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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

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R21住宅用地

R22公共服务设施用

R2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23地

R24道路用地

绿地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

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

R3

R33地

R34道路用地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R41住宅用地

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R4

R43地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4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二)

大小类别名称范围

中类

类类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

C1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非市属办公用

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商业金融业用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

C23地

C2

C24贸易咨询用地

C25服务业用地

C26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C3文化艺术团体

C33

用地

C34

广播电视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

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

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

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

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5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6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

的体育用地

体育用地

C41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C4

体育场馆用地

C42

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

体育训练用地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

C51

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医院用地

C5C52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C61教育科研设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

C62用地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C63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C64中等专业学校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5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

成人与业余学

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特殊学校用地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

C7文物古迹用地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

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其它公共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

C8

用地利院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

类别名称范围

大中小

类类类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

工业用地

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

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M1一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

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

M

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

M2二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

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

M3三类工业用地

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

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

仓储用地

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

W1

普通仓库用地

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W

危险品仓库用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

W2

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

W3

堆场用地

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

对外交通用地

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

T1

铁路用地

T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

T21高速公路用地

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

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

T2

T22一、二、三级公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T23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高速公路用地

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

T3

管道运输用地

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

港口用地

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

T41

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

海港用地

T42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

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

T5

机场用地

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

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

道路广场用地

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

S

S11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

S1S12主干路用地

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

S13次干路用地

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4支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

其它道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

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

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

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

广场用地

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

S2

S22游憩集会广场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

主的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

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

S31

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

S3机动车停车场

S32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

大中小类别名称

市政公用设施

供应设施用地

UU11

供水用地

U12

U1供电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U14

供热用地

范围

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

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

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

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

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

交通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

U2U22货运交通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

U3邮电设施用地

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

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

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

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

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

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

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

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

U41雨水、污水处理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

U4

U42用地

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

粪便垃圾处理

和其它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

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

施工与维修设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

U5

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

U6

殡葬设施用地

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

U9

其它市政公用

用设施用地:

如消防、防洪

设施用地

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

G

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

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

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

范围内的水域

公共绿地

G11

G1公园

G12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G21

G2园林生产绿地

G22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D

D1军事用地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

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

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

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

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

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

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

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

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

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D2

外事用地

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

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

地(C)

水域和其它用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

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

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

E1

水域

E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1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

耕地

E2

E22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E29

灌溉水田

其它耕地

E3

园地

E4

林地

E5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E62

E6

村镇企业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

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

胶园等园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

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

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

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

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

E7弃置地

E8露天矿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平方米/人)

60.1

~75.0

75.1

~90.0

90.1

~105.0

Ⅳ105.1~120.0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

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

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

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

地、废窑坑等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

表4.1.3

允许调整幅度(平方

水平(平方米/人)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

米/人)

指标(平方米/人)

≤60.0

~75.0

+0.1

~+25.0

60.1~75.0

>0

~90.0

~+20.0

不限

75.1~90.0

~105.0

~15.0

-15.0~0

90.1~105.0

105.1~120.0

-20.0~0

105.1~120.0

<0

>120.0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18.0~28.0

10.0~25.0

7.0~15.0

绿地≥9.0

其中:

公共绿地≥7.0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

按执行”。

工业用地规划原则

一类工业用地对外干扰小,所用设备较轻,不同类型的生产加工活动相互联系密切,

因此宜将一类工业集中布置在多层厂房之内,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减少工

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尽可能利用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一类工

业用地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

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为主的企业,

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住宅区内;

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

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二类工业用地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用地可能

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

之间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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