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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本办法经核准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二、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凡当季内未请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薪÷

30天×

6天。

  2.日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

  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厂长核阅后公布。

  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

  准给特别病假或公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间得予发给的公伤假除外。

  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发给前离职从业人员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给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中者,不予发给。

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申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

  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旷职1日扣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缴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奖励标准

  100%以上3个月。

  95%~100%未满2.5个月

  90%~95%未满2个月

  85%~90%未满1.5个月

  85%以下1个月

  奖惩制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嘉奖:

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记功:

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大功:

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奖金:

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拾物不昧者。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警告:

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记过:

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大过:

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降级:

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开除:

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

  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

  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者。

  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参加非法组织者。

  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嘉奖与警告抵销。

  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薪资制度

  第一条、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二条、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共分六职等。

  第三条、本薪以薪点计算。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四条、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五条、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条、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5000

  副总经理4000

  经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条、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八条、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九条、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十条、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十一条、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

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十二条、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十三条、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的规定进行。

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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