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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经营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绿色信贷战略和总体政策。

(一)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绿色信贷战略,制定绿色信贷目标;

(二)建立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开展绿色信贷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推动本行绿色信贷工作的牵头部门。

(一)制定绿色信贷政策,监控、评估全行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

(二)组织开展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准入管理;

(三)负责对名单客户的授信准入和退出管理的审批;

(四)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动态调整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政策;

(五)负责组织、指导不良绿色信贷资产的处置、核销等风险管控工作。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是绿色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的管理部门。

(一)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权限和流程的优化;

(二)组织对客户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表现、环保信息、节能减排状况等方面的审查评价,实施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三)指导、评估、监督分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

第九条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业务管理部、交易银行部)负责组织分行、总行营业部开展绿色信贷工作。

(一)负责制定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目标,组织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市场营销、业务拓展及日常管理;

(二)监控本行绿色信贷各项业务指标;

(三)宣传、推广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绿色信贷业务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组织开展与绿色信贷相关的行内外交流、培训。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绿色信贷的放款管理。

(一)负责审查放款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

(二)严格落实放款条件,规范和优化放款流程;

(三)指导、评估、监督分行放款部门对绿色信贷业务放款审查,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监管机构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要求,适时制定经济资本分配等政策。

第十二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绿色信贷业务的合规管理和法律咨询。

(一)根据监管机构及本行对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要求,完善合同条款;

(二)接受总行部门及分行法律部门(工作人员)有关绿色信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咨询;

(三)开展内控合规检查。

第十三条总行稽核部负责对本行绿色信贷业务的督导和内部审计。

第十四条各分行、总行营业部负责绿色信贷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组织开拓绿色信贷业务市场,落实绿色信贷政策;

(二)组织开展客户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收集、整理绿色信贷业务资料,落实绿色信贷准入标准、授信调查和标识管理等,并按本行授信后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贷后检查;

(三)在信贷资金拨付环节,加强对已授信客户及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状况的管理;

(四)建立绿色信贷业务台账,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绿色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总行分管风险管理部的行领导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工作。

分行指定一名行领导分管绿色信贷工作,明确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按照总行要求,归口管理并组织开展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第三章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要求,优选客户和项目,加大对国家节能重点工程、环境保护重点工程以及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技术升级、新能源研发和产销、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等绿色经济领域的重点支持,同时采取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和经济资本倾斜等措施,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

第十七条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行为信用良好的客户或项目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贷款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客户和项目进行严格的授信控制。

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提供授信支持;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期限内继续给予授信支持;

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要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第十九条对因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或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且整改不力的授信客户,除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新增授信,原有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第二十条实施有差别的区域信贷政策。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质检规范、安监严格、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客户和项目。

对被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或因地方政府管理不力导致各类公共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从严控制授信。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审,必要时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授信客户及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建立绿色信贷标识体系,以增强信贷政策和国家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协调性,加强绿色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行绿色信贷标识管理。

将标识分为“三色七类”(见附件一),分别为绿色一类(环境和社会优秀类)、绿色二类(环境和社会良好类)、绿色三类(环境和社会合格类)、绿色四类(环境和社会无碍类)、黄色一类(环境和社会关注类)、黄色二类(环境和社会警示类)、红色类(环境和社会风险类)。

第二十四条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在授信评级中的运用,黄色一类客户授信评级不得高于AA级、黄色二类客户授信评级不得高于A级、红色类客户授信评级不得高于BBB级。

第二十五条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组织绿色信贷业务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

第四章流程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绿色信贷业务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监测、识别、控制与缓释,明确贷前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贷后检查的管理要求与关注重点,形成覆盖整个绿色信贷业务流程的风险监控体系,实现本行绿色信贷业务的依法合规和稳健运营。

(绿色信贷业务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各经营机构要加强授信尽职调查,严格贷前调查和资料的收集、审核。

通过现场实地调查、向有关部门咨询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对环境和社会进行风险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确保客户的提供的环境和社会表现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要认真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全面分析反映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质量检测、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各环节评估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表现,评价分析可能存在的环保、安全、健康等隐患及采取的防控措施,确保授信调查报告对环境和社会表现分析到位,风险揭示充分。

第二十九条客户经理应将贷前尽职调查中了解的客户环境和社会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依据《XX银行绿色信贷标识分类表》中相关标识的核心定义及判断流程,选择相应的标识,并经业务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审定。

对黄色一、二类及红色类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必须录入其主要违规事实、受到的处罚措施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责令停业或停业等。

第三十条授信审批部门对支行或业务营销部门提交的授信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授信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

对环境和社会表现在授信调查报告中未进行分析或存在严重违规的,应在审查报告中明确,并退回业务发起单位。

对信贷系统客户环境和社会信息及标识分类进行审查,对未录入信息和标识或与授信调查报告内容不一致,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或修订相关内容后重新上报审查或终止申报授信。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状况,采取差别化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

黄色一类客户的新增授信必须由授信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贷款利率不得下浮,确保收益覆盖风险;

黄色二类客户原则上不予新增授信,原有授信要逐步压缩、收回,特殊情况需新增授信的,一律上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

红色类客户不予授信,实行“一票否决制”,原有授信要逐步收回。

第三十二条放款部门要加强合同审查,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表现方面接受本行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违约时接受本行的救济条款等。

第三十三条放款支付环节。

放款部门要严格审查放款资料,按授信要求落实放款条件,并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审核放款授信业务的资金用途和金额。

第三十四条加强贷后管理。

各经营机构要将客户的环境和社会表现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安全配套设施形同虚设、食药品生产原材料质量把控不严格、随意破坏周边生态环境、未采取有效措施减震降噪、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矛盾突出等环境和社会风险隐患的客户及项目,应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加强客户的环境和社会信息的动态跟踪与评估。

各经营机构要持续关注环境保护部门、食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报道,客户经理还应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环保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具体客户的相关信息,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要及时风险预警,加强跟踪监测,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根据环境和社会风险严重程度,对授信客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缓释措施。

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对因环保、安全、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被曝光的客户,要列入红色类客户管理,暂停新增授信和未使用额度放款。

根据主管部门的处罚及客户的后续整改、社会影响等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资产保全措施和信贷策略。

(二)对被国家或地方列入关停名单的客户,要列入红色类客户管理,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尽快退出授信。

(三)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客户,要列入黄色二类客户管理,密切关注其整改进展情况;

对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主管部门要求的,应视同红色类客户管理,及时减少直至退出授信。

(四)对列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名单的,至少要列入黄色一类客户管理,并根据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严重程度不同,采取调整授信期限,压缩授信规模等措施。

(五)对能耗、污染虽达标但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或虽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安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或虽未被查出食药产品质量问题但对采购原料质量把控不严格的贷款客户和项目,要列入黄色二类客户管理,暂停新增授信。

(六)对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地区的客户和项目,除国家有权部门确定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企业和项目外,至少要列入黄色二类客户管理,暂停新增授信、调整授信期限,压缩授信规模,逐步退出授信。

(七)对存在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环境违法情况的项目,要列入红色类客户管理,暂停授信业务,同时对已发放到账的信贷资金进行止付,直到相关要求落实为止。

(八)对发生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或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隐患的,要视风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红色、黄色二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客户经理在贷后监控报告中应对客户近期整改情况作专门描述,详细反映客户所采取的措施、具体内容、整改效果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与继续采取的措施计划等,并根据整改情况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

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及时调整、加固、减退和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第三十八条对名单管理客户的退出和授信准入路径。

由客户经理提出,经业务营销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初审后报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及风险管理部审核,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拟授信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通行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实行月度统计制度。

每月7日前,各分行、总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本辖区各支行及业务营销部门的绿色信贷业务台账(见附件三),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四十一条建立内部报告和通报制度。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绿色信贷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建立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应急机制。

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相关风险处置措施,降低风险事件给本行带来的损失,并在经济资本分配、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

同时,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评估和问责制度。

总行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信贷全面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评估报告。

因贷前调查失实、审查审批违规、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向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客户或项目提供授信的,或检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结合绿色信贷评估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通过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四十五条做好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工作。

披露内容包括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以及本行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本行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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