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抗旱信息管理水平我办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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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干涸

机电井出水不足

合计

轻旱

重旱

干枯

水田缺水

旱地缺墒

人口

大牲畜

蓄水总量

比多年同期增减

 

其中无抗旱条件面积

(千公顷)

(万平方公里)

(万人)

(万头)

(亿立方米)

(%)

(条)

(座)

(眼)

(1)新增一栏“在田作物面积”,指“所辖区域内在田农作物的面积”。

(2)在“作物受旱面积”中新增一栏“其中无抗旱条件面积”,指“既无灌溉水源,又无灌溉设施,无法实施抗旱浇灌的作物受旱面积”。

(3)“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定义修改为:

“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

”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即由于干旱,导致人、畜饮水的取水地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

天、南方地区低于35升/人·

天,且持续15天以上。

因旱牲畜饮水困难标准可参考其它标准。

在统计牲畜饮水困难时要将羊单位按5:

1比例换算为大牲畜单位。

(4)“水田缺水”是指“在水稻栽插季节,因水源不足造成适时泡田、整田或栽插秧苗困难”。

水田秧苗栽插后受旱,应视为作物受旱。

水田缺水只针对稻田。

“旱地缺墒”是指“旱地播种期,种子出苗前,待播种或已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或播种后未能及时出苗的”。

出苗率低,应视为作物受旱。

(5)新增一栏“河道断流”,指“因降水持续偏少使得来水严重不足,导致河道发生断流”。

2.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1表)

该表结构不做修改。

(1)“投入抗旱资金”定义修改为:

“各级财政、地方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投入抗旱的资金累计数量,不包括群众投劳折算资金、其它部门的抗旱救灾资金以及上级财政下拨的抗旱救灾资金。

(2)“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定义修改为:

“针对已经发生因旱饮水困难的人、畜,通过采取应急抗旱措施累计解决的饮水困难的人数和大牲畜头数。

本年度内,多次解决的同一人(畜)的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

3.农业旱灾及抗旱效益统计表(国汛统12表)

修改后的新表如下:

实际播种面积

作物受灾面积

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

本年粮食总产量

粮食因旱损失

经济作物因旱损失

其他行业因旱直接经济损失

因旱直接经济总损失

抗旱效益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其中成灾面积

挽回粮食

挽回经济作物

其中绝收面积

(万吨)

(亿元)

备注

(1)将原表中的“主要受旱时段”和“因旱少种面积”两栏删除。

(2)“作物受旱面积”的定义修改为:

“由于降水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源短缺,作物正常生长受到影响的耕地面积。

同一块耕地一季作物多次受旱,只计最严重的一次;

同一块耕地一年内多季作物受旱,累计各季作物受旱面积。

(3)作物受灾面积的表格结构改为“作物受灾面积”、“其中成灾面积”和“其中绝收面积”三栏。

作物受灾面积中包含成灾面积,成灾面积中包含绝收面积。

(4)增加“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一项,分为“人口”和“大牲畜”两栏。

“累计因旱人畜饮水困难”是指:

“本年度因干旱造成的人、畜饮用水困难累计值。

本年度内同一人(畜)多次因旱发生饮水困难只算一人(畜)”。

年度累计因旱饮水困难与年度临时解决饮水困难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同一统计时段内,累计人畜因旱饮水困难的数量应大于或等于累计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数量。

(5)“粮食因旱损失”和“抗旱效益”中的“挽回粮食”均由一栏增为两栏,单位分别为“万吨”和“亿元”。

(6)新增一栏“其它行业因旱直接经济损失”,指“因干旱灾害造成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7)新增一栏“因旱直接经济总损失”,指“因干旱灾害造成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航运业、水力发电等行业及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

4.新增《人饮困难及解困专题分析表》和《作物受旱及抗旱浇灌专题分析表》:

专题表1人饮困难及解困专题分析表

因旱人饮困难

解决人饮困难

合计

人口分布

缺水原因

采取措施

解困成效

城镇

农村

其中山丘区

缺少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蓄水不足

水井出水不足

其他

新建应急供水工程

新打井

出动拉送水车辆

应急调水

新建应急供水工程解困

新打井解困

拉送水解困

解困

其它措施

其中水窖蓄水不足

单位

万人

万立方米

万辆

专题表2作物受旱及抗旱浇灌专题分析表

耕地面积

在田作物面积

抗旱浇灌情况

抗旱浇地解除作物干旱面积

其中有效灌溉面积

合计灌溉面积

合计灌溉用水量

其中水库塘坝放水灌溉

其中提引河湖水灌溉

其中提井水灌溉

其中应急调水灌溉

面积

水量

千公顷

(二)农业旱情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国汛统10表)和《农业抗旱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1表),在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出现旱情并开始报旱后,至启动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三将这两张报表通过抗旱统计系统上报至国家防办;

在启动

级和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三将这两张报表通过抗旱统计系统上报至国家防办;

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日报,即每日将这两张报表通过抗旱统计系统上报至国家防办。

在报送《农业旱情动态统计表》(国汛统10新表)时,必须在表格下部的备注栏中注明当前主要在田作物和主要受旱作物种类及所处生长期。

受旱期间若出现较大降水过程,旱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上报降水对旱情的影响情况。

在播种季节要及时了解并报送计划播种面积、土壤墒情和播种进度等情况。

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要按国家防办要求临时加报《人饮困难及解困专题分析表》和《作物受旱及抗旱浇灌专题分析表》等(详见前文的专题表1和专题表2)。

二、城市旱情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城市旱情统计报表(国汛统13、14、15、16表)本次不做修改。

(二)城市旱情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修改为:

《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3表)由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改为建制城市出现供水短缺时开始填报;

在供水短缺持续期实行月报,即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

《城市干旱缺水及抗旱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4表)维持年报不变。

《干旱缺水城市基本情况及用水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5表)和《干旱缺水城市供水水源基本情况统计表》(国汛统16表)由年报改为有明显变化时填报。

三、其它旱情统计报表的报送要求

我办《关于印发新增抗旱统计报表的通知》(办旱【2004】30号)所修订的《部分行业因旱受灾情况统计表》、《抗旱服务组织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抗旱服务组织抗旱能力及效益统计表》3张报表的内容和报送要求均维持不变。

四、文字、图片和视频材料的报送要求和主要内容。

各省(区、市)发生旱情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期间,除通过抗旱统计系统报送报表数据外,还应及时报送文字材料,必要时还应报送图片和视频材料。

文字和图片材料一般应通过抗旱统计系统报送,视频材料可通过网络通讯方式报送。

文字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气象和水文情况。

包括受旱期间降水(面平均降水量、与多年同期距平)、气温(平均气温、与多年同期距平)、主要江河来水(流量或来水量、水位、与多年同期距平)、水利工程蓄水(各类水库、塘坝、水窖等水利工程蓄水量及与多年同期距平)、地下水(地下水埋深、与多年同期距平、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土壤墒情(用土壤相对含水量表示)等。

二是当前旱情及抗旱水量分析。

1.当前旱情分析。

包括受旱面积和受旱程度(与多年同期对比)、人畜饮水困难数量及受旱程度(与多年同期对比)、主要受旱作物和生长期、旱情主要特点。

2.抗旱水量分析。

包括需水量测算、可用水量测算(包括水库、河道、灌区和机电井等)。

三是抗旱工作措施及成效。

包括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工作部署、主要领导检查指导抗旱工作情况、抗旱减灾资金安排落实、抗旱水量调度、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维修、抗旱设备开动、抗旱浇灌面积、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情况、抗旱服务组织抗旱行动等。

四是旱情形势预测。

五是抗旱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六是下一步工作建议。

图片和视频材料应包括旱情及抗旱行动情况。

五、加强旱灾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要按照《抗旱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旱灾评估,建立健全旱灾核灾制度。

在一次严重旱灾过程结束及每年年底,应及时组织开展旱灾评估,并主动与民政、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会商核实灾情,及时上报。

六、年度报表和总结。

每年第四季度各省级防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年度报表填报和抗旱工作总结并上报国家防办。

关于印发

《抗旱统计制度修订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为适应新时期抗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抗旱信息管理水平,我办对《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办减【2009】9号)抗旱部分报表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新报旱统计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抗旱统计制度修订方案(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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