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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xx县教育局
地址:
130……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XX县教育体育局校安工程第三标段
1.1.5
建设地点
XX县内
1.2.1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
出资历比例
100%政府投资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全部到位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252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12月14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5年8月22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本县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本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房屋建筑三级项目经理或建筑工程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质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不集中举行招标答疑。
投标人于2014年10月31日17时前将投标疑问以无记名方式发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至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
zcj0820@传真:
0571-********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4年11月5日14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1~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0000元(不计息),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两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一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公司公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收件单位:
XX县公证处
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标室1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5)开标顺序:
按投标时间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交纳中标造价10%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时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造价10%
注:
本招标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说明为准。
二、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李四
1.1.3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XX县内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00%政府投资。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全部到位。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60日历天。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
(2)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
同类建筑
(4)信誉要求:
(5)项目经理资格:
(6)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活动,由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2014年10月31日17时前以无记名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传递给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2014年11月2日通过信息网络和书面形式公开予以发布答复,所有投标人可从网上直接获取,也可到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领取。
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信息网络和书面形式公开予以发布,所有投标人可从网上直接获取,也可到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领取书面答疑、澄清、修改文件。
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2.3.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按规定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3.2.4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3投标截止日期:
2014年11月5日14时00分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不计息),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企业本部基本账户交纳,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1~3个工作日内入账到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收据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开标之前凭银行入账凭证到招投标服务中心财务室开具给投标人。
指定帐户如下:
账户名称:
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账号:
33001617182053000524
开户行:
建设银行XX支行
3.4.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进行投标担保,采用转账、电汇或汇票交款形式;
3.4.3未中标单位在确定拟中标人公示3天后归还全部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如图纸损坏或遗失,每张按50元赔偿,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施工图纸押金(不计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退还。
3.4.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得退还,并谢绝该投标人参加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的工程投标,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4.4.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包括未递交投标文件的);
3.4.4.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4.4.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的;
3.4.4.4有其他干扰招标、投标工作行为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4.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4.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4.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2014年11月5日14时0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开鲁县公证处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4.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4.5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XX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招标人根据《XX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参加本工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议执行XX建设[2005]09号文,具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前抽签确定,抽签产生的评委应遵守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调换。
并报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聘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1投标文件的澄清
6.1.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询标或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6.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2.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5.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6.2.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2.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回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2.4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6.2.4.1本须知第11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2.4.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6.2.4.3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手写体的(除签名、附图及19.4款规定之外);
6.2.4.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理委托书,或者虽有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
6.2.4.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2.4.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2.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同样错误两处及以上、投标文件中客观上应不同的内容存在相同的;
6.2.4.8投标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6.2.4.9投标资料中有弄虚作假的;
6.2.4.10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报价不同的;
6.2.4.11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2.4.12存在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6.3.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6.4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6.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6.2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6.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6.4.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6.2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6.5评标方法和标准
根据县招管办、县建设局和监察局联合发布的X招管【2009】4号文件,本工程采用总价下浮中标法评标,下浮率为12%
招标人按文件规定确定本工程中标价为126.3365万元,投标人报价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为无效标书,作废标处理。
具体评标的方法如下:
(1)、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中标抽签。
(2)、投标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代表在公证员的公证下随机抽签产生拟中标人和中标备选人,并对各自的抽签结果予以签字确认。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6.4、6.5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7.2.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没有义务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