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精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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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对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配备的比例、校车运营的组织形式、过渡期时限、校车运营企业的组建、随车照管人员、现有的达不到专用校车标准但取得校车标牌的客运车辆的退出机制等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时限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住址和教育教学的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核。
收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回复后,按规定时限报送审批。
3.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编写校车交通安全手册,提醒广大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注意事项。
4.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对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或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责令改正。
三、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职责
1.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
2.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核。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查验专用校车外观标识;
与教育、交通部门联合审查校车运行方案,负责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及开行时间。
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反馈。
3.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4.负责校车驾驶人管理。
市、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理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
每年对校车驾驶人相关情况进行审验。
5.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通行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部署警力,特别是早晚交通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
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依法查处。
对校车超员的,要通知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和交通部门。
6.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责任。
7.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
8.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与交通部门共同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察,检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
9.设立校车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全社会监督。
四、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对承担校车服务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管理;
与教育、公安部门联合审查校车运行方案,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审核。
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向教育部门书面反馈。
4.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有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6.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7.设立校车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市发展改革委职责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参与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等工作。
2.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3.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七、市司法局职责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八、市财政局职责
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
积极贯彻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支持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办法。
2.负责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车补助审核、支付。
3.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4.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搞好校车补贴调研,掌握校车服务提供者情况,确保校车运营;
同时,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搞好校车补贴改革,在原来按车补助政策基础上,逐步向按校车座位补助,解决大小校车收入不均的问题。
九、市规划局职责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县(市)区规划部门编制好中小学校规划,做好中小学规划选址工作。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市中小学学校现状及未来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调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好全市中小学校规划及规划选址工作,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十、市国税局、地税局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
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评估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研究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质量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3.指导县(市)区质监部门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县(市)区政府要求,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对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市工商局职责
2.依法核定校车服务公司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安全生产煤管局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受理举报投诉。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十四、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内容需进一步明确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十五、市委宣传部职责
积极组织协调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六、市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十七、校车使用学校职责
1.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建立本校的校车档案和安全管理台账,制定行车安全预案,并及时报校车主管部门备案。
2.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校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管理及追究制度。
3.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组织好随车照管人员的培训与协调。
4.负责将校车接送学生的线路、地点、时间和交接方式以书面方式告知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由监护人认可并签字。
通过家长座谈会等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校车使用情况。
5.中小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是取得校车审批资格的车辆。
6.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校车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逐车逐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十八、校车服务提供者职责
1.提供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
加强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并确保学生上下学时间。
3.承担校车车辆行驶安全、乘车安全及相关责任。
如有意外或事故发生,造成乘车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辆事故等的,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二十、监护人职责
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知晓校车行车线路、校车车况及驾驶员、跟车人员等与校车有关的安全情况。
2.必须在知晓认可校车使用情况前提下,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教育子女遵守校车安全规定。
约定并遵守接送孩子的时间,做好与校车跟车人员的交接手续及记录,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