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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行业我国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进行重大调整

【农业畜牧行业】我国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进行重大调整

 

我国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进行重大调整——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畜牧总站成立

3月10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畜牧总站正式成立,这是我国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的重大举措。

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

尹成杰指出,原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自创办以来,各自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原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畜牧业和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提高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农业部经过认真研究,充分酝酿,权衡利弊,慎重决策,提出了对部属畜牧兽医单位进行调整的方案,决定组建“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畜牧总站”。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动物疫情分析、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全国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和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合署办公,承担着全国畜牧技术推广、畜禽牧草品种资源保护、畜牧品种资源保护、畜牧经济运行分析、饲料和奶业技术服务、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等工作。

尹成杰强调,这次部属畜牧兽医单位的机构和职能调整,是中央级畜牧兽医支持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

通过改革,在农业部系统形成了以下两个体系,一是形成了以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四个分中心为主体的中央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二是形成了以部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为主体的中央级畜牧业发展体系。

这样调整,使我部畜牧兽医体系设置进一步完善,分工更加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这次改革和调整,将有利于提高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能力,提升畜牧业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加大畜牧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

尹成杰最后强调指出,部属畜牧兽医单位调整组建工作关系到我国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和畜牧业的发展,也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畜牧总站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整组建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同时,针对当前依然严峻的禽流感疫情形势,调整组建工作要与防疫工作统筹兼顾,决不能因为机构调整而影响防疫工作和畜牧业发展大局。

要努力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人心不散,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

国家首席兽医师贾幼陵、农业部总经济师薛亮等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中国农业信息网)

 

回良玉副总理:

切实做好春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3月2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全面部署春季防控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总指挥回良玉在会议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严峻形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春季防控工作。

回良玉指出,去年以来,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效,但疫情防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相当严峻,防控任务十分繁重。

从禽流感发生规律看,春季候鸟大规模北迁,是疫情的高发季节。

从国际疫情形势看,欧洲、非洲和亚洲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发生禽流感疫情,疫情呈发展态势。

从国内疫情形势看,禽类疫情时有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继续增加,有些地方防控还存在薄弱环节。

综合分析表明,今年我国春季存在着禽流感疫情暴发、流行的可能性,存在着人感染病例继续增加的危险性。

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足够的估计和充分的准备,切不可麻痹松懈,决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认真做好应对突发重大疫情的充分准备。

回良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免疫质量,构筑坚固的免疫屏障。

(二)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疫情监测,充分发挥村级观察员和各级疫情测报站的作用,提高疫情预警预报能力。

(三)健全应急机制,突出抓好各级应急预备队的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检疫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对禽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人感染禽流感病例的救治,严格规范地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六)加强科技攻关,开展疫苗、防治药物、快速诊断技术、候鸟迁徙规律和综合防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高防控科技水平。

回良玉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确保今年农民持续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的迫切需要,事关全局,意义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领导,层层落实防控责任制。

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指导督查,确保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法规政策落到基层、各项措施落到第一线。

要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基础。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副总指挥华建敏主持会议。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北京主会场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建设兵团、地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各地分会场出席会议。

 

关于统一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免疫证》的通知

桂渔牧发〔2006〕5号

各市、县(区)水产畜牧主管局:

2002年以来,我区全面推行《家禽Q病免疫证》的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原来使用的《家禽Q病免疫证》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家禽的免疫,促进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从2006年2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免疫证》(以下简称《禽流感免疫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2月1日起,家禽免疫禽流感疫苗后,应统一填发《禽流感免疫证》(其式样见附件),其填写规范及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免疫档案》填写及应用规范执行(桂渔牧发[2003]8号文)。

原来各地未用完的《家禽Q病免疫证》仍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家禽上市销售、调运、屠宰必须持有禽流感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06年7月1日起,全区统一查验《禽流感免疫证》,在此之前查验《家禽Q病免疫证》。

各地应严格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免疫证明或免疫期已过的家禽,一律不允许运离产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家禽免疫与否,以有效合格的《禽流感免疫证》为准。

今后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家禽被强制扑杀的,其扑杀补偿经费的发放一律以是否有合格的《禽流感免疫证》为准,没有此证的,一律不以补偿。

四、《禽流感免疫证》是重要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之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的规定,该证由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五、《禽流感免疫证》由自治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在发放禽流感疫苗时配套发放,逐级供应。

各市、县(区)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禽流感免疫证》订购、发放、使用、查验各环节的管理,保证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从根本上促进免疫工作的开展。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禽流感免疫证式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免疫标识制度的通知

桂渔牧发〔2006〕7号

各市、县(区)水产畜牧主管局:

2002年以来,各地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精神,认真按照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行、完善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有力促进了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工作的开展,为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普遍反映模块编码的免疫耳标存在追溯困难、容易伪造、无法实现数字化管理等缺陷。

为进一步完善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追溯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3号部令)、《动物防疫耳标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983-2005)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启用激光编码的免疫耳标。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激光编码的免疫耳标,即在耳标主面用激光编码机进行连续编码,每个编码代表单个动物个体,以实现一畜一标一号。

编码分上下两排,上排为主编码,为免疫动物(猪、牛、羊、犬)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代码(邮政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横向长方形排列;下排为副编码,弧形排列,猪、牛、羊的免疫耳标由8位字符构成,首位字母代表动物种类,其中P代表猪、C代表牛、S代表羊,后7位阿拉伯数字是以县(区)为单位的连续编码;家犬的免疫耳标由7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以县(市、区)为单位连续编码。

免疫耳标的颜色:

猪用耳标为粉红色,牛用为浅黄色,羊用、犬用为橘黄色。

免疫耳标的尺寸规格详见附件。

二、从2006年3月1日起,全区统一启用激光编码的猪、牛、羊免疫耳标;从发文之日起,各地订购的猪、牛、羊免疫耳标一律采用激光编码的方式制作。

各地原已订购、未用完毕的模块编码免疫耳标用完为止。

三、从2006年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家犬免疫耳标管理制度。

家犬免疫后,佩带全区统一的家犬免疫耳标(城镇宠物犬除外)。

四、猪、牛、羊及家犬免疫后,动物疫病防治员必须按规定程序佩带全区统一的免疫耳标。

同时,应将耳标编号填入《动物免疫档案》或《家犬免疫证》,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记录。

五、从2006年7月1日起,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猪、牛、羊、犬)出售、运输、上市、屠宰等各环节统一查验激光编码免疫耳标。

在此之前,查验模块编码免疫耳标。

没有免疫耳标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激光编码免疫耳标由自治区兽医防检站按规定统一招标,统一制作,逐级供应。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违者依法严处。

七、激光编码免疫耳标的订购、供应、发放、使用管理按《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和各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尽快构建全区免疫耳标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追溯机制。

九、自治区兽医防检站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确保这一工作的连续性。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光编码免疫耳标样式图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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