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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文档格式.docx

[1]科技、经济

和法律这三者不仅在总体上密切联系、相互渗透,而且在一些具体的领域也有机统一、相互结合,其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形式。

无论作为知识还是作为社会活动,科学与技术之间都有很大差异,但又有许多共同之处。

在近代以前,科学与技术的联系较为松散,技术往往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但在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制度的演变,也由于二者自身发展的逻辑,这种情况已有改变,新技术的发明往往依赖于某个科学原理,科学成为技术的先导,而技术则是科学原理的有目的的应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现代的科学更加技术化,现代的技术也更加科学化,科学与技术逐渐一体化。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

邓小平同志这一论断精辟地阐明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

科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和最活泼的因素。

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科技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的重大突破。

尤其是一次又一次的工业技术革命,使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改造世界的能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发展。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增长了100多倍,在20世纪由于科技的迅

速进步和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全球经济总规模增长了20多倍,由1万多亿美元增加到近30万亿美元。

而在全球经济高增长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已由本世纪初的5%左右上升到60—

70%。

科技进步已成为一个国家富强的源泉,成为人类文明的主要动力和源泉。

尤其是现代高科技作为跨世纪竞争的制高点,作为新时期历史的火车头,作为未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有力杠杆,已为整个人类所关注。

经济发展的程度已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技进步的程度。

当前,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人类即将迈入知识经济社会,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正在步入知识经济社会。

据专家研究分析,我国目前处在知识经济社会的萌芽时期。

可以肯定的是,21世纪人类将迎来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

按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解释,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

尽管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创造财富也离不开知识,但知识经济把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可以说,知识经济典型地反映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将更为密切,经济发展将主要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

事实上,有不少人包括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主张应当将“知识经济”更准确地称为“科技经济”。

[2]科技竞争尤其是高技术竞争将

是未来国际竞争中最核心的内容。

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7年2

月发表的《国情咨文》强调“必须驾驶强大的科技力量”,在美国政府发表的文件中还指出:

“科学是无穷的资源,技术是未来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的基础”。

1998年6月,江泽民主席

在会见部分院士时指出:

“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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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态势,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

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从而去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知识产权机制发挥着直接的和独特的作用。

知识产权机制主要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人们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科技成果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制。

这就在具体的领域中实现了科技、经济和法律的有机

结合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就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是特定的智力成果、经济利益与法定权利的统一体。

其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还有文学艺术成果等),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获得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科技除了具有文化功能外,更多地具有经济功能,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

知识产权在实质上体现了“知识”(科技成果)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等的利益机制。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在一起。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

当然,知识经济中的所谓“知识”与知识产权中的所谓“知识”的含义不尽相同,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后者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智力创造成果(尤其是科技成果)无疑是前者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没有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固然谈不上知识产权,但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若不能表现为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内在的机制也就不能发挥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

“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

”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将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

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

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

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的,因为一个国家若在一些关键产业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拥有科技成果本身和依法就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其经济的发展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丧失经济主权的危险。

这进一步表明了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与法律三者的有机统一体。

二.知识产权机制:

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知识产权是由相应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来确认和保护的,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只可能存在智力成果本身。

因此,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

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激励机制。

这是知识产权机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

从现代经济理论来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品创造者依法获得的一定的垄断权,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知识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从而避免出现无偿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车”行为。

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思指出,创新活动中存在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因此诺思认为社会的技术与知识存量决定了产量的上限,而实际产量还要受到制度的制约。

我们可以用诺思的这种理论来说明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作用。

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其相对于其它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来说,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

这意味着知识可经多次使用;

知识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许多人同时享有和使用;

知识相对丰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还可在使用中产生更多的知识;

知识易于传播和处理,且传播越广,其成本、价格越低。

从社会利益来看,作为智力创造成果的知识,其使用的人数越多、次数越多,其价值越大,对人类文明贡献越多,社会生产力也发展得越快。

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

济的发展。

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这一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

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

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正是国家代表社会以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为代价来换得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社会的公开,其结果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的,是“给发明和创造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

有人形象地说知识产权使得人们合法地去“追名逐利”,这也反映了以利益刺激为标志的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助燃剂。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调节机制。

这种调节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调节。

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是以赋予社会个体(智力成果创造者)对特定知识产品的垄断权来实现的。

但是,由于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继承,并且知识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在具有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具有调节机制。

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在时间上有限制,即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受保护(仅商标权到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有的知识,使知识来源于社会,又最终回归于社会;

知识产权在效力上有例外,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

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还有利于促使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知识产权的这种调节机制无疑也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为对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来说,激励与促进知识的大量生产与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同样重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则是其不可缺少的环境与条件。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再次,知识产权具有规范与保障机制。

规范与保障机制应该是任何法律机制都具有的,以起到规范行为、保障利益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规范与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保护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这是知识产权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专有权;

另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

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也应是知识产权机制的一部分。

当然,其这方面的机制往往需要与竞争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

在一些国家,一方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行为属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的这种机制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合法的垄断权得到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和调节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总之,知识产权具有的激励机制、调节机制和规范与保障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使得知识产权机制将成为知识经济的基本法律机制。

当然,知识产权的这些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从其应然状态来说的,其实际的作用要取决于多种因素。

而且,就知识产权机制本身来说,其也是有局限性的,要受到其作用范围、调整角度等的限制。

因而,知识产权机制如同其它事物一样,它不是万能的,其作用应当被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知识产权机制只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尽管是基本方面)的法律机制,它与其它法律机制都只是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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