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相关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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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工质量监督机构。
5、第四章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第七章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文件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1.第五章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
2.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
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
3、第八章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二)派驻工程现场监理人员人数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的要求;
(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苏州市建设局文件苏建质[2005]35号文
1、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前,建设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批准开始桩基施工;
否则,将对已施工的桩进行加倍检测,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记录中。
2、第一根试桩施工时,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及质监站有关人员必须到场,做好试桩记录。
3、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在检测机构出具所有试桩的检测报告,并征求设计同意后,才能进行工程桩的施工。
4、在进行现场桩基检测前,必须制定选桩表。
由建设、监理或设计单位按规范要求,确定须检测的桩,将所选被测桩以文字形式明确表示。
选桩表应作为桩基检测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
5、桩基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各质监站要开展对进场普通预制桩的抽样检查工作,必要时进行破坏性检查;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要随机抽样,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结构性能检验。
昆山市建设局有关文件
1、昆建[2005]164号从2005年6月1日起,新开工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第二部分
强制性条文类(建筑设计)
公共建筑学校类:
1、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JGJ39-87-第3.6.5条款
2、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JGJ39-87-第3.7.4条款
3、室内楼梯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不于900,室外不小于1100,并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JGJ39-87-第6.3.5条款
住宅类:
1、阳台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3.7.2条款
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GB50096-1999第3.7.3条款
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GB50096-1999第3.9.1条款
4、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GB50096-1999第4.1.3条款
5、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设计成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GB50096-1999第4.2.1条款
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
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GB50096-1999第3.6.2条款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GB50096-1999第3.6.3条款
第三部分
施工技术类
桩基础
序号
常见问题
违反相应规范、标准
具体内容
1
桩身主筋保护层厚度不足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4.1.4.2条
普通预制桩≥35mm;
水下灌注桩≥50mm
2
预制桩接头过多
JGJ94-94,4.1.8条
普通预制桩不宜超过两个;
预应力管桩不宜超过四个
3
桩顶砼未按要求嵌入承台
JGJ94-94,4.2.4.1条
大直径桩≥100mm,中等直径桩≥50mm
4
桩头主筋与承台砼的锚固长度不足
JGJ94-94,4.2.4.2条
抗压桩≥30倍主筋直径;
抗拔桩≥40倍主筋直径
5
混凝土预制桩未达到一定强度即开始起吊,运输
JGJ94-94,7.2.1条
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能运输
6
现场堆放不符合要求
JGJ94-94,7.2.4.1条
地面状况应平整、坚实
JGJ94-94,7.2.4.2条
垫木与吊点应保持在同一横断平面上,且各层垫木应上下对齐
JGJ94-94,7.2.4.3条
堆放层数不宜超过四层
7
桩头浮浆及松碎砼未处理即开始绑扎钢筋
JGJ94-94,8.3.1条
8
桩偏位超出允许范围
JGJ94-94,6.2.5条
对于灌注桩偏位
JGJ94-94,7.4.11条
对于预制桩偏位
JGJ94-94,4.2.1.1条
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桩的直径或边长,且边缘挑出部分≥150mm;
对于条形承台梁边缘挑出部分≥75mm
9
未按要求进行静载荷试验或测试数量不足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02-2002,5.1.5条
≥总桩数的1%,且≥3根;
50根以下≥2根
10
未进行低应变动测,或测试数量不足
GB50502-2002,5.1.6条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总桩数的30%,且≥20根;
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总桩数的20%,且≥10根;
单节预制桩≥总桩数的10%,且≥10根。
11
设计有抗拔要求,未做抗拔试验,或检测数量不足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J256-2003,3.3.8条
≥总桩数的1%,且≥3根
12
使用A组桩且未通过图审
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04G361总说明,3.4
昆山7度抗震设防烈度,需使用B、C组桩
13
外观尺寸偏差超过允许范围
总说明,8.2
第七页表三,常用:
横截面边长≤±
5mm,桩顶对角线之差≤10mm,保护层厚度≤±
5mm
14
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
总说明,8.3.1
表面平整、密实,掉角深度≤10mm,局部蜂窝和掉角的缺陷面积≤全部桩表面积的0.5%,并不得过分集中
总说明,8.3.2
混凝土的收缩裂缝,深度≤20mm,宽度≤0.15mm,横向裂缝长度≤边长的1/2
总说明,8.3.3
桩顶与桩尖处不得有蜂窝、麻面、裂缝或掉角
15
桩身主筋不符合要求
page13
锤击桩配筋表
page24
静压桩配筋表
16
桩身构造配筋不符合要求
17
单节桩长、壁厚、混凝土强度等未按图集要求与桩身外经匹配
图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3SG409
18
桩顶与承台连接不符合图集要求
page27
截桩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
page28
不截桩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
19
图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苏G03-2002
20
page47
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桩顶高于设计标高)
page48
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桩顶等于设计标高)
page49
桩顶与承台连接详图(桩顶低于设计标高)
21
桩径、混凝土强度、桩长等未按图集要求互相匹配
图集《钻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图集》苏G9701page3,第六条
钻孔灌注桩设计说明
page6,第六条
沉管灌注桩设计说明
22
桩身配筋不符合图集要求
page8
钻孔灌注桩
page9
沉管灌注桩
注:
因图集《小截面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苏G07-2003、图集《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苏98003使用不多,故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另行参照相应规定。
地基基础
抽查发现问题
违反规范条文
灰土地基:
所用材料未按设计,未分层铺设,厚度不够
GB50202-2002第4.2.2;
4.2.1条款
厚度偏差+-50MM
砂土地基:
4.3.1条款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1,机头提升速度、水泥量2,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质量未达要求
GB50202-2002第4.11.2;
4.11.5条款
桩顶标高+100、-50
桩偏差<50
桩基础:
1,打(压)入桩的桩位偏差2,灌注桩有桩位偏差3,现场预制桩的质量
4,预制桩的质量5,灌注桩的质量
GB50202-2002第5.1.3条款
GB50202-2002第5.1.4条款
GB50202-2002第5.4.1条款
GB50202-2002第5.4.5条款
GB50202-2002第5.6.4条款
倾斜正切值不大于15%
见5.1.4表
见5.4.1表
见5.4.5表
见5.6.4表
土方工程:
1,土方开挖质量
2,土方回填前基底垃圾等杂物淤泥未清理3,填方工程过程中每铺设层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GB50202-2002第6.2.4条款
GB50202-2002第6.3.3条款
标高-50,平整度20
分层厚度:
机械250~300;
人工<200
基坑工程:
1,降水、排水措施未设计,系统未经检查及检查正常即先
施工
2,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未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3,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未按工程程序4,降水与排水未经设计,未对降水范围估算,未对邻近建筑物等监测
GB50202-2002第7.1.2条款
GB50202-2002第7.1.3条款
GB50202-2002第7.4.2条款
GB50202-2002第7.8.1条款
地下防水工程
防水砼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件等,未按设计;
有渗漏
GB50208-2002第4.1.9条款
防水砼结构表面不坚实、平整,不得有露筋、蜂窝等,埋件位置不正确
GB50208-2002第4.1.10条款
防水砼结构表面有裂缝,并贯穿
GB50208-2002第4.1.11条款
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
防水砼结构厚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小于规范要求
GB50208-2002第4.1.12条款
厚度允许偏差+15MM,-10MM,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允许偏差为+-10MM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结合不牢固,有空鼓现象
GB50208-2002第4.2.8条款
卷材防水层的两幅卷材短边与长边的搭接宽度未达规范要求
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搭接未错开,且两层卷材相互垂直铺贴
GB50208-2002第4.3.5条款
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
应错开1/3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卷材铺贴不平整,顺直,搭接尺寸未按规定,有扭曲、皱折
GB50208-2002第4.3.6(三)条款
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
卷材防水层及其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细部做法未按设计及规范
GB50208-2002第4.3.11条款
变形缝的防水施工未按设计及规范
GB50208-2002第4.7.3条款
施工缝的防水施工未按设计及规范
GB50208-2002第4.7.4条款
后浇带的防水施工未按设计及规范
GB50208-2002第4.7.5条款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砼龄期达到42d后进行、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砼、强度不得低于两侧砼,养护不得小于28d
砌体工程
常见问题
违反条款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条款内容
墙上临时施工洞口留置不规范
3.0.4
墙上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脚手眼设置不合理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激起左右500mm范围内。
脚手眼补砌砂浆未填满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墙体上自行开凿水平沟槽
3.0.7
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水泥进场,或出厂超过三个月,未按要求进行复验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砂浆试块数量不足
4.0.12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2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植筋拉结钢筋现场未检测,或者检测数量不足
站发通知
对我市建筑工程中采用植筋技术的,一律进行检测,检测数量:
办公住宅类建筑,应对每一结构层按每两单元随机抽取一组;
每一结构层有两个单元以上的,原则上每层不少于2组,工业厂房类,总检测数不少于2组
砖
砌
体
5.1.6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1.9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竖向灰缝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5.1.11
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
砖经检测强度等级达不到设计要求
5.2.1
砖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评定不合格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砌体转角处或交接处留槎不规范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留置直槎的砌体未按要求加设拉结钢筋,或设置的拉结钢筋数量偏少
5.2.4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型。
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ø
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ø
6),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
砖砌体的灰缝厚度误差过大
5.3.2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
水平灰缝厚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干砖砌墙
5.1.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墙砌体表面平整度差
5.3.3
砖砌体混水墙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8mm
砖砌体轴线位置或垂直度偏差过大
5.2.5
砖砌体轴线位置偏移允许偏差:
10mm,垂直度允许偏差:
全高≤10m时为10mm,全高>10m时为20mm。
每层为5mm
砼空心砌块
砌块或砂浆强度偏低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偏小
6.2.2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小于80%
砌体留槎不规范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填
充
墙
砌筑前砌体未湿润
9.1.4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2d浇水湿润。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筑面适量浇水
9.1.5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砌体错缝搭接不规范
9.3.5
填充墙砌筑时应错缝搭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砌块长度的1/3;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搭砌长度不应小于90mm,竖向通缝不应大于2皮
砌体
9.3.7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d后,再将其补砌挤紧
混凝土结构工程
违反条文
条文内容
对现浇的混凝土梁、板没有按规定起拱
GB50204—2002第4.2.5条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1/3000
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合
第5.1.1条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
第5.2.4条
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不符合要求
第5.3.2条
非焊接封闭环式箍筋有抗震要求时,箍筋末端应作135弯钩,弯后平直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未相互错开
第5.4.5条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在受拉区不宜大于50%,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加密区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未相互错开
第5.4.6条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小于25mm
钢筋安装偏差超过允许范围,保护层合格率偏小
第5.5.2条
钢筋安装的偏差值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梁板类构件上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不得小于90%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不符合要求
第7.1.1条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按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水泥进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试或复验不合格
第7.2.1条
无混凝土配合比资料
第7.3.1条
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