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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职工调配

第三条调入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招聘

(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岗位、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对应聘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第五条内部人员调整

(一)部(室)内部人员调整由部(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部(室)之间人员调整,由拟调入部(室)商调出部(室)同意后提出调整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征得调入、调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借调

(一)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本部(室)编制内对一般管理岗的干部可采取借调方式,但应从严控制。

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如需继续借调,按借调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二)各部(室)借调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后,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三)各部(室)有紧急突击性任务,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可向局直属单位或相关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临时借用人员,不纳入借调人员管理。

第七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各部(室)原则上不采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工形式,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聘用手续。

第八条调出

(一)调出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二)下列人员申请调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

××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协议规定的年限;

××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回国后服务期未满5年;

××公费学习、培训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训人员),毕(结)业后在局服务期未满5年。

(三)违约金数额为申请调出人提出终止协议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资之和,每服务一年,违约金递减×××。

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学习培训后在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的比例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调出人员不需交纳违约金、培训费。

第三章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第九条处以下干部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一)应届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科员。

(二)应届研究生毕业,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博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主任科员;有工作经历的应届研究生在工作期间曾任职务(级)如果高于定级职务(级),按曾任职务(级)确定。

(三)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分别在副主任科员、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级)的评定及晋升,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定级和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晋升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辞职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局机关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党组会议审核或批准。

(三)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2款的辞职人员,局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

违约金、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款计算。

(四)辞职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人员,要批评教育,符合辞职条件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办理辞职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办公设备等财物交还、党政人事关系转移等内容。

辞职手续必须由辞职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于局的各种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辞职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退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局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的职工,予以辞退:

××未完成工作任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损害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违犯工作规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二)辞退职工,由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三)辞退的其它有关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请假休假

第十三条请假、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局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综合处。

(二)各部门副主任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休假,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三)各部门副处长和一般人员请假、休假,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所在部门综合处。

(四)请假、休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以上程序批准后,及时报局人事部门备案。

(五)请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请假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职工请病假,超过一天须出具医院或局医务室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请事假,超过一天须书面请假,如遇突发事件需请假,应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一)各部门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年休假。

(二)工龄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10天;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休假7天。

见习期、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时间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繁忙,一次未休完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可再次休假。

年休假最多分两次休完。

(五)年休假当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六)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第二年的年休假待遇。

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回局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

新调入职工,调入当年如已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待遇,不再享受局机关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十七条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不住在一地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探亲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

(四)上述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条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增加奖励假7天。

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3天的丧假。

去世亲属家在异地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发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章职工退休

第二十一条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即应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休无需个人申请,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个月起领取退休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室)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资产清退等手续;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其退休金,局级干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七章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人员工资正常晋升、调入人员的工资核定,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意见;其中局级干部的工资变动报国土资源部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的工资变动由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工资政策文件后,由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工资调整方案,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局批准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六条经局批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期间停发工资,留学期满回局工作,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工资;留学期满仍未回局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局同意连续请病假超过×××个月(含×××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以及国家、局机关执行的北京市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八条经局同意连续请事假超过×××个月(含×××个月)的职工,请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津贴和补贴费。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视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每月给予600—×××元的聘用费或补贴费,具体数额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局机关借调人员的工资发放

(一)借调到上级部门的局机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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