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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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2007]176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浙江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申请、评审、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在当年教育厅划拨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资金后,学生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各学院如根据评审条件未评足名额,不足的名额由学生处统一调配。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三、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的评选原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学院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评审材料,提出学校当年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学校于上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国家助学金评定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助学金下达后,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学校定期对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国家助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

(—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民族

入学时间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收入来源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人口

总数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认定情况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月日

院(系)

(院系公章)年月日

(学校公章)年月日

制表:

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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