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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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否决项”均合格,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得分率不足60%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结论
1.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记录)。
2.按照检查判定标准,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的“检查结论”栏中填写相应的检查意见,并对否决项和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
3.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均应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五、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六、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
检查事项类型:
开办□变更□换证□日常监督□
生产产品名称:
被检查企业:
检查场地:
序号
检查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证件编号
1
组长
2
组员
3
检查项目
总分
实得分
得分率
复查实得分
复查得分率
人员资质
60
场地设施
100
法规资料
30
4
生产设备
50
5
检验设备
6
合计
300
检查结论
生产环境类别:
□净化生产、□清洁生产
净化等级:
□局部百级□一万级□十万级
□配备单独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
是否具有设施:
□生物安全实验室□阳性隔离室□细菌室
□细胞室□微生物室□实验动物室
注:
请根据实际情况在方框内打√
人员情况
职位
学历
专业
从业年限
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
生产负责人
管理者代表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专职成品检验员1
专职成品检验员2
主要存在的问题(可加页):
检查人员:
、、年月日
企业对检验结论的意见: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检查情况:
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
条款
检查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标准分
人
员
资
质
︵
分
︶
1.企业应具有合理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结构,具有充分的人力资源。
(1)查企业组织机构图;
(2)查各相关部门质量职责。
2.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查花名册及职称、学历证书,计算比例。
(每少1%扣2分,专职技术人员少一名扣10分。
)
10
3.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询问至少2名负责人,其中应包括企业负责人。
4.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有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查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证书和劳动用工合同。
否决项
5.生产管理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查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书、岗位资质和工作记录。
6.企业应有持证的质量体系内审员。
(1)不少于2人,查劳动用工合同;
(2)查具有IS013485或YY/T0287内容的内审员证书。
7.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并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检验员均应能够独立、正确地完成操作。
(1)查学历证书或简历;
(2)查法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记录和上岗证;
(3)询问检验员,必要时可要求其现场操作;
(4)不少于2人,查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
(无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扣15分,未进行专门培训上岗扣10分,少1人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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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应配备专职成品检验员
查看成品检验员任命书和劳动用工合同。
9.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进行登记。
要进行卫生、安全防护的培训,查人员登记记录。
(缺一项培训扣5分)。
场
地
设
施
1.企业的生产场地性质;
各区域的独立性;
设施的齐全性。
(1)查是否与其它企业共用场地。
房屋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用。
(2)核查生产场地与生产场地证明文件的一致性。
(3)查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是否相互独立分开;
(4)如需生物安全柜的,是否已配备相应设施;
(5)如需隔离室的,是否配备相应设施;
2.厂区内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周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生产环境和条件应满足产品生产需要。
(1)查生产环境和周边环境情况;
(2)行政、生产、研发、检验、仓储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3)查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是否按照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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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部分或全部工艺是否应在洁净环境下生产。
(5)洁净环境的要求和控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
如在清洁环境下生产,其要求和控制是否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清洁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
(不符合附件2或附件3的扣30分)
(6)查质量检验部门是否设立独立的检验室,并设置待检、检验、留样、不合格品等区域。
(如无独立检验室的扣10分,无留样区的扣5分)
(7)查是否具有在受控条件下处理污染传染性物料的设施;
(8)查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如强毒微生物、芽胞菌制品、激素类试剂组分、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是否使用单独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是否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是否不循环使用;
(9)查进行危险度二级以上的病原体操作是否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是否进行除菌过滤后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是否有防护措施;
(10)查涉及特殊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是否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11)查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验是否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是否混用,用后是否严格清洗和消毒;
(12)查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是否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是否与生产、质检区分开;
(13)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查是否配置空气干燥设备,是否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进行记录。
3.企业的仓储场地应满足采购物资、半成品及成品的存储和使用要求。
(1)查仓储区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成品以及留样等),各个区域是否划分清楚;
(2)查仓库是否封闭;
(3)查仓储区域是否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是否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4)查是否对各类物料的仓储环境定期监测;
冷藏条件应符合生产要求并定期检测;
(5)查物料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是否明确;
(6)查台帐是否清晰明确,帐、卡、物是否一致。
(无留样区的扣10分,无仓储环境监测设施的扣10分)
4.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查是否专区存放;
(2)查有无识别标识;
(3)查是否专人管理;
(4)查有无清单。
法
规
料
1.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技术标准。
查企业注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标准应为有效版本。
(每少1份标准或版本失效扣5分)
2.企业应保存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查企业是否收集、保存了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企业应保存与生产产品有关的质量管理文件。
查企业是否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了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
(1)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计量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2)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3)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
(4)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
(5)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
(6)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
(7)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8)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9)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
(10)试样及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
(11)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
(12)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
(13)标识管理制度。
(每少1份文件或记录扣5分)
生
产
备
1.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并配备能完成该工艺的生产设备。
(1)查生产工艺流程图,查看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
(2)查看生产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状态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查是否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以保证工艺用水符合要求;
(4)查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是否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出现死角、盲管;
(5)查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是否定期清洗和维护。
2.企业应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状态,并能有效清洗和消毒。
(1)查是否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状态;
(2)查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检
验
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验设备。
(1)根据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查企业是否配备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设备、校准品、质控品;
(2)查是否配备工艺用水质量监测的仪器、设备。
2.企业应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检验状态,应保证设备的存放环境。
(1)查是否在设备明显处标明设备检验状态;
(2)查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3.检验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检定并有明显合格标志。
查检定合格证及检定标签。
(每1个设备未检定或未在有效期内扣10分)
4.如产品对生产环境有特殊要求,应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和检测仪器,并应经过检定。
(1)查环境检测仪器;
(2)查仪器是否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每少1个仪器扣10分,未检定或未在有效期内扣10分)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
环境与控制要求
第一条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其生产环境应当满足本附录的要求。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参见下表:
不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域的控制标准
洁净度级别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0.5μm
≥5μm
沉降菌数/皿
100级
3,500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第二条企业应当明确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
阴性、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的处理操作应当在至少万级环境下进行,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并符合防护规定。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万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
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
第三条厂房应当具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提供洁净区内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空气调节、配电照明等平/立面图。
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区厂房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
第五条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六条洁净区应当配置空气消毒装置,有平面布置图、编号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八条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
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当具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九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
第十条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应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洁净车间安全门向安全疏散方向开启,平时密封良好,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保证畅通。
第十二条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应当指定地点存放,存放地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操作台(板)应光滑、平整、无缝隙、不脱落异物,便于清洗、消毒,不使用木质或油漆台面。
第十四条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应配备监测静压差的设备,并定期监控。
第十六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试剂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十七条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十八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应当建立、执行物料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有脱外包装室、净化室和双层传递窗(或气闸室)。
第十九条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
第二十条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工作服。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
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
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毛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二十二条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应当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
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10万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当在洁净区内洗涤、干燥、整理,按要求灭菌。
第二十三条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物料,净室(区)应定期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二十五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第二十六条应当建立、执行人员进出洁净区的清洁程序和管理制度,人员清洁程序合理。
第二十七条洁净区的净化系统、消毒及照明等装置应按规定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净化车间内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接受净化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清洁卫生制度、净化车间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验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洁净区环境监测的项目和频次,在静态检测合格前提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洁净室(区)内空气温湿度、压差、风速、沉降菌和尘粒数的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三十条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的洁净室(区)应当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一条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清洁车间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
一、应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
二、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
三、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
四、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
五、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
六、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