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29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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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市局和县政府审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信息化应用项目上线运行应按照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应用软件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09〕30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每阶段付款前需由科信办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监理和评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前,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定期将系统运行情况及效益评估报科信办备案。
第十八条科信办负责按上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报告、审核、审批等事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泸县公安局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申报书;
2、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需求任务书;
3、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4、泸县公安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5、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6、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图
附件1
项目编号:
密级:
泸县公安局
信息化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申报日期:
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制
一、项目简介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可行性
四、项目的预期目标
五、项目的效益分析
六、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七、项目的预期进度安排
八、项目的资金概算、来源及支出安排
九、项目的保障措施
十、部门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
年月日
*报送要求:
需提交纸质版1份(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鲜章)至科信办;
同时还需提交1份电子版至科信办。
*填表说明:
1、项目简介:
即整个项目概况,综合说明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及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2、项目的必要性:
应包括实际业务发展要求、部厅统筹部署等要求;
3、项目的可行性:
应包括关键技术成熟度、业务流程清晰、机制建设保障、外部可借鉴经验等方面;
4、项目的预期目标:
应包括能解决哪些问题,达到什么要求;
5、项目的效益分析:
即项目建成后能够取得的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工作应用效果等等);
6、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应完整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实施主要技术或方式、软件需求、硬件需求及主要参数描述;
7、项目的预期进度安排:
应包括分期建设阶段及每阶段性主要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8、项目的资金概算、来源及支出安排:
资金概算除建设费外还应考虑评审费、咨询费、测试费、监理费等费用。
其中建设费应说明硬件、软件等方面的主要测算依据;
来源应说明自筹、厅统筹、上级拨款;
支出安排应说明主要支出项及测算依据;
9、项目的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项目启动、建设及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和方法,及应用推进阶段的措施及考核办法。
附件2
密级
信息化项目需求任务书
责任单位(盖章):
起止年月:
1、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
2、目标与任务概述
3、用户群及受益分析
4、业务功能需求
5、性能需求
6、设计约束
需提交纸质版1份(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至科信办;
电子版1份至科信办。
*说明:
1、背景和内容概述,应详细介绍项目立项的背景,及现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
2、项目的目标与任务,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的具体目标和任务;
提出项目范围,假定条件和约束限制,术语定义,以及缩略词解释
3、用户群及受益分析,指出本系统的主要用户群和暂时不在本期中考虑的用户群;
4、业务功能需求,列出功能需求总表,细述软件功能要求,
5、性能需求,列出系统时间特性、浏览访问等性能指标要求;
6、设计约束,列出其他标准的约束、硬件的限制、数据管理能力要求、数据处理要求、软件限制。
附件3
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
二、项目的目标与任务
三、项目的设计要求
四、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及配置要求
五、项目的进度安排
六、项目的实施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七、项目测试方案
八、项目的验收方案
九、
项目的资金概算
1、项目的背景与现状概述,应详细介绍项目立项的背景,及现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
3、项目的设计要求与方案,设计要求应包括系统安全性、扩展性、兼容性、稳定性、先进性等方面的具体说明及业务操作响应时间、应用系统支持并发量(每秒能支持的最大用户数);
项目方案应在囊括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绘出总体架构,并需详细介绍各功能模块的技术实现、底层数据库逻辑设计,同时还需包括网络及硬件连接拓扑图等;
4、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及配置要求,应包括软件及硬件方面的指标要求;
5、项目的进度安排,启动、实施、验收等各阶段的时间安排;
6、项目的实施要求及技术服务要求,实施要求应指明符合的规范、标准、制度等;
技术服务要求应明确建成后维护措施及服务要求;
7、项目测试方案,应明确系统建成后试运前的具体测试方式、手段、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8、项目的验收方案,应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
9、资金概算除建设费外还应考虑评审费、咨询费、测试费、监理费等费用。
其中建设费包括采购软件、硬件费用以及维护费用等。
附件4
泸县公安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县局依法确定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委托其依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省厅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县局建设经费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第四条监理费用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监理公司收取的费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列入项目总体预算中,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
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要求。
监理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监理资质;
技术和管理队伍能力较强,信誉度好;
具备公安行业监理经验,对公安信息化有较深刻的理解。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监理工作在咨询阶段开始,由项目责任单位与监理公司以咨询协议方式进行,该咨询费用待主体项目合同签订后,根据主体项目合同总价,计入监理费。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确定。
监理服务按省政府办公厅每年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类项目。
监理项目预算费用不足20万元的,不属政府采购范围,可以自行决定,由科信办会商项目责任单位确定监理公司;
监理预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含),可委托有招标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监理公司;
监理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管理。
监理公司对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并接受科信办统一管理。
第十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事下列监理业务:
(一)对信息系统项目招标文件文本规范等提出意见;
(二)对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三)对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文本规范提出意见;
(四)审核与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质量监控;
(六)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进度进行协调和监控;
(七)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八)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科信办存档。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业主单位行使职责。
责任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项目工程师的姓名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建单位。
责任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按计划、分阶段或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若发现信息系统工程在质量、成本控制和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与责任单位、承建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监理记录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向责任单位和科信办提供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承办监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责任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三)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互相串通;
(四)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责任单位和信息化工程承揽单位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上行为的,由科信办会同责任单位研究,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报信产部门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局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科学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根据《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指依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等文本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考核,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应用效果、时间进度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凡经批准列入泸县公安局信息化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试运行或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五条验收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泸县公安局科信办审批后,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费用(含专家评审费、资料费、会务费等)在项目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
对于初验合格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撰写初验自评价报告。
第七条试运行期满后,项目责任单位向科信办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经科信办批准后,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验收。
第八条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方案评审意见、项目建设任务书、设计方案及工程文档;
(三)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变更报告;
(四)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五)项目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试运行报告及初验自评价报告;
(七)各阶段审计文件(审计部门出具);
(八)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九)项目建设的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及系统操作使用说明;
(十)有关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十一)项目的相关标准文本及规范(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
(十二)监理工作报告(仅限实施监理的项目)。
第九条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制。
验收专家组由熟悉相关项目的信息技术、公安业务、项目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知识的5至15名专家组成,组成人员由科信办根据有关规定聘请。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通过阅读文件材料、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等方式,当场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验收结果分为:
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应在合同约定验收时间之前申请验收,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但应书面说明原因,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的基本条件:
按照目标、任务和各项指标完成项目,有关文件、资料齐全,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较大调整,但未报科信办审批的;
(四)不符合公安信息化标准、国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或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的;
(五)项目建设经费不符合使用范围和要求的;
(六)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对项目进行调整,重新准备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责任单位须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报科信办审核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科信办出具验收证明。
财务部门凭验收证明支付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公安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参与公安系统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局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图
(1)项目进入储备库流程
(2)项目启动流程
(3)项目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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