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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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Word下载.docx

其余项目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1”,不达标计“0”。

5.备注栏可对检查情况进行简要记录。

6.对产生单位,未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情况

达标标准

检查方法

备注

达标

基本达标

不达标

一、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三十条)

1.*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建立了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负责人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

现场核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

二、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

已设置但不规范的为基本达标;

未设置的为不达标。

现场核查。

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报环保部门备案;

及时申报了重大改变。

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6.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询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四、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实申报(可以是专门的危险废物申报或纳入排污申报中一并申报);

内容齐全;

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等。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五、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

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上标识明确;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六、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0.*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有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转移计划。

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并询问环保部门。

11.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对。

12.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当年截止检查日期前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齐全。

现场查看联单,可与申报登记数据核对。

七、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13.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除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的,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14.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

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5.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要求或有专门应急预案)。

查看应急预案。

16.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17.*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上年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九、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8.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有环评材料,并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

19.*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

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还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

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20.*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经环保部门批准。

现场查看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当填写日期)。

21.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做到分类贮存。

现场查看。

22.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3.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现场查看台账,并与贮存情况核对。

十、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

24.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25.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

26.*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达标。

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有当年有环境监测报告(年初检查的,有上年度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者为基本达标。

其余为不达标。

根据环评批复的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十一、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27.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等材料。

28.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有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查看台账记录,并与处置情况核对。

29.*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有环境监测报告,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

十二、业务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第(五)条)

3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熟悉本单位指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

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合计

——

综合评估:

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

综合评估标准:

1.满分为60分。

50分以上为达标;

40-49分为基本达标;

40分以下为不达标。

2.第13条、14条为否决项;

即该项不达标,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扣除10分;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附二: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

4.标注“*”的应重点核查,达标的计“2”,基本达标计“1”,不达标计“-1”;

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同时产生新的危险废物的,应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7.检查的主要内容不适用的,对相关栏目以达标计。

检查项目

检查方法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许可办法》”),第二十条)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

(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合同,并能在90个工作日内将废矿物油和废镍镉电池转移给上述单位。

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查看接收单位的经营范围;

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二、识别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附录A、《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995)、《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识别标志的为达标;

5.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6.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8.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0.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如实申报;

核查相关证明材料。

11.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五、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

12.*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按照实际接收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查看联单,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

1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根据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进行核对。

1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但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

(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

15.有与14中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查看合同。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

16.*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17.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七、贮存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9.*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

20.*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

2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八、利用处置设施(《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

《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

22.*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有关监测频次可按相关标准,环评及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执行。

23.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对封场的填埋场采取封闭措施,设置了永久性标记。

九、运行安全要求(《许可办法》第五条)

24.*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对所接收的每种危险废物都进行了危险特性分析。

查看分析记录。

25.*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

26.*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

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

27.*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建立了经营情况记录簿,能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依据转移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情况。

28.*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29.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符合保存时限要求。

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

30.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过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能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及时通报周边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及相关部门报告。

查看其事故记录,询问当地环保部门。

2.第1条、18条和30条为否决项;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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