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自查表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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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网餐饮单位信息公示。

①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未更新;

③未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

④公示的信息不真实。

5.证照情况。

①超范围经营;

②证照过期;

③经营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

④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⑤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加工行为。

①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②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⑤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⑦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⑧在餐饮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质控管理

7.食品安全自查。

①未开展食品安全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未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或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

③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⑤发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未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8.投诉核查和应急处置。

①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性状异常时未进行核实;

②经核实确有异常的未进行及时撤换;

③未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④未对有食品安全风险的同类食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⑤未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⑥主要管理人员不了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9.▲学校集中用餐陪餐。

①中小学、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未与学生共同用餐;

②无陪餐记录。

10.▲检验检测。

①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未制定检验检测计划;

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未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等进行检验检测。

四、人员管理

11.▲培训考核。

①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参加培训或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②从业人员未经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直接上岗;

③餐饮服务企业每年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④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每半年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⑤自备检验室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检验检测人员未经过培训。

12.▲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未对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的健康状况检查,做好记录。

13.人员卫生。

①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作;

③从业人员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披散头发;

④从业人员工作时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清洁;

专间和专区人员加工制作前未更换浅蓝色专用工作服和帽子并佩戴口罩;

⑤从业人员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外露;

⑥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食品前,未洗净手部;

专间和专区人员未严格清洗消毒手部;

⑦加工制作过程中,未保持手部清洁;

⑧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未重新洗净手部。

14.工作服和私人物品管理。

①食品处理区内加工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使用卫生间前,未脱去工作服;

②专间内从业人员离开专间时,未脱去专间专用工作服;

③食品处理区存放私人物品。

五、设施设备

15.布局流程和防护设施。

①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原有功能间区和流程;

②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等未做到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③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连接处有空隙;

④天花板连接处有空隙;

⑤无有效防鼠设施;

⑥餐饮食品摊贩无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⑦餐饮食品摊贩无废弃物收集设施。

16.设施设备配置。

①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清洗池未分类配置(小型餐饮可采用移动式专用清洗盆);

②食品加工工用具和容器未按“红绿蓝”颜色进行标识;

③未配置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专用清洗水池或设施设备;

④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专用清洗水池设置位置不合理有污染食品的隐患;

⑤食品处理区未设置洗手设施,或其位置不利员工操作,水池附近无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⑥工用具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⑦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要求;

⑧自备检验室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内部配送中心检验室设施设备与产品检验项目不相适应;

⑨配送有温湿度保存特殊要求食品的使用车辆,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17.专间或专区设施。

①专间墙裙未铺设到顶;

②专间传递食品的窗口为非可开闭式;

③专间门不能自动关闭;

④设置明沟,地漏不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⑤专间未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

⑥专间未配置温度计;

⑦专间未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⑧专间入口处未配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水龙头未采用非手触动式开关;

⑨专区入口处未配置洗手、消毒设施,水龙头未采用非手触动式开关;

⑩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未配置足量专用的工用具。

18.设施设备维护。

①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②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③未定期更换紫外线灯管、净水设备滤芯、制冰设备滤芯等,无更换记录。

六、采购运输

19.采购。

①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查验相关资质;

②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0.▲索证索票。

①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未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②未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③未保存相关记录。

21.▲原料运输。

①原料运输和盛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聚积食品碎屑;

②运输过程中,无防尘、防水措施;

③食品与非食品、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混放运输;

④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2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评价。

①未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②未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③未定期对供货者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七、食品贮存

23.原料贮存。

①库房无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

②冰箱外温度显示器损坏未配内置温度计;

③冰箱内积霜严重;

④设置冷藏(冻)库的,未配置能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监测装置,冷藏(冻)库内未设置防爆灯;

⑤未分区、分架、分类、离地离墙存放食品;

⑥散装食品储存(食用农产品除外)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⑦食品添加剂未专柜(位)存放,未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配置精确的计量工具;

⑨无存放清洗消毒工具和洗涤剂、消毒剂等物品的独立隔间或区域;

⑩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24.贮存管理。

①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未分开存放;

②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开存放;

③未按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贮存;

④未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清洗切配

25.清洗切配。

①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未分类清洗或切配;

②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含抹布)和容器未分开使用分类管理、定位存放;

③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直接放置在地面或者接触不洁物;

④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⑤在辅助区内加工制作食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⑥食品原料未洗净使用;

⑦使用禽蛋前,未清洗禽蛋的外壳。

九、烹饪加工

26.烹饪加工。

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②烹饪食品的中心温度未达到70度;

③油炸类食品用油未定期更换,未定期拆卸油炸设备,进行清洁维护;

④烤制食品时直接接触火焰;

⑤火锅类食品重复使用火锅底料;

⑥糕点类食品使用烘焙包装用纸时,使用有荧光增白剂的烘烤纸;

⑦使用自制蛋液的,未冷藏保存蛋液。

27.调味品和添加剂使用。

①盛放调味料的容器感观不清洁,使用后未加盖存放;

②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调味品或食品添加剂,在盛放容器上未标明调味品或食品添加剂名称,未保留原包装;

③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④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2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高风险食品制售。

①制售冷食品类食品;

②制售生食类(瓜果除外)食品;

③制售裱花蛋糕;

④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十、专间专区

29.专间或专区使用。

①专间和专区未做到专人加工制作;

②生食类食品未在专间加工;

③裱花蛋未在专间加工;

④冷食类食品未在专间或专区加工;

⑤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冷却、分装未在专间加工;

⑥现榨果蔬汁未在专间或专区加工;

⑦果蔬拼盘未在专间或专区加工;

⑧在专间和专区内从事非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活动。

30.专间或专区设施设备使用。

①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未对空气和工作台进行消毒;

②专间内温度高于25度;

③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含抹布)和容器未分开使用分类管理、定位存放;

④专间未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设备,使用前未使用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⑤专区未使用专用的工具、容器、设备,使用前未进行消毒;

⑥空调未定期清洗消毒。

31.专间或专区食品传递。

①未及时关闭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

②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传递进专间或专区;

③预包装食品和一次性餐饮具未去除外层包装传递进专间或专区。

32.生食海产品加工制作。

①海产品可食用部分受到污染;

②加工制作后未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未放置在食用冰上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33.裱花蛋糕加工制作。

①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未做到当天加工制作、当天使用;

②蛋糕胚未存放在专用冷冻或冷藏设备中。

34.加工用水。

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未按规定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或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十一、食品留样

35.▲食品留样。

①留样容器未经清洗消毒或感观不清洁;

②在留样操作过程中有污染食品的隐患;

③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未达到48小时;

④每个品种的留样量未达到125g以上;

⑤无留样记录。

十二、备餐供餐

36.▲备餐。

①未在专用操作区备餐;

②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未在专间备餐。

37.供餐管理。

①加工好的高危易腐食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食用;

②传递设施(如升降笼、食梯、滑道等)感观不清洁;

③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未清洗消毒;

④加工制作围边、盘花等的材料使用前未清洗消毒;

⑤使用感观不清洁的托盘等工具,从业人员的手部直接接触食品(预包装食品除外)。

38.▲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配送。

①中央厨房食品配送包装或容器上未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

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容器上未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③食品配送前,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未经过消毒或感观不清洁。

39.就餐区管理。

①垫纸、垫布、餐具托、口布等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物品未做到一客一换;

②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③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过期或变质;

④就餐区未设有对外直接可开启的窗户,或未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流通;

⑤学校在教室分餐的,分餐环境感观不洁。

40.外卖配送。

①外卖箱(包)感观不清洁;

②外卖箱(包)未定期消毒;

③需要冷藏保存的外卖食品未低温保存;

④送餐人员未经食品安全培训,无食品配送污染防护知识;

⑤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

⑥自建网站信息保存时间少于6个月。

十三、餐具洗消

41.清洗消毒。

①未按要求对餐用具进行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感观不清洁;

②在辅助区(如卫生间等)清洗餐用具;

③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未更换手套;

④使用抹布擦干清洗消毒后餐用具的,抹布未专用,未经清洗消毒,感观不清洁。

42.保洁和使用。

①消毒后的餐用具未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

②保洁设施感观不清洁或存放其他物品;

③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用具;

④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单位不具备合法资质,无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消毒合格凭证。

十四、环境卫生

43.场所卫生。

①天花板有裂缝、破损,霉斑、灰尘积聚、有害生物隐匿;

②墙壁有裂缝、破损,霉斑、积垢;

③地面有裂缝、破损、积水、积垢;

④排水设施堵塞和污水倒流;

⑤通风排烟设施有明显污垢;

⑥就餐区空调、排风扇灰尘积聚,地毯污渍严重、包厢有异味。

44.四害防控。

①电击式灭蝇灯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

②餐饮服务场所内存放杀鼠剂;

③食品库房或食品贮存区域、固定设施设备背面及其他阴暗、潮湿区域存在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活动迹象。

45.餐厨废弃物管理。

①废弃物存放容器盖子为手动式;

②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放置;

③餐厨垃圾未及时清理;

④无索证、协议、回收记录。

说明:

1.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登记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盈利性单位、个人和非盈利性食堂。

2.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

3.本表适用于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自查类别在()内打“√”。

4.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餐饮(企业除外)对“▲”项可视为合理缺项。

5.持有登记证的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参照本表实行。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自查方式方法。

6.检查项目共有45项,每项无主要问题的,该项检查结果为合格;

有主要问题之一的,该项检查结果为整改;

没有经营的项目视为合理缺项。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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