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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及时召开讨论会。

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

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

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

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三、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

科内讨论、查清事实。

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

第二步:

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

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

(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

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纠纷事件分类:

根据性质分以下三类1、责任性事件:

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件。

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

(1)强行收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危重、高风险病人的,或跨科、跨专业收治病人的。

(2)违反请会诊制度和程序,外请专家来我院或私自外出从事诊疗活动的。

(3)错误的诊断病人,延误治疗的。

(4)对危重病人不积极进行处理,推委病人的。

(5)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不向上级医师请示,盲目进行不适当的治疗措施的。

(6)不按时查房或查房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的。

(7)开错医嘱、漏开医嘱、错开药物剂量或属应用禁忌症而给予使用的。

(8)违反手术操作规范、不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院感管理制度接台手术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的诊疗手术操作的。

(9)错开、漏开各类检查申请单或错误留取标本的。

(10)值班时擅自离岗又未委托专人代理(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调班的。

(11)未按医嘱执行各类治疗或错误执行医嘱的(12)发错药物的。

(13)有关病历记录存在以下缺陷的:

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

对急性或危重病人不按时记录病程录;

对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不作记录;

对主要诊疗操作或特殊治疗不作记录;

对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等不作记录;

病人出院时未完成出院小结;

遗失病历中重要检验报告单;

缺各类知情同意书或填写的重要内容缺项;

未履行手续私自保管病历;

同一份病历中记录相互矛盾。

(14)病人死亡之前医师不在场或出现紧急情况表现为懈怠者。

2、技术性事件: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件。

3、免责性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事人免责性事件:

(1)确属于新技术、新手术且按规定程序资料完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损伤、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已经充分估计到病情并事先向病人及家属明确交代过(病历中具有相关记录和签字),在操作中已严格执行了操作规范,而且在病历中记载真实、完整、规范,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确实无责任、技术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缺陷,科室或院方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

(2)属于一年内开展的新技术,新手术、新项目,医务人员未违反制度及诊疗常规和规范,处置程序得当,病历及各种讨论记录规范、真实。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

(二)责任程度的划分:

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三级医生负责制执行)。

1、责任性事件:

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

分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分三等80%、7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技术性事件:

直接确定为次要责任,分四等:

40%、30%、20%、10%。

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三)处罚:

1、经济赔偿核算办法:

医院经济赔偿额×

10%(或20%)×

所承担的责任比例。

规定:

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10%;

1万元以上按20%。

医院经济赔偿额包括一次性赔偿金+所欠医药费。

2、其他处罚:

按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如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的条款执行。

五、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xx年1月篇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

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的处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

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

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

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

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三: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医疗纠纷定义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时发生医疗争议,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部门提请处理的医患纠纷。

二、医疗纠纷防范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二)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三)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部门,积极介入,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二)二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三)三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难以解决或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级别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处置方案。

1、一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护士长及科主任。

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医护人员的重视。

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

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新技术、重大抢救、药物试验等;

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方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医技、收费等方面的问题);

有演变为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况。

2、二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科室立即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并确定责任人(医疗纠纷责任人为引起或触发医疗纠纷人员),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三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

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

医护工作中存在一定缺陷、患者及家属有不满表现;

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则处理难度较大。

3、三级预警要求科室发现预警情况后,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相应主管部门(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值班室)。

相应主管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

医护工作中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患者死亡、残疾、严重并发症;

患者及家属有极度不满表现甚至威胁,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二)主管部门接到纠纷预警报告后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并组织院内相关专业专家讨论,必要时组织院外专家讨论,讨论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若为重大医疗纠纷,必须进集体讨论,制订处置方案。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日。

相关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全程协助调查、解释答复。

(三)通过调查、分析、鉴定,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应积极与患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的,签署协议书或终结书;

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

五、重大医疗纠纷集体讨论制度

(一)重大医疗纠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患者死亡;

2、造成患者残疾或重大生理功能障碍;

3、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以上;

4、需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纠纷。

(二)集体讨论时间定于每月的科主任联席会。

(三)集体讨论前,医教部与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将患者投诉、纠纷处理、调查情况以及专家讨论意见进行通报。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共同商订解决方案。

六、医疗纠纷处置保障机制:

(一)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教部、保卫科、院办、信息科及事发科室在全力配合医患关系办公室共同处理医疗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在医疗纠纷处置中保卫科应保护纠纷处置人员的安全。

在发生以下突发性纠纷事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1、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4、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6、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的;

7、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8、抢夺病历或损毁医疗文书的;

9、其他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

(二)处置过程中,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医院外联部统一负责接待。

七、大额赔偿审批程序医疗纠纷赔偿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等大额赔偿时必须由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交医教部主任、业务院长、院长审批,最后报审计处审核,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汇报,事后及时补全手续。

八、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一)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员工守则》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二)对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处理按照《医疗纠纷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三)对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伪造现场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四)对发生医疗事故不上报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

九、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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