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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Word文件下载.docx

引起了南京市委、市政府和江宁区委、区政府的重视。

2009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这个案例引起了笔者的深思,随着周久耕的被判刑,“天价烟案”这一“网络反腐”的经典之役尘埃落定。

而这正反映出了“网络反腐”这一新兴的反腐方式,逐渐以其鲜明的特性成为反腐新宠。

短短两、三年时间里“网络反腐”发展迅速,日益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

与此同时与“网络反腐”相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如近几年来“网络反腐”的战果:

广东肇庆区副区长公款出国旅游事件、湖南浏阳广电局负责人公款奢侈消费事件、江西新余和浙江温州两市官员公款出国游事件等等。

但“网络反腐”在硕果累累的同时也出现了王帅“诽谤案”,张志坚“网络反腐”遭报复等事件。

一方面当今“网络反腐”有效弥补了传统反腐方式的缺位,但是也同时存在着不少问题。

如何有效促进“网络反腐”发展,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将从“网络反腐”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网络反腐”的界定

对于“网络反腐”的定义,当前相关的学术论述甚少,主要有下面两个:

一个是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对“网络反腐”的定义:

“所谓‘网络反腐’,不仅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听取网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还包括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信访举报及有关投诉。

这是一个受理和处理互动的过程。

同时,还应包括以网络为基础的电子政务建设和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网上监督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另一个是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郝一峰认为,“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是反腐败事业的新方式。

田湘波副教授主要是通过列举“网络反腐”外延的方式来解释何为“网络反腐”,指出“网络反腐”主要包括哪些方面,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反腐”的外延必定会不断变化,因此笔者更倾向于郝一峰助理研究员的定义方式,即通过归纳“网络反腐”的内涵来对其进行定义,而“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反腐方式,其内涵就在于它以网络为工具。

同时笔者认为定义中还要指出“网络反腐”的主体为广大网民和国家反腐机关。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反腐”的定义为:

“网络反腐”就是一种广大网民和国家反腐机关通过网络揭露、曝光和追查各类腐败行为的方式。

虽然“网络反腐”这一概念常常见诸于各类媒体,代表通过网络进行反腐。

但这种表达方式尚不严密,故笔者通过对“网络反腐”这一概念加上引号来表明这一点。

“网络反腐”与其他反腐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网络反腐”是凭借网络这一工具来揭露曝光官员的腐败行为。

网络本身是一种信息传播方式,具有开放性,隐蔽性,信息共享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网络的这些特点赋予了“网络反腐”不同于其他反腐方式的鲜明的特点,主要包括:

(一)、便捷性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我国的网民不断的增加,这些都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客观条件。

众所周知,网络能够全天候的进行信息传播,更新速度快,而且发布信息方便。

所以,广大网民想通过网络参与反腐,揭露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只需坐在一部连接着互联网的电脑前面,到某个网站发帖就行了,而广大的网友将会帮你把这个信息传递到各个网站。

这就解决了传统举报方式如信访,上访等方式中“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难题,使“网络反腐”成为一件省时,省力,省钱的事。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网络反腐”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这个是其他反腐方式所不具备的。

(二)、安全性

与传统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的安全性更高。

在传统反腐方式中,群众想要举报往往需要亲自到某个指定的地点进行举报,有时还需要填写自己的真实资料,甚至还可能与被举报者面对面进行对质。

有专家透露:

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十大反腐名人,其中九人遭到报复。

在这种情况下,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很容易受到打击报复。

而网络则具有隐蔽性,既可以实名发布信息,也可匿名举报,有利于对举报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使被举报者很难找到举报人进行报复,这就减轻了民众的心理负担,打消了举报者唯恐遭受打击报复的顾虑,网民可以大胆地将其所知道的信息曝光出来。

(三)、有效性

日前,一项在线调查显示,75.5%的人选择“网络曝光”来参与反腐。

究其原因,“网络反腐”是网民在官方举报效率低等弊端下的一种无奈之举。

网民更加相信网络公开透明所带来的巨大舆论效应。

由于网络具有开放、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只要网民将哪个官员腐败的问题放到网上,广大网友将会通过各种形式将其传播开,短时间内便会引起广大网民和各种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

这就对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其对网上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审查,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也使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只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就拿“曹在云案”来说,正是超过10万的网络访问量和300余个回贴,对国家有关机关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才使得曹在云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此外,网民在举报时所提供的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皆可能成为之后反腐败的证据,这些将加速腐败分子的落马。

综上,网络的强大舆论压力可以达到反腐败的良好效果。

三、“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

“网络反腐”的兴起是因为传统反腐方式的不畅,同时与其他传统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有着其特点和优势。

但是,在这些优势背后,“网络反腐”也隐藏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尤为突出:

(一)、网络举报信息真伪难辨

众所周知,网络上有海量的信息,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在这些海量的信息中也隐藏着大量的虚假信息。

“网络反腐”离不开网络这个媒介,不可避免的也就会出现虚假举报信息。

首先,网络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看到的和听到的文字、形象和声音都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形成了另外一个时空概念。

所以,对于这个空间里发布的任何反腐信息,除非发帖人告诉你信息的真实情况,否则我们很难清楚的辨别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网络具有隐蔽性。

正是这个原因,网民可以安心坐在电脑桌前,通过网络匿名地发帖揭露腐败现象参与反腐,而不必担心自己信息的泄露而遭到打击报复。

但有的网民却利用网络这个特性,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故意发布虚假反腐信息,诬蔑陷害官员。

再次,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空间。

网络运营商并不像报纸、杂志等那样对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后才进行发布,网民通过网络进行举报,只需要一台连着互联网的电脑,就能自由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这就给了虚假举报信息生存的空间。

有些网民甚至利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打着“网络反腐”的旗号,无中生有刊登政府的“腐败”新闻,煽动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从而达到反政府的目的。

最后,网络时代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网站和网民为了吸引注意、提高点击率,往往使用夸张、煽情、耸人听闻的语言,放大腐败面,使本来不属于腐败的现象夸大成了腐败,这也是虚假信息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网络举报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以网络为平台的“网络反腐”,已成为广大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新途径。

网民通过网络这一方便快捷的途径,可以随时随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对腐败现象进行揭露,为有关部门提供反腐线索等等。

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广大民众在网上提供一些腐败线索,举报某些腐败官员,往往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唯有等到举报信息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人尽皆知的时候,有关部门才会出面予以处理。

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与传统的反腐方式相比,“网络反腐”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对于网上举报信息,有关部门是否应当受理以及答复时限等没有相应的规定。

这就导致相关部门在面对网络举报信息时抱着消极被动的心理,对于网上举报漠不关心,不及时予以受理或者不及时给以答复,使“网络反腐”变成一种失去现实意义的形式,导致“网络反腐”这一概念仅仅停留在网络这一层面,没有与现实中的反腐机制形成良好的互动。

(三)、容易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

“网络反腐”容易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如在天价烟案被曝光不久,又有网民在网上曝光,说南京市原国土局长、现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在南京拥有4套房子,价值600万元。

不久关于臧正金及其家属的其他私人信息也在网上曝光,一时间臧正金在网上被称为“臧四房”。

虽然后来通过臧正金本人澄清和组织查实,臧正金并没有腐败问题,但是此次事件已经对臧正金及其家属在隐私权和名誉权方面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网络反腐”存在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通过网络进行反腐的行为与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抽象,使得网络举报人稍不留心,就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比如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但对于隐私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着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范围及于整个私生活领域。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而对于“网络反腐”法律更是没有任何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网络反腐”跟名誉权、隐私权的概念都很模糊,导致了“网络反腐”与侵权行为界限模糊,在实践中难以区分“网络反腐”什么情况下会变成侵权。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反腐”所具有的隐蔽性这一特点,使得举报人不易被发现。

而这一特点也可能被一些网民所利用,恶意侵害他人权利。

其为了打击报复官员或其他目的,通过在网上暴露官员隐私,随意编造事实,对官员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的方式。

使官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四、关于促进“网络反腐”发展的若干建议

因为网络自身存在着局限性,导致了“网络反腐”这个方式也存在着固有的问题,限制了“网络反腐”的发展。

接下来,笔者将对如何促进“网络反腐”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信息筛选和审查机构,正确引导举报信息

针对举报信息真伪难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处理网站,设立专门的信息筛选和审查机构。

由机构里的专门人员对各种网站的举报信息进行筛选与审查,在专门的网站公布处理结果,说明理由并且必须允许任何人提出异议和举报人申请复议。

对查明具有主观故意散播虚假信息,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应该动用技术手段追踪举报人,对其进行惩罚,形成警示效应。

对于网络上出现的各种虚假信息,政府应该及时予以引导、澄清。

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应该更加透明地公开自己的政务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避免网民打着“网络反腐”攻击官员和政府,才能更好地发挥“网络反腐”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举报制度

“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型的举报方式,是在传统举报方式的基础上,以网络作为平台向官方提供反腐信息,形成网络舆论监督,从而达到反腐的目的。

然而要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效力,就必须为其提供制度化的保证,将“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有效链接起来。

所以笔者认为建立网络举报制度,及时受理举报和公开处理结果是促进和完善“网络反腐”的重要制度。

2008年8月13日株洲市出台《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标志着“网络反腐”正大步向制度化迈进,该暂行办法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为“网络反腐”提供了制度化平台,使“网络反腐”与现有的反腐机制良性互动,同时也使现有反腐机制在网络资源配合下,更有效地清除腐败。

因此,欲完善网络举报制度,相关部门不能做一个消极被动者,而应该做一个积极参与者,必须建立起网络制度化平台,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官方网站上设置投诉举报中心,及时受理举报,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在受理举报信息的同时,还应该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对于在网上提供反腐信息的举报人应给予保护,防止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

此外,还应该建立网络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网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经查实结案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从而激励广大公民反腐败的积极性,使更多人投入到反腐败的事业中。

(三)、建立“网络反腐”的自律性组织,加强网民自律

笔者认为,要解决“网络反腐”容易导致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受侵犯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自律。

“以自律求得更大自由,这样才能在充分发挥网络匿名的优势基础上,避免匿名带来的名誉隐私侵权伤害。

首先需要建立“网络反腐”自律性组织。

对于建立“网络反腐”的自律组织,考虑到中国当今网络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网络反腐”自律组织,其条件尚未成熟。

但是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里分别建立如“网络反腐”协会等专业的“网络反腐”自律性组织是可行的。

这些组织通过建立自己组织的章程、设立监督机构来规范自己成员,以避免出现“网络反腐”侵犯他人名誉和隐私权的情况产生。

此外还要加强网民的自律,网民进行“网络反腐”时要自我遵守法律和道德,这也同时需要网民在政府社会的帮助下自觉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在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觉性,才能防止“网络反腐”带来的侵权问题。

网民通过网络参与反腐时,必须注意举报信息的客观真实,不能故意捏造信息,利用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对官员进行打击报复,侮辱诽谤。

网民对于网络上所曝光的信息,要注意不能人云亦云,以讹传讹,尤其是对于可能损害到官员名誉的信息一定要保持清醒,待有关机关进行查证后再对有关的事实进行确认。

只有在网络中加强自律,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正确、文明运用网络参与反腐,才能防范“网络反腐”带来的侵权问题,促进“网络反腐”的发展。

(四)、建立中立第三方

虽然网络具有隐蔽性,通过网络来举报相对于其他举报方式来说更加安全,但网络举报人依旧有可能因信息被泄露而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因而对于网络举报人的信息一定要严格保密。

但又由于网络参与人数众多,鱼龙混杂,可能有些网民会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对官员进行侮辱诽谤,侵犯官员的人身权利。

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煽动社会情绪,这就要求不法网络举报人的信息能被掌握,以便追究其责任。

网络举报人真实信息需要严格保密,但如果网络举报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要追究其责任就必须知道网络举报人的真实信息,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矛盾。

笔者认为这两者的矛盾可以通过建立一个中立第三方来解决。

该第三方由网络运营商共同组成,介于国家机关和网民之间,依法自律。

任何要通过网络举报的人必须在网络上记录真实信息,该信息由第三方保管,但不能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掌握。

只有在国家机关已经确定网络上举报的信息侵犯了官员的权利或是被用来煽动社会情绪的信息,第三方才可以将举报者的真实信息告知国家有关机关,以便追究非法网络举报者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有效保管网络举报人的信息以免其受到打击报复,又可以对网民形成威慑,促使其客观真实地发布信息。

总之,我国是一个拥有3亿多网民的网络大国,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网民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网络反腐”这种新兴的反腐方式必将在我国廉政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而对“网络反腐”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重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本文归纳了“网络反腐”的几个特点;

提出了利用网络来反腐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但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本文阐述的“网络反腐”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尚有不足之处,所述观点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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