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员工安全培训教材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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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预防为主:
就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虽然在生产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还是可以大大减少的。
综合治理:
是指安全生产必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动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
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四)危险源
危险源即危险之根源,是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根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
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一般来说,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一定要及时加以整改,否则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
(五)事故与事故隐患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因此,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
(六)工伤和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有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时间有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七)“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八)“三违”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要杜绝违章,首先明白什么是违章;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所从事的活动。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有违章”,这句话很好的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
根据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
违章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九)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机械行业常见特种作业及人员主要包括: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压力容器作业、电气作业等。
(十)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各工种的特点和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总结、提炼的员工安全行为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通过血的教训,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换来的,是职工在在生产操作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行为准则。
职工从事本工种工作,就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减少或消除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的不安全行为,从而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我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
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明确要求:
“加工、制造业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的对象包括新入职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一)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二)分厂、车间级岗前安全教育
各车间有不同的生产特点和不同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和设备,因此在进行本级安全教育时,应根据各自的情况,详细讲解,内容应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安全教育
班组是企业生产的“前线”,生产活动是以班组为基础的。
由于操作人员活动在班组,机具设备在班组,事故也常常发生在班组,因此,班组安全教育非常重要,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分厂(车间)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组织实施。
新入职人员必须全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后要进行考试,并填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监管部分发布的相关规定及规范标准等等,下面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2014年12月1日起重新发布施行,共七章,一百一十四条。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职业健康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三点:
一是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在享有以上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遵章守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后重新发布,共七章八十九条。
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管理的原则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需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以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人待遇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1日重新发布施行。
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节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一、安全色
安全色:
是特定的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
它以形象而醒目的色彩语言向人们提供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
安全色包括四种颜色:
即红色、黄色、蓝色、绿色。
安全色的含义及用途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机器紧急停止按钮、交通禁止标志、消防设备。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如指令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具标志、交通标志指示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2.对比色
对比色有黑白两种颜色,黄色安全色的对比色为黑色。
红、蓝、绿安全色的对比色均为白色。
而黑白两色互为对比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和公共信息标志。
白色则作为安全标志中红、蓝、绿色安全色的背景色,也可以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安全通道、交通的表现、铁路站台上的安全线等。
红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红色更加醒目,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等,用于公路交通等方面的防护栏杆以及隔离墩。
黄色与黑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黄色更加醒目,表示要特别注意。
用于起重吊钩、剪板机压紧装置、冲床滑块等。
蓝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比单独使用蓝色醒目,用于指示方向,多为交通指导性导向标。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
使用安全标志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当然,安全标志本身并不能消除任何危险,也不能取代预防事故的相应措施。
1.安全标志的类型
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2.安全标志的含义
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
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警告标志是指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三角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指令标志是指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才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时圆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提示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时正方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3.使用安全标志的相关规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员工,使他们能时刻清醒地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这对于避免事故发生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在设置安全标志方面,相关法律已有诸多规定。
如《安全生产法》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设置的安全标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移动和拆除。
第五节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一、职业健康知识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职业性传染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构成《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定职业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病是如何发生的
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并不一定就会发生职业病。
造成职业病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同时受一定的个体危险因素的影响。
其中作用条件包括:
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和接触的强度;
个体危险因素包括:
遗传因素、年龄和性别的差异、营养缺乏、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个人习惯。
(四)职业有害因素的来源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等。
职业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
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
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3)生物性有害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体内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
自然环境因素(如室外作业)、厂房建筑或布局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知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伤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
(一)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会检查(可靠性)。
使用前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时确认防护用品对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有效性。
检查的内容包括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会正确使用。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第六节机械制造企业事故特点及防范措施
一、机械制造企业事故特点
我公司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一般包括:
下料、拼焊、热处理、机械加工、表面处理、油漆涂装、装配、包装入库等,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主要设备设施有切割机、液压机、卷板机、电焊机、车床、铣床、钻床、刨床、数控加工中心等机电设备和起重设备、空压机、供气站、变配电、车辆运输等辅助系统。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伤害事故种类有:
物体打击。
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而造成人体伤亡事故。
不包括主体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所引发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指企业机动车辆在形式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坍塌、飞落、挤压等造成的伤亡事故。
不包括起重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运动或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伤害。
简称“绞辗碰割戳”
起重伤害。
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械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物体(吊具、吊重物)打击等。
由于起重机械作业的特点是:
将物料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升降和搬运,如果使用、维修等环节上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
这些事故一方面造成人员伤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起重事故的特点是重大恶性事故多,常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