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01131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96 大小:114.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6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6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6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6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9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业知识题库

1、单项选择题

1、(仲裁委员会)负责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6、仲裁庭应该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调解。

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8、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9、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0、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12、仲裁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3、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15、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

16、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下面哪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8、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19、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2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22、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2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2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9、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3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1、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受行政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3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

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

33、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3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需要报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定管辖。

35、情况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

3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按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8、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文书的规定执行。

3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0、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文书送达当事人。

41、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42、《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43、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按照我省规定,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应当进行最少不少于

(1)个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44、职业中介结构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45、《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以及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46、《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

47、我省为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规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享受优惠。

48、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我省政策规定,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全省每年组织1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试行见习雇员制度,见习雇员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49、《就业促进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0、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创业服务、就业登记、(人才评价服务)等项公益性就业服务。

5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2、就业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53、高等院校应当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完善(就业实习)制度。

5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55、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56、用人单位对招录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7、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规模为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

58、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举办的一项社会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普遍性)等特征。

59、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筹资方式是(部分积累制)。

60、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

61、我省政策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在(2006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62、我省社会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63、目前,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

6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时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6、社会保险档案的保管期属于(长期保管)。

67、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68、《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

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7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7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76、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