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计算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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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计算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积极性,对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考核管理规定》(武船院党发【20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考核采用量化积分制,根据科研工作成果的类型与等级进行量化计分。
第二章考核周期与考核对象
第三条科研工作考核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致;考核范围为受聘学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距离退休不足一个聘期的除外。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四条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完成相应的基本工作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级与岗位属性,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年基本科研工作量具体标准如【表1】。
【表1】:
年基本科研工作量表(单位:
分)
专业技术职级
人员类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2
3
4
5
6
7
8
9
10
11、12
专任
教师
专业课教师
90
80
70
60
55
50
45
40
20
公共基础课教师
72
64
56
48
44
40
36
32
16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54
48
42
36
33
30
27
24
12
说明
当年调入学院不足半年,科研工作量不考核;工伤、产假、病假,按照离岗时间减免相应的基本工作量。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考核认定范围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范围
1.在公开法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际学术交流论文和文艺作品;
2.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等著作;
3.公开出版的高职教材(含教辅)和校本教材;
4.各级各类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
5.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6.各级各类教学与科研成果奖项目、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7.知识产权权属为学院或个人的国家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成果;
8.经学院研究确定可计入奖励分值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条件
列入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范围的科研成果项目,必须在产权页或相应位置标明“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字样(中外文),其选题方向应与学院设置的学科专业或岗位职能相近。
第五章科研工作量计分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学术论文
各级各类学术论文按照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级或学术交流会议的层次及影响力,分别计分,具体标准如【表2】。
【表2】:
学术论文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等级
计分标准(分/篇)
原刊与会议论文
1
《科学》、《自然》
2000
2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500
3
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全国性工作会议交流
80
4
中文核心期刊;国家级一级学会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国家级党报、全国性行业报理论版;省委、省政府工作会议交流
60
5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50
6
一般公开期刊、国家级二级学会或省级一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省级党报理论版、省厅工作会议交流
40
7
内部期刊、省级二级学会及以下交流论文
20
8
校内交流论文
10
研究咨询报告
9
为中央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国家政策性刊物(含内刊)转发
140
10
为省级政府采纳或领导批示、省级政策性刊物(含内刊)转发
100
11
为地市级政府、省厅采纳或领导批示、地市级政策性刊物(含内刊)转发
80
转载、索引论文(增加)
12
国际与国内权威检索系统(SCI、EI、SSCI、ISTP、ISSHP等)转载、索引
80
13
《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转载
60
14
《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要点摘编或要文索引、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的国家级专业网站转载
40
说明
(1)同一篇论文当年在不同级别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值计分;
(2)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字数须在2000字以上,且属于理论性研究文章;
(3)在各类各级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相应正刊级别的计分标准减半计分;
(4)列入计分范围的报纸、刊物均为国家新闻出版主管机构批准的合法出版物,未标识与原刊物不同刊号的各类增刊、专辑均为非法出版物,不予计分;
(5)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最新版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
第八条著作与教材
由法定出版社印刷出版或校内编印的各类著作与教材,按照其类型及影响力,分别计分,具体标准如【表3】。
【表3】:
著作与教材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等级
计分标准(分/万字)
著作
1
学术专著
8
2
编著、译著、工具书等
5
3
科普类书籍
3
教材
4
国家规划高职教材
6
5
省市级或行业规划高职教材
4
6
公开出版高职教材
3
7
公开出版培训教材,辅助教材等
2
8
院内自编教材
2
说明
(1)国家级或国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在现有计分标准基础上增加2分/万字;
(2)合著著作与教材,按各自实际承担的字数计分;
(3)著作与教材的主编与主审,分别按照相关项目总分的20%,10%给予主编或主审分,多主编或主审由第一主编或主审予以分配,或按分配系数对主编分或主审分进行分配;
(4)再版或重印的著作、教材不计分。
第九条科研项目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等级或获取经费的比例给予不同分数,具体计分标准如【表4】。
【表4】: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项目等级
计分标准(分/年.项)
规划
重点
一般
指导
纵向
课题
1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450
300
240
160
2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哲社办、教育规划办项目
300
240
200
140
3
省级科技攻关、省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20
180
150
100
4
省级社科联、哲社办、省级行政部门、全国一级学(协)会项目
120
100
80
60
5
全国二级学会、全国职业教育教指委
100
80
70
50
6
省级一级学会项目、省级职业教育教指委项目
90
70
60
40
7
省级二级学会项目、院级研究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
80
60
40
30
横向
课题
8
技术合作研发、应用技术研究项目
10分/每万元
9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调研报告项目
10分/每万元
10
技术成果转让、推广应用项目
5分/每万元
说明
(1)厅局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决策调研等项目视同同级重点项目;参与其他单位主持的各类纵向项目,按照上述项目的相关等级降低一个级别计分;
(2)所有研究项目完成项目任务结题后一次性计分;同一课题从不同渠道立项,按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3)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由学院确定的指令性项目可列为院级规划项目,科研处确认的委托项目视同院级重点或一般项目;
(4)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实际可支配金额计算分值。
第十条科研成果
由国家法定机构(含国家权力机构、事业法人)组织评选的各级各类研究成果奖,按照其类型及影响力分别计分,具体标准如【表5】。
【表5】:
研究成果奖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等级
计分标准(分/项)
获奖等级
一
二
三
四
科学技术类
1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000
1500
1000
500
2
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1200
1000
800
300
社会科学类
3
国家级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
2000
1500
1000
500
4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1200
1000
800
300
5
院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100
80
60
40
教育研究(项目)类
6
国家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120
100
80
60
7
省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100
80
60
40
8
院级教育研究成果奖
60
40
30
20
学术论文类
9
国家级学术论文奖
100
80
60
40
10
省级学术论文奖
80
60
40
20
11
院级学术论文奖
60
40
20
10
科技成果鉴定
12
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
100
13
省级科技成果鉴定
60
14
厅局级科技成果鉴定
40
15
院级科技成果鉴定
30
知识产权类
16
发明专利
100
17
实用新型专利
60
18
外观设计专利
40
19
正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
30
说明
(1)科技成果奖等成果以行政部门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准,同一项目成果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2)与外单位合报的科技成果奖,应署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名称,按相应获奖级别计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按合作项目排序计分;
(3)专利技术成果指专利授权人属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其他单位且仅作为专利技术发明人之一的专利成果,按标准的30%排序计分,不奖励;
(4)非政府组织(社团法人)评选的成果奖,国家一级学会按照省级政府项目计分,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一级学会按照厅局级政府项目或院级项目计分;
(5)中共中央宣传部、省级党委宣传部系统的“五个一”工程项目,参照社会科学类项目计分。
第十一条其他科研项目
(一)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各级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按照项目类型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等级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表6】。
【表6】: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等级
计分标准
(分/项)
专业
1
国家级示范、特色、重点、精品专业
200
2
省级(专指委)示范、特色、重点、精品专业
140
3
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80
4
院级重点专业
60
课程
5
国家级精品课程
200
6
省级(专指委)精品课程
140
7
院级精品课程
80
教学团队
8
国家级教学团队
200
9
省级教学团队
140
10
院级教学团队
80
实训基地
11
国家级实训基地
200
12
省部级实训基地
140
专项工程
13
国家专项工程项目
200
14
省级专项工程项目
140
说明
(1)上述项目指已经法定机构立项或命名的质量工程项目;
(2)项目申报工作量按照项目立项等级总分的20%另行计分;
(3)科技创新团队参照教学团队计分。
(二)职业技能竞赛与教育教学比赛项目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与教育教学比赛项目按照项目类型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等级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如【表7】。
【表7】:
职业技能竞赛与教育教学比赛项目计分标准表
类型
序号
等级
计分标准(分/项)
一
二
三
优秀
职业技能竞赛(教师组)
1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
100
80
50
30
2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70
50
30
20
职业技能竞赛(学生组)
3
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
50
30
20
10
4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
30
20
10
5
教育教学比赛(教师组)
5
国家级教育教学比赛
50
40
25
15
6
省级教育教学比赛
35
25
1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