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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财经管理办法

--经2000-2001学年度第五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清华大学校内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经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经管理的基本任务: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

学校设立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学校财经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

    校内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设置财务主管协助管理本单位财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校内教学、科研、后勤等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校内会计机构的新设、撤销和合并必须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并在财务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校内事业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帐户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后勤单位确因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必须接受学校的审计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校内单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财务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

财务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的配备实行迴避制度。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条在财经管理工作过程中,校长、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将另文制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清华大学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程序。

校级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和计划与财政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经院(系、所)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将预算报学校财务处。

    全校汇总预算(包括校和二级核算单位两级)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

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总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校级预算调整方案需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保证年度预算平衡。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校级或二级核算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九条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    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五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八条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余额,经营收支余额。

    第二十九条未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可结转下年专款专用。

已完成教学、科研项目的余额和高等学校事业收入大于事业支出的事业结余,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在提取专用基金后应全额转入高等学校事业基金,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国家另有规定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二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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