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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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演变历程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974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震动国际金融业,这两家著名国际性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银行监管问题。

1975年,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第一部《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但这个协议极为简单。

1983年修改的协议其总体思路也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

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直到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第一份资本充足性国际文件《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协议I》)才使得《巴塞尔协议》有了实质性进步。

2、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其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的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及0%、10%、20%、50%、100%的风险权数;

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允许在5年(1987年底到1992年底)过渡期内各银行对其资本基础进行必要充足,以达到该标准。

2、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出台之际,中国银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国银行体系的发展历程,属于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

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在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的特点,一方面中国银行业刚刚重建,在机构设置、资产业务管理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十分不成熟,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

因为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加上全球化的程度也不高,所以《巴塞尔协议I》局限于当时的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之间,在当时并没有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但是《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和理念,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中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以及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等法律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巴塞尔协议I》的内容和理念。

《巴塞尔协议I》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指导意义。

二、《巴塞尔协议II》

随着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

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199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的准备金。

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

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的爆发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并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它为此后的新巴塞尔协议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II)第一个征求意见稿。

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

随后推出了两个征求意见稿用于补充和完善。

2004年6月26日,10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的最终稿,并决定于2006年底在10国集团开始实施。

《巴塞尔协议II》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核心内容,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是实现最低资本要求的最有力保障。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规定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同时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增设了第三级资本。

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资本充足率CAR=(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第二支柱:

监督检查。

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引入第二支柱的目的不仅要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来应对业务中的所有风险,而且还鼓励银行开放并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来检测和管理风险。

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

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通过对资本结构、风险状况、风险评估程序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定性、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了监管当局监管的有效性。

3、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已成为衡量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国际标准。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借鉴这一监管框架,对于提高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敏感度,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财政部于98年发行了2700亿元的特别国债,使国内四大银行中除农行外都达到或接近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但由于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等问题,导致我国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达不到8%的问题,这将影响到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

0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07年7月1日,即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的具体举措。

它规定了符合我国银行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公式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是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得出来的。

中国银监会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分别定为0%、20%、50%和100%。

(2)、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更加重视监管的成本和效益,从监管当局监督、银行自律、市场约束三方面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我国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人民银行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

但在实际中,我国在对境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银行监管效率低、质量差、成本高、不灵活、且绝大多数是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控。

面对2006年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蜂拥而入,也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了挑战。

《巴塞尔协议II》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善,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监管机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发挥银行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式应体现规范量化和灵活性相结合;

提高监管机关的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巴塞尔协议Ⅲ》

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对全球的金融业和银行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诸多金融巨头纷纷倒闭或资产大幅缩水。

例如在2006年下半年,也就是次贷危机爆发前夕,花旗集团的股价曾经达到每股55.70美元,公司的市值高达2772亿美元。

两年后的2009年3月5日,公司的市值只剩下55.96亿美元,缩水幅度达到了98%。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第一,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第二,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第三,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第四,将引入杠杆比率(一级资本/总暴露>

=3%)、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

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

因此,即便未来一到二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巴塞尔协议Ⅲ》在短期不会对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但是会造成逆周期影响。

存货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

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风险可能会集中爆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则可能会迅速恶化。

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

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

更不用说《巴塞尔协议Ⅲ》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成员,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既是对银行风险管理一个巨大的挑战,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

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必须要更加深化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效率,完善信息基础架构,积极着手开发适合于银行内部的风险评级系统,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策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规范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约束,谋求中国银行业国际竞争的生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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