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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

传授社会主义道德思想和文化知识。

第五条本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园为公办全日制(或寄宿制)省二级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八条本园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园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

100000元整(注:

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

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

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

第十条本园的办学范围:

以全日制为主,招收3-6岁幼儿

(一)。

(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三)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学龄前儿童,学习期限为3年;

本园为学前教育学校。

(四)本园性质为:

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园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

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园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设定3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园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园长和确认由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1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二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幼儿园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园主要负责人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园副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第二十一条本园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本园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园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园财务。

(二)对本园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园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园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本园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园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为;

邓彩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园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园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帐,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四条本园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园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登记检查;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木园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备案,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本园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条本园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园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本园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9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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