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水工程地震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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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指挥机构

市水务局成立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水务局局长担任指挥长,由主管工程管理、建设的副局长和水务局总工程师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濉溪县水务局负责人、相山区水务局负责人、杜集区水务局负责人、烈山区水务局负责人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防汛办)。

办公室成员由濉溪县水务局、相山区水务局、杜集区水务局、烈山区水务局及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相关科室抽人组成。

2.1指挥部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抗震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部署和要求;

(2)根据地震灾情,研究制定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各有关科室、办公室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水工程抗震应急响应中,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的级别协调本市水利行业相关部门、机构参加应急响应行动,各部门、机构的应急响应任务分工据其现有职责而定。

(1)局办公室、防汛办:

负责收集并接收、处理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和地震局的预测预警信息;

承办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科:

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组织人力物力修复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坏的水工程;

统计、报告水工程的损坏情况和因水灾滞留人员数量;

(3)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市水务局城乡水利科:

检测、汇报饮用水安全情况;

当饮用水污染时发出启动应急水源的请示,批准后启动应急水源;

(5)三区一县水务局:

按照市抗震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成预备队,指导所属人员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组织力量奔赴抗震应急第一线;

承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水利质量监督站:

负责水工程安全检查的汇总与上报;

因地震原因造成的水工程损伤,经紧急抢修后,负责及时对其安全性进行测试,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抗震应急机构,制订职责范围内的抗震应急预案,处理相应的抗震应急突发事件。

2.3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小组构成及职责

2.3.1日常工作机构

淮北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安排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与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市内外相关抗震应急机构和下级抗震应急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对各专项抗震应急工作和各单位抗震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4)参与抗震应急规划的编制;

(5)指导局属各单位抗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6)根据下级抗震应急机构的请求,进行指导或协调行动;

(7)承办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上级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水利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抗震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4)根据市抗震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向下属抗震应急部门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应急工作组

启动本预案Ⅰ、Ⅱ级响应后,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即成立应急工作组,由市水务局副局长任组长,下设综合组、水工程监察组、水工程调度组、工程抢险组4个工作组,处置重大以上的地震灾害抗震应急工作。

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

由组成。

①负责办公区内一些重要设施的转移与抢修;

②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

根据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和其他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

③承办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工程监察组

由市水利质量监督站、市水政监察支队成员、三区一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①负责重点水利工程的检查,检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②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水工程调度组

①承担水工程防洪调度工作。

(4)工程抢险组

①承担抗震应急行动中水库、水闸、堤防等重要水工程抢险、救灾队伍的技术指导、抢修方案制定工作;

(5)总结评估小组

①按照上级抗震应急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2.3.3现场工作组

发生地震后,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根据地震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领导、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局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市抗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与组织开展的抗震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各抗震应急工作组的调度和现场指挥,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水工程技术方面的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对抗震应急抢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正确的技术指导;

(5)指定专人负责与各应急工作组沟通联络,协调应急工作,并及时向现场工作组负责人汇报情况;

(6)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各县区水务部门、局属单位

各县、区水务部门、局属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分别成立相应的抗震应急指挥机构,制订职责范围内的抗震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抗震应急工作。

(1)灾区各级水务部门在当地抗震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抗震应急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物资的紧急调送和灾区水工程的紧急抢修恢复工作;

(2)及时向上级抗震应急部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3)迅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库、水闸等水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事故隐患立即向上级抗震应急部门和当地抗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当超出本级抗震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5)市水务局负责跟踪了解、组织检查所属县、区水务部门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非灾区各级水务部门积极做好抗震应急准备工作,随时听从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调遣,赶赴灾区参与抗震应急工作。

3.预测、预警与预防

3.1预测

依托市地震灾害监测体系,加强对本系统内地震灾害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预防

各级水工程抗震应急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所辖区内地震灾害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安徽省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地震预警划分4个等级:

级(Ms6.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

级(Ms5.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

级(Ms4.5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

级(Ms4.0级以上中期、短期、临震预报),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启动程序

一般情况下,地震预警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24小时之内的地震预报,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报告。

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水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水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水务单位(人员)、地震灾害的发现人员或目击者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拔打报警电话,保障生命安全,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水务部门报告,同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灾害发生地的水务部门或局属单位接到报警后,按照地震的级别启动抗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配合医疗和消防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及时报上一级水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逐级向上级水务部门报告;

(3)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水务部门给予支持。

4.2.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地震灾害发生地的水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水务部门报告,在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报告,并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人民政府或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紧急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和力量赶赴现场,并根据灾害实际情况,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指挥机构,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宣布后,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小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4)各县、区水务部门、局属各单位根据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建立并保持与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抗震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当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省水利厅请求给予支持;

(7)收集整理地震灾害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上级部门指令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单位应当建立抗震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公布地震灾害报告电话,保证地震灾害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4.3.1信息报送原则

各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及时报送地震灾害的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灾害情况。

死亡事件还须以快报形式逐级上报。

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直接报至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

各级抗震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信息报送程序与时限

各单位接到地震灾害的报告后,应根据灾害程度逐级报告,重大以上事件可越级上报。

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地震灾害的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报告,并向相关单位通报。

地震灾害发生地的水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的同级水务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4.3.3信息报送内容

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报告地震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程度,以及已采取的抗震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4.3.4地震灾害现场信息采集

灾害发生地的抗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灾害现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灾害现场位置、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灾害地水库或闸站的名称、设施和联系方式;

(2)灾害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

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抗震应急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气象、水文等情况。

4.3.5信息处理

由各级抗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级抗震应急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地震灾害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地震灾害分析结果报送上级水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

I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各级抗震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填报。

Ⅱ级及以上抗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将灾害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各级水务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地震灾害,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抗震应急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水务部门报告。

4.4应急响应终止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水利部决定是否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时,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水务局办公室、应急办根据掌握的灾害信息,确认险情排除,水工程恢复正常运行,现场抢救活动已经结束,地震灾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向上级抗震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水利厅及市人民政府报送;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县、区、局属单位抗震应急机构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各自特点,自行编制。

4.5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Ⅱ、Ⅲ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各级水工程抗震应急机构应按照上级抗震应急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地震灾害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4.6补偿

震区所在县、区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按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其所有人适当补偿;

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及时补充临时用于抗震的防汛储备物资。

5.应急处置

5.1水库抗震应急处置

(1)地震灾害发生后,水库管理、运营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及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主动服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的抗震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抗震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抗震应急工作。

5.2水闸、站抗震应急处置

(1)地震灾害发生后,水闸、站管理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关领导及人员应迅速赶往现场,成立临时现场指挥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主动服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的抗震应急措施。

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抗震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应为抗震应急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7.监督管理

市水工程抗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水库、水闸抗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局应急办具体实施。

7.1预案演练

局应急办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各县、区、局属单位抗震应急机构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各级抗震应急部门应将抗震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抗震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抗震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抗震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8.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制定。

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抗震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各县区水务部门和局属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24小时值班电话:

传真: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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