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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docx

安全玻璃3C认证规则

 

 

 

附件:

编号:

CNCA—04C—028:

2006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2006-07-12发布2006-07-12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附件6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25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及铁道车辆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玻璃产品、也适用于汽车、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简称汽车用安全玻璃)。

其中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风窗用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塑玻复合材料、钢化玻璃和安全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

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3.1.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和透射比进行划分。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风窗用夹层玻璃

风窗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

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风窗用钢化玻璃

风窗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透射比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同类透射比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

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相同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塑玻复合材料为同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

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同类透射比和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

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

风窗以外用中空安全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公称厚度、结构和制品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中空安全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

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

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半钢化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构成夹层玻璃的各片均为钢化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厚度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和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两类,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8填报。

C)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材质和工艺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3.1.1.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热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

a)生产厂概况;

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

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d)产品检验报告;

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f)产品描述;

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

h)其它资料。

3.2产品抽样检验

3.2.1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962《夹层玻璃》、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

钢化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4681《机车电加温玻璃》和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

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国家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审查

3.3.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

3.3.2工厂审查内容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3.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3.3.2.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

3.4.1.1样品检测

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初始工厂审查

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a.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审查。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建筑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

3.5.1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3.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3.5.2监督的内容

3.5.2.1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样品抽样检测。

3.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

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3.5.2.3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样检测周期为4年,在获证起的4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每年均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获证后第5年,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和附件4及附件5。

3.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规定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根据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样品要求

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附件3或附件4及附件5的要求检验。

4.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1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标准标志模压、丝网印刷标志

5.3加施方式

汽车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的印制方法可以采用移印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标志应清晰。

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后可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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