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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团体在预防、应付、抵御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在遭受自然灾害之后恢复能力方面的特性。

它涉及一种综合的因素,这些因素决定着一个人的生命和生活在一个独立的、可以认识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中的危险程度”。

从这个观点看,灾害易损性不仅与灾害的大小相关,也与人们能怎样从灾害影响中恢复有关。

有稳定职业的人就不象那些可能因一次龙卷风而丢掉工作的人那样更可能受到损害。

对灾害和易损性的这种探讨已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并且在国际减灾十年的影响下,对受灾害影响的人们的不同易损性有了一些详细的研究。

国外有关易损性的研究散见于各类文献中,研究者们从各自角度对不同灾种进行点评价和面评价(区域评价)。

至今尚无公认的易损性定义和统一的评价方法论。

Devin等在研究澳大利亚洪水减灾优先性时,将易损性定义为灾难的可能性,表达为一个地区灾害风险和损失敏感性的乘积。

这一定义是早期对易损性的认识。

Penning-Rowsell等在欧洲进行洪水灾害易损性分析时认为,易损性是产生洪灾的自然系统以及受其影响的人类系统的函数,表达为两个系统的功能之和。

易损性的特征表明了减轻洪灾影响的政策应强调易损性的这种二重性,而不是单独处理一个孤立的系统。

Hughes等在评价南非海岸带海平面上升的易损性时,将易损性指标完全用自然因子(相对高差、岩石类型、地形、垂直运动、海岸线位移、潮幅、波高)来表达。

Cin等在进行意大利南部海岸带的易损性研究时,将易损性定义为海岸带洪水事件的可能性,表达为海滩特征值和海滩稳定性的函数。

这一指数越低,海边建筑物的安全性越大。

Mejia-Navarro等在进行美国科罗拉多州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时,考虑人口密度、土地利用方式和生命线因素,人为给定权重数,以求和方式进行定量评价。

Zektser等在进行地下水易损性区域评价时认为,当今易损性半定量分析的趋势是选用越来越多的因子,先叠加再求和,但这一方法的最大缺点是不能确定各因子的权重。

因此,指标的选择不在乎很多,而在乎准确。

Crema等在研究意大利Marche地区的地下水易损性时,提出了垂直易损性的概念,只考虑影响地下水的两个主要垂向因子(隔水层岩性和地下水深度),进行无量纲数值化(低值者定为0,高值者定为1),从而避免了权重系数的问题,再将数值累加,以空间分布形式加以表现,即为区域地下水易损性图。

这种方法不同于区域易损性评价时通常应考虑的区域的特征参数,而众多的区域特征参数往往又难以获取,因此具有独特的先进性。

在进行自然灾害易损性评价时,一些学者将抗灾能力作为影响易损性的因素加以考虑,但Shook认为,抗灾能力只适用于人为灾害,不适合于自然灾害,因为自然灾害往往是很难抗拒的。

因此,在自然灾害易损性评价中,可以不考虑抗灾能力这一因素。

Panizza将区域易损性(AreaVulnerability)解释为区域内所存在的一切事物的复合体,它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敏感于物质损失。

这一复合体包括人口、建筑物、基础设施、经济活动和社会结构。

英国皇家学会区域易损性评价协会(CommunityVulnerabilityAssociaty)1995年在伦敦召开区域易损性评价学术研讨会,认为进行区域易损性评价是很重要的,但却是复杂和困难的。

如何获取代表区域易损性的资料并怎样去度量这些资料是其难点所在,也是该问题当时未能圆满解决的主要原因。

二、国内有关易损性的研究

国内学者近年来亦对地质灾害易损性评价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杜兴信等在评价陕西关中地区城市灾害易损性时,选取人口、房屋、工农业生产、地下管道、输电线、交通和室内财产8项指标,划分相对等级,人为给定权重,用模糊数学方法确定区域易损度。

张业成等在进行云南东川市泥石流区域易损性评价时,将易损性指数表达为建筑资产、室内财产、土地价值密度之和与某一修正系数的乘积。

张梁在评价全国区域地质灾害易损性时,考虑5个影响因子:

人口密度、单位面积工业产值、单位面积农业产值、交通干线密度和土地资源丰度。

人为给定权重系数,将各因子值先转换成若干分指数,再与其权重系数相乘后再相加即为易损性指数。

彭荣亮和金晓媚等在进行四川万县市地质灾害区域易损性评价时,直接将易损性指数用土地价值来表示,由不同类型土地百分比乘以相应土地价值的对数值来计算,然后绘出其等值线图,即为区域易损性分区图。

刘希林在泥石流区域易损性研究时,认为影响易损性的因子概括起来即人和财产的价值。

人的价值用人口密度和人口质量两方面定量赋值为:

FV1=K×

fV1;

k=(a+b+C)/3;

式中:

FV1为人的价值量赋值(0≤FV1≤1);

fV1为人口密度的定量赋值(0≤fV1≤1);

k为修正系数;

a为老年人和少年儿童人口的比例;

b为文盲、半文盲和只接受初等教育人口的比例;

c为农业人口的比例。

财产价值从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资源价值三方面考虑,采用分段赋值函数进行价值换算。

区域易损度V=。

樊运晓在区域承灾体脆弱性综合评价研究中,承灾体脆弱性评价指标选择人口情况,固有基础财富(城市发展程度、农村耕地面积、居民居住房屋)、正创造财富(第一产业GDP、第二产业GDP、第三产业GDP)、生命线工程(境内公路里程、境内铁路里程、境内通讯量、境内用电量)、特重大财富。

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脆弱性指标的权重值、建立了模糊综合评判,灰色聚类评判和物元分析评判三个综合评价模型进行综合易损度计算。

有关地震易损性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谢礼立认为,针对房屋或人员的地震易损性是一个含有各种不确定性的非常复杂的参数,相对于地震危险性而言,地震易损性的研究目前尚处于初期阶段。

姜彤等认为,至今还没有研制出一个包含自然资源、经济和社会数据的综合的易损性分析方法。

正因如此,区域易损性评价方法论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从认识论的观点来看,人们的认识是不可穷尽的,任何“完善”的方法都是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

易损性评价作为灾害评价体系中的一部分,其评价方法也肯定不止一种。

灾害评价体系就象装满工具的“工具箱”,人们可以根据灾害的类型和属性以及评价的要求和对象,在“工具箱”中选取和组合那些合适的“工具”。

第二节承灾体易损性概念及分类

一、易损性定义

(一)从地质灾害概念出发研究易损性。

地质灾害定义定性地指出了人类受损失这一特征。

易损性就是用来定量地描述承灾体潜在的损失程度概念。

人类所受损失的大小,不仅与人类自身财富和生存条件的具体特性有关,还与地质动力的特性有关。

一座坚固的钢筋混凝土楼房和一座干打垒平房,对规模较小、流速较低的泥石流来说,楼房可能安然无恙,平房可能损毁无余。

对于同一楼房,受不同特征地质动力作用其毁损程度也会不同。

因此,研究易损性离不开危险性。

不同特征的地质动力作用于同一受灾体其毁损程度不同,同一地质动力作用于不同承灾体其毁损程度也不同,在多类变量中必须采取抽象的办法,先假定地质动力现象是已知的才能研究承灾体的毁损程度。

(二)从反映承灾体潜在损失程度的可能指标出发研究易损性

承灾体内各部分及各部分之内的子部分都是由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不尽相同的因子构成的。

可以用实物量指标来反映各因子受损失和最大可能受损失的程度,优点是易于找到灾前灾后各因子的实物总量,从而易于给出损失程度,缺点有三:

一是性质各异的因子相当多,无法从整体上反映承灾体的损失程度。

二是由于各因子实物量的性质差异不能相加,不能直接得出承灾体综合性损失程度指标。

三是无法进入国民经济平衡表。

还可以用价值指标来反映承灾体受损失的程度。

不仅由于价值指标具有可加性,能够从总体上反映地质灾害的社会经济后果,还由于用这样的指标能够把这一经济后果,纳入国民经济平衡表。

考察承灾体内的各构成部分,除人以外,可以用价值指标来反映损失程度及进入国民经济平衡表的损失值。

(三)探究地质灾害危害人自身时承灾体是什么,从而探究经济实质

(1)人不是商品,没有价值,不给人定价。

人没有价值,作为人死伤也就不能计算其价值。

(2)作为存在于人体内的劳动能力,劳动力是有价值的,其价值也是可以度量的。

劳动力≠劳动者≠人。

这一点是经济学界公认的,也不违于伦理道德。

(3)在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法律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按最近的法律解释趋向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伤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且不说责任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算是纯自然地质灾害造成的公民生命健康的损害,政府也要花一定的财力救济、补助、安抚,否则,就是对公民生存权力的漠视了。

我国一向重视公民的生存安全。

没有那一处天然地质灾害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损失而政府置之不理、不拿出财力救助的。

相对于地质灾害威胁而言,公民的生命健康表现为安全的存在。

生存安全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公民的生存安全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补偿,补偿的价值就是安全的价值。

按上述,公民生存安全的价值应该包括: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死亡者的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和伤者伤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这些统称为死伤损失。

此外,如果死伤公民是劳动者,且伤者失去了劳动力,公民生存安全的价值就是死伤损失和劳动力价值之和。

考虑地质灾害的危害具有区域性,而区域内的公民总是与区域内的人口数量相当,用人口安全(或居民安全)一词取代公民生命健康或生存安全,而不改变原意。

由此可知,就易损性要反映承灾体的经济损失程度而言,就人口受伤害的价值载体而言,地质灾害的承灾体是人口安全,而不是没价值的人。

因此,地质灾害承灾体的损失程度可以用价值指标来反映,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都可以,两者可以转化。

(4)地质灾害对人的损失程度若不以价值指标反映会遇到的问题

设灾前一刻,除人之外的五种承灾体的市场价值分别是A、B、C、D、E(元),灾害对5种承灾体造成的损失分别为a、b、c、d、e(元),各种承灾体的价值损失率分别为a元/A元、b元/B元、c元/C元、d元/D元、e元/E元,除人之外的总损失率为(a+b+c+d+e)/(A+B+C+D+E)=(a/A)·

A/(A+B+C+D+E)+…+(e/E)·

E/(A+B+C+D+E)。

这说明用单个承灾体损失率计算总损失率时是以评价区某一承灾体总价值在该区承灾体总价值中的权重计算的,人的权重怎么能得到呢?

不按死伤损失费和劳动力价值计价就得不到权重,人为地给一个权重道理何在呢?

如果人为地给了权重,不论怎么指数化,代入上式实质上都是(20元+20人)/(80元+320人)=10%的糊涂指数。

什么样的专家什么样的方法给权重都解决不了本质上的差错。

(四)易损性定义

“易损”和“易损性”源于英文Vulnerable和Vulnerability。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部(DepartmentofHumanitarianAffairs)1992年给出的Vulnerability定义为:

degreeofloss(form0%to100%)resultingfromapotentiallydamagingphenomenon,即易损性是由于潜在损害现象导致的损失程度(从0%到100%)。

瑞士日内瓦大学“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管理”国际培训部Stieltjes将Vulnerability定义为:

asthelevelofpotentialdamage(rangingfrom0to1)toagivenexposedelement,即易损性是暴露于危险之中的某一特定对象的潜在损失程度(从0到1)。

国内学者亦有涉及到易损性概念的。

主要有二种:

一种认为易损性指承灾区社会的经济水平及其承灾能力;

另一种认为易损性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及其所拥有的财产对自然灾害的承受能力。

我们认为易损性是:

承灾体(单个或整体)在地质灾害(潜在的、特定的地质灾害)中最大可能损失值占其灾前重估总值的比重或百分比。

在这个定义中:

(1)强调了特定的地质动力现象对特定承灾体的易损性及可加总产生的承灾体整体的易损性,即易损性指标具有可分性,承灾体可以是单因子,也可以是多因子之和。

(2)抽象掉了地质动力现象的多变性。

(3)包括了承灾体的各个部分。

(4)指出了使用的是价值指标。

(5)强调是在一个大概率支撑下的期望值。

二、承灾体分类

(一)按价值形成特点分

(1)人口安全,指评价区内的人在正常社会秩序下不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安居乐业状态。

人口安全价值是国家赋予公民的生存安全权力受侵害时表现出来的价值和存在于劳动者体内的劳动力价值,是在居民生存和学习成长过程中形成的。

(2)物质财富,指评价区内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由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而形成的一切物品,其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

包括:

①房屋及构筑物(不含其内的设施),包括民房、办公楼、厂房、仓库、水塔、烟囱、窑炉、桥梁、堤坝、车站、码头、民用机场、港口、隧道、涵洞、电站、机井等。

②道路及航道,包括铁路、公路和航道。

③生命线工程,包括水、电、气、热和通讯工程。

④机器设备仪器及工具。

⑤室内设施及用品,包括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办公设施及用品,也包括居民家居生活用品。

⑥人工种养动植物,包括家畜、家禽、农作物和树木等。

(3)新增价值,指评价区内新创造的价值,即去掉折旧后的增加值。

(4)自然资源,指土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水资源等。

其价值是由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产出能力决定的。

(二)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特点分

1.按连续性分:

(1)连续承灾体,指承灾体在评价区内连续存在或基本连续存在。

如土地、水等。

再进一步分为全部连续和部分连续。

全部连续指评价区内处处连续或基本处处连续,部分连续是指评价区内一部分或几部分区域内连续。

(2)间断承灾体,指评价区内承灾体不是连续而是分散存在,如人、桥梁、隧道等。

2.按分散程度分:

对于部分连续和间断承灾体按分散程度暂拟分十类,即每十个百分点划一类。

按价值形成特点分类,意义在于便于找到地质动力现象的强度与承灾体损失程度的关系,按空间分布特点分类的意义在于找出发生地质动力现象是否成灾的可能性或概率,把点与面联系起来。

第三节地质灾害承灾体易损性评价与区划

一、承灾体灾前总价评估值确定

理论上各种承灾体的灾前价值总额都可以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获得。

但可以预见,实践操作上有相当大的困难,以致对某些承灾体的总价值的获得不得不采取一些合理的变通措施。

一是哪儿有什么,二是怎么分布,三是怎么定价。

作为承灾体易损性研究并不要求十分精确,采取变通措施进行侧面度量也是说得通的。

(一)物质财富评估值。

这类是理论上最容易定价,而实际操作相当复杂和困难的一大类。

有的可以按市场重置价直接计算,如人工种养动植物。

大多都可按重置价减折旧计,这类财产的特点是可重新异地购置或建造。

有的可以用建造时的原价乘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计,这类财产的特点是不能异地建造、长期使用。

物质财富评估值:

VWE=PV-D=BV·

I。

PV-为重置价;

D-折旧;

BV-建造时的价值;

I-购进价格指数。

(二)人口安全价值。

(1)人口死伤发生死伤损失和劳动力价值损失,在灾前这些损失没有表现出来,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人口安全价值为劳动力价值加死伤损失即:

SV=VLC+LDW。

考虑劳动者受地质灾害危害时的年龄,设自受地质灾害(或计算)起至按规定退休年龄或至60岁为n年,预期银行利率为r,年人均生活费用LV,上式应调整为:

SV=VLC+LDW-LV

劳动力价值可以按评价区内劳动者总收入计,或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列计,如按43:

100计。

死伤损失,先找评价区内死伤损失的平均值,再乘以该区内人数。

(2)人的价值赋值。

上述将人折算成货币来体现其价值,目前尚有争议。

因此,采用“对人的价值赋值”的方法,从单位面积的人口数量(即人口密度)和人口质量两方面来考虑人的价值,这一指标记为V1。

显然,人口密度越大,该区域的易损性就越大。

这一指标采用函数赋值法予以量化。

参照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人口资料,设定有地质灾害分布省份的最大人口密度值为1,人口密度为零时取值为0,则有最大人口密度的地质灾害区为北京市741人/平方千米,给定人口密度800人/平方千米及其以上为最高值,赋值为1。

地质灾害地区平均人口密度为255人/平方千米,给定人口密度250人/平方千米为中值,赋值为0.5。

据此得出人口密度的定量赋值fV1的分段赋值函数(见图6-1)。

图6-1人的价值分段赋值函数

首先从人的年龄结构来看,虽然有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和少年儿童,但他们的生命价值都是相等的。

然而就其易损性来说,人群中老年人和少年儿童的比例越高,其易损性就越大,反之亦然。

按国际上通用的人口类型划分标准,老年人指65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少年儿童指14岁及以下年龄的人。

其次从人的文化程度来看,有文盲、半文盲和受过初等教育的人以及受过中、高等教育的人二大类,前者指6周岁以上只受过小学教育和未接受过教育的人口;

后者指受过高中(中专)以上教育的人口。

显然,文盲、半文盲和只受初等

教育的人口比例越高,其易损性就越大。

再次,在目前存在着城乡差别,且我国城乡差别尚较大的情况下,从富裕程度来看,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富裕。

越贫穷,地质灾害风险意识越低,多住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因此人口的城乡分布也是影响区域易损性的一个主要因素。

显然,农业人口的比例越高,其易损性就越大;

相反,非农业人口(城镇人口)的比例越高,其易损性就越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口密度还不能完全代表人的价值这一指标,还必须从人口质量,即以上分析的人口年龄、文化程度和城乡分布三方面对人口密度赋值加以修正,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人的价值这一指标的定量赋值。

根据以上立论依据,人的价值这一指标的定量赋值为:

fV1

(1)

K=(a+b+c)/3

(2)

FV1--人的价值的定量赋值(0≤FV1≤1);

fV1--人口密度的定量赋值(0≤fV1≤1,赋值方法见图6-1);

K--修正系数;

a--老年人和少年儿童人口的比例;

b--文盲、半文盲和只接受初等教育人口的比例;

c--农业人口的比例。

(三)土地资源的评估价值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又是有限的稀缺资源,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因此也具有价格。

本文所指的土地价格仅指土地本身的使用价值,不包括土地之上的物质产品和固定设施的价值。

因此,土地资源价值越大,遭受地质灾害时潜在损失就越大,其易损性也就越大。

土地只有在使用和买卖时才体现价值和具有价格,因此它的价值还与使用权年限有关。

目前我国通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

土地质量是土地的一项复杂属性,土地质量的评价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

联合国粮农组织推荐一种土地适宜性评价体系,把土地分为五级:

S1--高度适宜;

S2--中等适宜;

S3--勉强适宜;

N1--目前不适宜;

N2--永久不适宜。

显然,土地适宜性等级越高,对应的土地本身的价值也就越高。

我国土地资源价值核算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不具备全国范围的土地资源价格核算。

根据现有的基础条件,考虑到土地利用类型与土地质量等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参照有关文献,结合实地调研,给出如下区域易损性评价的土地资源价格估算表(表6-1):

表6-1土地资源价格估算表

土地利用类型

等级

土地价格(元/平方米)

居民点、工矿用地、交通用地

S1(高度适宜)

300~500

耕地、园地、林地

S2(中等适宜)

200~300

牧草地、水域

S3(勉强适宜)

100~200

未利用土地

N1(目前不适宜)

50~100

荒地、难用地

N2(永久不适宜)

<50

设评价区不同土地价格为Pj,不同价格的土地面积为Ai,预期银行利率为r,土地所有权年限为T,则:

VLRE=ΣΣr-1PjAi/T(i=1,2,3,…n;

j=1,2,3…m)

二、最大可能损失值确定

就算是同一一定的地质动力现象对同一类承灾体反复作用,不一定每次损失完全相同,其平均损失稳定在一个数值上。

就算是灾后,找到确定的统计资料统计起来也相当麻烦,往往是据实估计。

但是类似的地质动力现象对于类似的同一种承灾体造成的损失又是稳定在平均值附近,而不会超出平均值太远。

因此,根据已有的灾害实例来寻找这样的平均值,这样的平均值就是最大可能值。

三、危险性接受概率的确定

地质动力现象发生某一级别的危险性概率是危险性研究的内容,是就评价区而言的概率,只要在这个区域发生,不论发生在哪儿,都是危险性概率理论描述的反映。

但对于间断和部分连续的承灾体来说,就有差异了。

对全部连续的承灾体,只要构成危险性的地质动力现象发生就成灾,是个必然事件。

把构成危险性的地质动力现象的作用面积,作为圆面积对待,从而得到其作用半径,称为危险性半径。

把非全部连续承灾体的占地面积的边缘向外扩展一个危险性半径计算面积,称为承灾面积。

将某类承灾体的所有承灾面积求和,再与评价区面积比,比值称为危险性接受概率。

人及村庄内人工种养动植物按村庄面积计算承灾面积。

其余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价给出的各种各级别地质动力现象的作用面积表(危害面积比),计算出危险性接受概率后,完全连续的承灾体亦可看作危险性接受概率为1的间断承灾体。

也就是说可以用危险性接受概率来反映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特征。

如:

某县发生“四级”泥石流的危险性概率是20%,村庄的危险性接受概率是5%,则成灾可能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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