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版v2clean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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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车辆总价:

人民币元首付款:

人民币元首付比例:

     

贷款金额:

人民币元

C

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D

车辆用途

该车辆将用于□自用□商用(请勾选)

E

贷款期限

F

贷款利率(年利率)

本合同采用()方案。

如本合同适用以下第H项下优惠活动,则客户实际按第H项规定的客户利率(定义如下)承担利息支付义务。

(1)固定利率,贷款利率(年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期限内非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合同签订日贷款利率(年利率)为%。

此利率等于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加上固定的浮动基本点。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发生调整,贷款人将相应调整本合同利率,调整后的合同利率为调整后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加上原固定浮动基本点。

用于确定本合同利率的基准利率期限应与本合同贷款期限一致。

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的时间为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生效之月后的下一个月。

但若在合同签订日后贷款实际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且贷款人系统设定完成,则自贷款发放日起本合同贷款利率适用经相应调整后之合同利率。

G

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

()。

在适用浮动利率情况下,下述月还款金额可因利率的调整而变更。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金额为。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具体金额见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他方式的通知。

(3)百禄还款方式:

最后一期还款前的月还款金额为,最后一期还款金额为。

 

H

优惠活动

(4)结构还款方式:

一般情况下,非0月供每期等额还款的,其等额金额在下表“非0月供每期还款金额”一栏体现;

非0月供每期还款不等额的,下表中“非0月供每期还款金额”一栏以*号表示,每期具体还款金额见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他方式的通知。

结构性还款

还款段落序列号

该段落偿还本金占贷款金额百分比

该段落还款起始期

该段落还款终止期

非0月供每期还款金额

其中0月供还款起始期

其中0月供还款终止期

该段落内0月供还款期数

本合同[]优惠活动。

(1)适用;

(2)不适用。

在适用情况下,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按年利率%(“客户利率”)承担。

如客户利率适用浮动利率,当遇基准利率调整时,客户利率按上述贷款利率第

(2)项浮动利率的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贷款利率中除客户利率之外的其余利息由以下各方按以下规则各自承担:

除去贷款人让利(如有)后的其余利息由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制造商、进口商或其他第三方按其与贷款人的另行协议予以承担。

借款人及保证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之《主要条款》及所附《通用条款》(见背面),了解这两者一起构成完整合同(合称“本合同”或“《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理解《通用条款》中经贷款人特别提醒注意的划线合同条款内容,并完全知悉和同意其中的约定,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义务是本人独立真实的意愿。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电子签章

日期:

_____年___月__日

借款人/抵押人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手机:

         固定电话:

         

传真:

         

诉讼期间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盖章

共同借款人/共同抵押人(如有)

共同借款人/共同抵押人签字/盖章

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签章以见证借款人、保证人签字/盖章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贷款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一致性

保证人一(如有)

保证人一签字/盖章(如适用)

保证人二(如有)

        

保证人二签字/盖章(如适用)

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与各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主要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本《通用条款》中提及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借贷双方等与《主要条款》中的规定拥有同等含义。

第一章贷款条款

1.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向贷款人指定的在本合同签署页显示作为本合同见证人的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制造商或进口商(本合同中提及“经销商”也包含二手车交易中心、制造商或进口商)购买《主要条款》A款所描述的车辆。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2.车辆信息及贷款信息

2.1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所购买的车辆以及贷款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

2.2贷款利息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如遇一个完整公历月,则按月计息,一年按12个月计;

对于非完整公历月,按日计息,一年按360天计算。

贷款按公历月结息。

3.贷款的拨付

3.1在贷款人要求的下列条件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进行贷款的拨付,但贷款人对贷款的拨付不应视为贷款人对下列条件的确认: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比例支付购车首付款,并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还款账户(定义见下文第4.2款);

(3)借款人已按要求向代理行(定义见下文第4.2款)申请直接扣款并向贷款人提交经借款人和/或共同借款人签署的《划款授权和承诺书》;

在由共同借款人签署《划款授权和承诺书》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还需同时签署贷款人要求的共同借款人账户划款授权申请书,说明通过其账户进行还款的原因;

(4)各方已签署本合同,并且已经传真给贷款人;

(5)已完成车辆抵押登记且贷款人已收到其被登记为“抵押权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者经销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函已传真至贷款人;

(6)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7)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的要求购买保险或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替代产品,并已将保单复印件、或已购买经贷款人同意的保险替代产品的证明文件提供给贷款人;

(8)在贷款得到实际拨付前,借款人未发生足以使贷款人作出拒绝拨付贷款决定的情形,比如借款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恶化、借款人明确声明将不履约等;

(9)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已经满足。

在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之前,借款人同意将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原件(如有)交由贷款人保管,在借款人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后,贷款人将该材料返还给借款人。

3.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金额划至经销商指定的账户,且同意一旦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向经销商指定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完成拨付义务,并开始计息。

4.还款及提前还款

4.1借款人每期的还款日为应还款月与贷款发放日相对应日的前一日,贷款的各个还款日以还款计划表上确定的日期为准。

如某一还款日为非营业日(为本合同之目的,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国法律下的法定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则以该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为还款日。

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将在贷款发放日后7日内与欢迎函一并寄给或发送给借款人,借款人如在上述期限内未收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或借款人对收到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结束后7日内向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借款人已收到并接受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形式的通知。

为免疑义,本条规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寄送或发送的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与还款有关的通知仅为方便借款人参考之目的,不应被视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

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均有义务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4.2为了还款之目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代理行”)开立一银行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并同意在贷款期限内确保其还款账户处于存续状态并在每一还款日有足够金额以支付其每月应付款。

如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至少10个营业日将此变化通知贷款人以确保按期还款。

4.3借款人可在偿还至少六期贷款后以书面、电话等被贷款人接受的形式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

借款人应至少在拟定提前还款日的前5个营业日向贷款人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提前还款应为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不接受任何部分款项的提前还款。

5.逾期付款

5.1借款人还款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付款,则代理行将不予扣收,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

5.2如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清户、超出有效期等),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否则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扣收的当期贷款本息按照逾期贷款办理。

5.3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支付款项,此未付款项将被视为逾期贷款。

在发生上述逾期贷款时借款人同意按如下顺序归还欠款:

(1)罚息(包括逾期利息和复利等);

(2)期前欠息;

(3)期前欠本;

(4)当期欠息;

(5)当期欠本;

(6)其他费用及赔偿。

5.4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贷款利率(《主要条款》F款规定之贷款利率)的150%收取罚息。

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贷款利率发生变动,逾期利率将按变动后贷款利率的150%相应发生变动。

5.5借款人理解贷款人仅有义务在应还款月的还款日次日进行自动扣款,如借款人在还款日后存入款项以偿还所有逾期款项或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应同时通知贷款人进行手动扣款,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未能及时还款的相关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6.保险条款

6.1在贷款发放日之前,借款人必须为贷款所购车辆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包括包含不计免赔条款的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或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并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维持该等保险或保险替代产品的效力;

针对借款人所在地区保险政策、贷款所购车辆是否属于二手车、借款人首付情况等不同,贷款人对购买盗抢险不计免赔险或购买上述险种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借款人所购保险的初始期限小于本合同有效期则借款人应确保按时续保,并在续保后10个营业日内将续保后的保单复印件提交给贷款人。

本合同中关于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续保也同样适用。

借款人充分理解并同意,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续保并及时提供续保保单复印件是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之一。

6.2借款人同意并承诺,除第三者责任险或贷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同意外,借款人应将如下条款完整载入到购买的保险合同和/或保单中:

(1)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未经其书面同意,本保单不得被退保、减保或批改(不影响第一受益人权益的批改除外);

(2)当一次保险赔款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时,保险人必须按照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保险赔款。

6.3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购价。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6.4借款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效保险单原件提交贷款人,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完全清偿贷款前提前终止或修改保险合同,借款人不得在保险合同和/或保单中加入对贷款所购车辆限定驾驶人或限定行驶区域等限制性条款或内容,且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法律效力。

6.5

(1)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人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10个营业日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费用(如有)以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应付债务和款项。

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前归还的,贷款人有权扣收全部保险金。

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提前还款费用的,借款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款费用等借款人所欠贷款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贷款人应退还给借款人。

(2)在保险期内,如投保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该等损毁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所有应付债务。

6.6如借款人未能在规定期限购买或续保规定的保险或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借款人投保。

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垫付的保险费及所遭受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

6.7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比如额外安装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或类似保险的GPS或VPS等车辆定位设备(以下简称“VPS设备”)等,借款人应遵守下列约定:

(1)借款人购买该保险替代产品应使之达到和购买本合同要求的保险基本一致的保障效果;

(2)借款人应按照该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对VPS设备进行拆卸或进行违反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的行为;

(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VPS设备发生故障,借款人应到保险公司或产品经销商或二手车交易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如有违反,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车辆得不到赔付,贷款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全部到期,向借款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以及处置抵押物等;

(4)若贷款车辆被盗抢,借款人应按保险公司对VPS设备所投保的产品责任险相关政策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通知贷款人,以便贷款人采取对应措施。

如因借款人未及时报案,或不能配合提供保险公司所需材料等可归责于借款人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对贷款车辆不予部分或全部赔付的,则贷款人将追索借款人的全部责任。

6.8当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借款人在此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投保团体定期寿险(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险的期限等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之和(如贷款期间利率调整则利息总额相应调整),借款人同意指定贷款人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在贷款人投保的情况下,贷款人无需就此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保险的相应费用,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协助贷款人完成投保所需的相关手续。

6.9如购买上述保险,则在保险期内,当借款人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意外或者疾病身故时,保险公司将向贷款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此种保险赔款将由贷款人用以偿还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其他应付款项。

如保险公司因除外责任或其他理由拒赔,或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将继续存在。

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共同借款人和/或借款人的继承人予以偿还或采取本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保险的除外责任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应以实际的保险合同为准。

7.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

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中任何一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义务。

如出现借款人违约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要求其承担贷款本息债务以及相应的其他应付债务,并可要求处理抵押物。

8.其他权利与义务

8.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时,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供额外担保,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控制车辆,实现抵押权等方式。

8.2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及贷款所购车辆进行贷前、贷中、贷后审查的监督。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控制风险有权要求在贷款车辆上安装VPS设备或类似的车辆控制仪以及在借款人严重逾期情况下,贷款人可不经借款人另行同意在贷款车辆上安装车辆定位或控制设备,并对贷款车辆进行定位以实现本合同11条控制贷款车辆之目的,为免疑义,一旦安装,则借款人同意本合同6.7款、9.2(3)款项同时适用。

9.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陈述、保证及承诺

9.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如有)在此向贷款人陈述与保证:

(1)其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

(2)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贷款发放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承诺,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贷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贷款人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如果今后需要就本合同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或文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授权共同借款人/借款人作为其全权代理人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并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任何一个人的签字即构成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共同签字。

9.2借款人进一步承诺:

(1)其将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a)借款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的变更,或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其公司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情况发生变更,以确保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b)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入降低、发生重大纠纷或遭受重大损失、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借款人为企业的情况下,发生兼并收购、分立、减资、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歇业、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申请破产等情形)。

(2)除借款人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查询、核实、获悉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不良贷款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贷款人可以在信贷业务范围内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信贷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贷后风险管理及贷后信息查询和修改、对逾期客户的催收和诉讼等。

);

贷款人可以与贷款人关联机构和合作伙伴(如汽车生产商、进口代理商、经销商、二手车交易中心、租赁公司、外部催收供应商等)为研究分析并最终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或催收保全资产等目的共享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财产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

贷款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他信用管理评级机构提供、披露借款人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信息和担保信息等个人信用信息以及与此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该些机关或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贷款人披露的上述信息。

(3)如借款人选择购买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保险替代产品,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可在必要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等违约的情形)依赖VPS设备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车辆进行远程监控或控制,借款人授权VPS设备供应商或合作方对贷款人开放必要的权限以实现上述远程监控或控制。

10.违约及费用

10.1违约事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任一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均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

10.2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提供新的担保或直接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

(2)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且贷款人有权从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借款人就贷款人及代理行的扣划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3)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和/或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罚息(包括贷款逾期利息和复利等)和垫付款项及其利息;

(4)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项而发生催收行为时或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贷款人有权按以下标准收取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

(a)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元;

(b)贷款人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300元;

(c)贷款人委派现场代表前往借款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上门催收的,每次收取违约金人民币600元;

(d)严重违约情况下导致贷款人不得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债务催讨的,收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贷款人就本合同相关的催收事宜正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之日的借款人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等)的20%;

(e)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续保,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f)如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贷款车辆抵押登记(见第20.1条),贷款人可对此收取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为避免疑义,上述(a)至(f)项既可单独适用,亦可叠加适用,贷款人可视情况自行判断采取何种催收措施;

(5)通过催讨、协商、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追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收款。

10.3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期间,如发生以下事项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相关手续费:

(1)应借款人额外要求,贷款人提供代为保管的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其它由贷款人代为保管的文件原件和/或复印件时,或要求贷款人额外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服务费50元/份;

(2)贷款实际拨付后,因借款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车型变更、贷款期限变更、贷款金额变更等)导致需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或者尽管不需要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申请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且经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计划并以新还款计划表或短信或其它适当方式通知借款人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手续费人民币500元;

(3)对于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且经贷款人批准的,贷款人将加收未偿还本金的5%的费用(“提前还款费”)。

如果上述提前还款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2000元收取,如等于或高于人民币2000元,则按实收取。

如果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得到贷款人的批准但借款人并未做出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手续费,而借款人仍应按原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4)对于由于借款人原因需对扣款账号重新进行划款授权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收取手续费50元/次。

10.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就上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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