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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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以扩大网络为重点,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优势互补,相互衔接,发挥组合效率和整体优势。
加快发展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建设客运专线、运煤通道、区域通道和西部地区铁路。
完善国道主干线、西部地区公路干线,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加强集装箱、能源物资、矿石深水码头建设,发展内河航运。
扩充大型机场,完善中型机场,增加小型机场,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备、协调发展的机场体系。
加强管道运输建设。
加强水利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
统筹上下游、地表地下水资源调配、控制地下水开采,积极开展海水淡化。
加强防洪抗旱工程建设,以堤防加固和控制性水利枢纽等防洪体系为重点,强化防洪减灾薄弱环节建设,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行蓄洪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城市防洪骨干工程建设,建设南水北调工程。
加大人畜饮水工程和灌区配套工程建设改造力度。
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 以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装备制造业要依托重点建设工程,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技术、合作开发、联合制造等方式,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水平,特别是在高效清洁发电和输变电、大型石油化工、先进适用运输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自动化控制、集成电路设备、先进动力装备、节能降耗装备等领域实现突破,提高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
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鼓励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
根据能源、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着力调整原材料工业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
支持发展冷轧薄板、冷轧硅钢片、高浓度磷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乙烯、精细化工、高性能差别化纤维。
促进炼油、乙烯、钢铁、水泥、造纸向基地化和大型化发展。
加强铁、铜、铝等重要资源的地质勘查,增加资源地质储量,实行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增强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制定重要技术标准,构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加快高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
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发展和扩大国际合作的要求,大力发展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培育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大力发展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产业,重点培育数字化音视频、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等信息产业群,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推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重点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等生物产业。
加快发展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推进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及机载系统的开发和产业化,进一步发展民用航天技术和卫星技术。
积极发展新材料产业,支持开发具有技术特色以及可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光电子材料、高性能结构和新型特种功能材料等产品。
第八条 提高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分类指导和有效监管,进一步创新、完善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
发展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大城市要把发展服务业放在优先地位,有条件的要逐步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增强就业能力,提升产业素质。
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会计、知识产权、技术、设计、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文化、旅游、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大的产业,加快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改革和发展。
规范和提升商贸、餐饮、住宿等传统服务业,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
第九条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积极开发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和产品,重点推进钢铁、有色、电力、石化、建筑、煤炭、建材、造纸等行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对消耗高、污染重、危及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实施强制淘汰制度,依法关闭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调整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规模,降低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比重。
鼓励生产和使用节约性能好的各类消费品,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模式。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为重点,强化对水资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的生态保护。
第十条 优化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区域产业布局。
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大型企业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产业集群化发展。
西部地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公共服务,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东北地区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振兴装备制造业,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中部地区要抓好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有比较优势的能源和制造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东部地区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外向型经济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出发,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有区别的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一条 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资源。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带动国内产业发展。
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增强国内配套能力。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继续开放服务市场,有序承接国际现代服务业转移。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
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地区和开发区,要着重提高生产制造层次,并积极向研究开发、现代物流等领域拓展。
第三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研究协商。
第十三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六)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二)不利于安全生产;
(三)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四)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五)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第十九条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
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
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1.
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2.
国家级农产品基地建设
3.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4.
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和养殖技术开发及应用
5.
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疾病防治
6.
农作物、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遗传工程及基因库建设
7.
动植物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
8.
种(苗)脱毒技术开发及应用
9.
旱作节水农业、保护性耕作、生态农业建设、耕地质量建设以及新开耕地快速培肥技术开发
10.生态种(养)技术开发与应用
11.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12.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
13.内陆流域性大湖资源增殖保护工程
14.远洋渔业
15.奶牛养殖
16.牛羊胚胎(体内)及精液工厂化生产
17.农业克隆技术研发
18.耕地保养管理与土、肥、水速测技术开发
19.农、林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保护区建设以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和应用
20.农作物秸秆还田与综合利用(包括青贮饲料、秸秆氨化养牛、还田、气化、培育食用菌等)
21.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工程(沼气工程、生态家园等)
22.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恢复工程
23.食(药)用菌菌种培育
24.草原、森林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25.利用非耕地的退耕(牧)还林(草)及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工程
26.动物疫病的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及低毒低残留新药开发
27.高产牧草人工种植
28.天然橡胶种植生产
29.无公害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的有害元素监测技术开发及应用
30.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有机肥料产业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31.农牧渔产品的无公害、绿色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林牧渔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33.天然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工程
34.植树种草工程及林木种苗工程
35.水土保持综合技术开发及应用
36.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
37.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
38.防护林工程
39.石漠化防治及防沙治沙工程
40.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生产
41.抗盐与耐旱植物的培植
42.速生丰产林工程、工业原料林工程及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
43.竹藤基地建设及竹藤新产品生产技术开发
44.中幼林抚育工程
45.野生经济林树种保护、改良及开发利用
46.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47.林业基因资源保护工程
48.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和三剩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开发
49.野生动植物种源繁育、培植基地及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50.地道中药材和优质、丰产、濒危或紧缺动植物药材的种(养)殖
51.香料、野生花卉等林下资源的人工培育及开发
52.木基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
53.竹质工程材料、植物纤维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54.林产化学品深加工
55.人工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发和应用
二、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及干支流控制性工程
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资源短缺地区水源工程
农村人畜饮水及改水工程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海堤防维护及建设
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
病险水库和堤防除险加固工程
堤坝隐患监测与修复技术开发应用
10.城市积涝预警和防洪工程
11.出海口门整治工程
1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13.牧区水利工程
14.淤地坝工程
15.水利工程用土工合成材料及新型材料开发制造
16.大中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17.防洪抗旱应急设施建设
18.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制造
19.水情水质自动监测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发
20.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制造
三、煤炭
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四、电力
水力发电
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核能
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核电站建设
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乏燃料后处理
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六、石油、天然气
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七、钢铁
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建设
煤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工艺技术应用
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技术应用
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切和打包,不含炼钢)
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10.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1.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2.高强度钢生产
13.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4.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5.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6.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7.冷轧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