。
5.2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评价单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标准、规范,对该项目生产装置单元进行检查评价,见表5-2。
表5-2生产装置安全检查表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1、设备设施防护安全
1.设备设施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现场未见淘汰设备和工艺。
2.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工业气瓶等)安全装置齐全。
(国务院令549号)
有相关检验合格证书;
电动葫芦设置防滑脱装置,行车设置限位装置。
3.危险机械设备(压铸机、砂轮机、注塑机、粉碎机、抛光机等)安全装置齐全。
(GB5083-1999)
压铸机使用机械臂投料;
冲压机设置防护栏和光电保护装置;
注塑机使用机械手,安全门连锁;
粉碎机设置隔音板、防护帘;
抛光机设置强排风装置,积尘装置使用水幕。
4.机械设备配件齐全完好;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各联锁、急停、控制等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GB5083-1999)6.1.6
5.7.4
(GB15760-2004)5.2
皮带运输机设置急停开关。
5.生产线(装配、输送系统等)应有安全连锁、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
(GB14784-93)
未采用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6.设备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多处防护栏杆高度不符合要求。
7.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已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
1.工厂使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护系统。
(GB13955-2005)4.2.2.1.b
2.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要求,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GB50054-95)3.3.7
3.3.2
配电房建筑(位置、室内空间、门窗、孔洞)及设施配置符合要求。
3.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合有关规定。
(JGJ46一2005)8.1.13
配电箱、开关箱配置符合规定。
4.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GB/T13869-2008)6.16
插头与插座按规定正确接线,并可靠连接PE线。
5.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GB50169-2006)3.1
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部分已接零。
8.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PE线截面符合要求。
(GB/T13869-2008)6.13
(GB50054-95)2.2.92.2.10
多台设备金属外壳未连接PE线。
不符合
9.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
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PE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GB/T13869-2008)6.8
手持式移动工具采用三芯电缆线。
10.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以及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
(GB50034-2004)7.1.2
(JGJ46一2005)10.2.2
局部照明灯使用安全电压。
11.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接PE线。
(GB50303-2002)
19.1.519.1.6
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已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已接PE线。
12.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用电安全导则》
未超负荷运行。
3.消防安全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2.甲、乙类厂房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GA653-2006)5.B
无此项
3.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GA654-2006)7.1.2
无违章搭建
4.不得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GA653-2006)6.1.8.1
多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6.
(1)防火分区不能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GB50016—2006)3.3.1
(GB50016—2006)3.3.10
1)防火分区未超过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未有效分隔。
7.符合GB50016—2006规定的特殊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
(GB50016—2006)8.5.19.1.3
办公楼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烟感报警装置。
8.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GB50016—2006)3.7.27.4.12
安全疏散符合规定。
9.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39条
库房现场未见移动式照明灯具,普通照明灯下未堆放可燃物。
10.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GA653-2006)6.1.4
消防器材前通道保持畅通。
11.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GB50016—2006)11.3.111.3.4
现场缺少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2.单位具有“四个能力”,使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
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
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三懂三会”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06〕15号)
公司安全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应急演练。
13.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1.1)
取用方便。
14.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使用铁质顶棚作为防雷接地带。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条。
已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检查,出具备案证。
1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法》第十九条
生产区未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7.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有两个出口。
18.生产场所设有消防通道,通道宽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符合规范要求。
19.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2010,
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安监总局23号令)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基本分开;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现场未住人。
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未见职业健康体检报告。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设置应急洗眼装置。
4.对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规定。
有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5.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已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6.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有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并附有发放记录。
7.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3
锅炉车间配置防接触屏蔽。
8.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0
已设避雷保护装置。
正在办理防雷检测。
基本符合
9.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扶梯、平台、栏杆、围栏和系挂装置符合要求。
10.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现场照明情况一般,没有照明死角。
11.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GB2893规定涂安全色。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
按规定涂安全色和设置安全标志。
5.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企业已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每班有定时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有相应的汇报制度。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有使用登记证。
已经检测。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相关的检查,维修制度。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公司已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司炉工、叉车工、起重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有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相关巡回检查及隐患汇报制度,并坚持执行。
11.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
装置选用的安全附件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12.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
制定定期检验制度,全部检验。
13.对生产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5.3.1
锅炉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
14.运行锅炉应有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批准运行执照,并有当年的年检记录,应有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锅炉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锅炉档案
15.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四条
司炉工持证上岗。
16.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泄压处不得与聚集人多的房间和通道相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7条
符合规程
17.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房单独设置,但距离车间较近。
18.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19.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9条
有一个出口,
20.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足够的照明。
21.锅炉应有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强度的计算;
质量证明书;
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铭牌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条
有锅炉技术资料和锅炉设备使用证。
22.锅炉使用登记证必须悬挂在锅炉房内。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九条
执行
23.锅炉的拉撑及其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应无脱焊、断裂和腐蚀。
2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叉车、起重机、电动葫芦有定期检测。
25.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
按规程选定
26.压力表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
27.压力表表面明亮、清晰。
表盘有最大工作压力警界红线。
有最大工作压力警界红线
28.使用的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并铅封完好。
定期检测。
29.装设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
有超压报警和连锁装置
30.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块彼此独立水位表。
玻璃管清晰,高低位标志明显。
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离水位表的可见边缘为25mm。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4条
31.水位计有罩,有放水旋塞和放水管;
放水管应接到安全地点。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7条
39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冲洗的位置,并有良好照明。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5条
水位表装在便于观察、冲洗的位置,有良好照明。
40应装有水位报警器具和连锁装置,且保持灵敏可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65条
有水位报警器具和连锁装置
41温度测量仪表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自动控制讯号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5条
温度测量仪表齐全完整,准确有效。
自动控制讯号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42给水必须采用炉外处理方式,并进行水质化验。
符合GB1576-79的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98条
44锅炉须备有两套给水设备,水压保持正常,水泵总流量应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且有压力表,自动给水装置应灵敏可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1条
锅炉有两套给水设备,水压保持正常,水泵总流量为所需水量的110%以上,有压力表,自动给水装置灵敏可靠。
46给水设备所有阀门应密封良好严密不漏。
《蒸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