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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法选择题分享Word文档格式.docx

11、*第二章*合同成立的全然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B)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要紧条款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已达成协议

12、合同的订立必须要通过(A)两个法定时期A要约和承诺B意思和表示C起草和抄写D协商和谈判

13、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讲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能够到货。

乙公司复电:

“此价格能够,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讲,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D)A依照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B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C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D只要合同的要紧条款一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4、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确信不能成立(C)A内容违法B合同内容不完全C意思表示不一致D条款有疏漏

15、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接着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

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ABC)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D化纤厂要承担缔约责任

16、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

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因此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法行为。

此合同因(AD)。

A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B无书面形式,故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C口头合同且又不是即时清结,故无效D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爱护

17、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

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

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

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AD)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件往来订立合同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B没有双方当事人盖章的合同就不算数。

C来回打电报没有约束力D双方当事人之间尽管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要紧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8、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订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托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有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

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

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定的条款均表示同意,因此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

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同意所送物资,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

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全然不公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

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C)A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展销会上有几百多家企业参展,无法确定特定相对人。

而要约只有通过特定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非向特定相对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即时具备要约的其他条件,也只是要约邀请。

B要约是特定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约应由要约人提出,本案中单方拟就的合同由黄某交给大会订货部门,又由大会订货部门与机床厂联系签订,因此不符合要约的要件,塑料厂不受该合同的约束C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能够表明其原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通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D领导经办的情况,自然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19、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

广告讲,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

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

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

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

“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

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讲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

因此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因此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

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制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讲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

双方争吵不下,某女诉诸法院。

(ABCD)A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B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是要约邀请C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能够收费D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爱护。

20、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

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

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外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刻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

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情愿签订该合同。

但是,加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假如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刻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所签合同生效。

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

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判决:

(BC)A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刻内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刻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

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C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刻采取受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D我国合同法采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操纵范围以外,要约即告生效。

2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到货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依照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不管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讲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因此当天通过传确实方式,以展销会订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在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能够成交,因此做广告灯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刻为1月30日9时。

(ABCD)A鞋厂则差不多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B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C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邀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D鞋厂的邀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刻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22、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信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提早支取了立即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但是就在周某预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讲: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法;

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因此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应判决(ABC)。

A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

B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C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D周某的预期收入损失和由于撤销要约而产生的那部分利息损失,都能够要求百货公司补偿。

23、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

因为李某现在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因此就又在第三天找到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

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

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钞票,尚以后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

因此王某指责李某讲:

“咱们讲好了是10天,什么缘故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饥:

“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如此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如何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到我吗?

”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应当为(ABCD)A李某尽管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B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邀约C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D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预备同意王某作出的承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甲实业公司欲托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

实业公司依照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

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现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工作无法进行,因此没有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

一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能够考虑同意实业公司的项目,因此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差不多托付其他广告公司承担。

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已就合同要紧条款协商一致,而且事隔时刻又不长,在不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差不多协商的内容。

故诉至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

应当认为(BC)A实业公司既然与广告公司已就合同要紧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已完成B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就不能进行策划工作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这种行为事实上确实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邀约的拒绝C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D要约尽管失效,关于要约人而言,依旧有必须受承诺的义务;

对受要约人而言,依旧没有终止其享有承诺的权利。

25、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月份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

合同书上写明:

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

假如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

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一合同书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

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

”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了货款给甲贸易货栈。

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

为解决此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接着履行合同。

甲贸易货栈则辩称:

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

现在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因此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

本案应当认为(ABC)A贸易客栈寄给某蓄电池厂的填写好的合同书市一个要约B贸易货栈的邀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

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厂则在合同有效期一栏中填上“自11月8日”开始生效。

故可见,本合同由于承诺与要约在期限的规定上不相同,亦即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

C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生效力,终止履行D被告所收原告货款无须还给原告。

26、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

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定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至商店。

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能够存放2天,商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

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

双方遂起纠纷。

本案应当认为(BCD)A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物资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能够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

因此,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了交易。

C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要求,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D、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保留足够的物资供相对人购买,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27、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

4月2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要紧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不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讲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确实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

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纺织厂才收到信件。

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预备尽快发货。

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确实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

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电报。

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应当认为(D)A甲公司的要约没有讲明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或起算方法,要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是4月2日,因为其是在4月2日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

C从4月2日起算4月17日为第15天,而甲公司是4月19日才收到乙纺织厂的“承诺”的,由于此“承诺”不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因此无效。

D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因此,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如此承诺即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合同因此有效成立,甲公司应负违约责任。

28、*第三章*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A)A完全有效B、完全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未定。

29、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

后因物资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A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30、张某13岁,被称之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A)A有效B无效C可变更可撤销D效力未定。

3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B)A也随之无效B有效C视具体情况而定D依当事人约定。

32、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D)A欺诈B胁迫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3、“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讲法,下列各项正确的是(D)A这是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这是一附期限的赠与合同C这是一附负担的赠与合同D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3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B)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C受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35、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明白或应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B)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以上都不是。

36、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ACD)A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损害的B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C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D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37、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B)A为自始无效合同B为效力未定合同C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以上都不是。

38、*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CD)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39、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ABC)A恶意无偿行为B善意无偿行为C恶意有偿行为D善意有偿行为。

40、仅属于双务合同的效力的有(AB)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撤销权D代位权。

41、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2、下列哪些情形,可中止履行(ABCD)A经营状况严峻恶化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C丧失商业信誉D有丧事履行能力的情形。

43、撤消权自债权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B)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A3年B5年C7年D10年。

44、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ABC)A通知B协助C保密D履行。

45、下列有关价格的讲法正确的是(ACD)A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算B逾期交付物的按交付时价格计算C逾期交付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D逾期交付物的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

46、下列情形中,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ABCD)A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C损害救济权D禁止扣押的权力。

47、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劳时:

(A)A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B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来履行C参照市场价格D参照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酬劳的标准履行。

4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自爱一般情况下差不多上指(A),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A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B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生效前C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成立前D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既未成立亦为生效之前。

49、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B)变更。

A合同的标的B内容的局部C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D当事人的变更。

50、当事人(C)是合同正常变更的惟一条件。

A具有行为能力B具有意思能力C协商一致D不违法。

51、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D)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现在,假如依旧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A意思表示不真实B主体不合格C违法D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的缘故。

52、合同的变更(B)A原则上仅向过去发生效力B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C差不多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了法律依据D未变更的权利义务不在接着有效。

53、合同变更不阻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能够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D)A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再接着有效B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能够接着有效C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不能接着有效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因此接着有效。

54、合同的转让确实是合同的(A)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差不多条款的变更。

55、下列哪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转移而因此地转移于受让人。

(A)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B债权的从属权利如担保物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D合同不履行时的违约金请求权。

56、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C)并不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A违约金B利息C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D同事履行抗辩权。

57、当事人一方(B),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A不必经对方同意B经对方同意C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D必须经公证部门同意。

58、*第六章*下列哪种情况可导致权力义务关系终止(ABCD)A清偿B提存C抵消D免除。

59、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AB)A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B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C票据的债权人、债务人归于一人D债权标的属于他人权利的混同。

60、免除的性质为(ACD)A单方行为B双方行为C处分行为D非要式行为。

61、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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