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个体工程建设建筑设计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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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阳台………………………………………………………………………45

3、楼梯栏杆…………………………………………………………………48

4、空调板……………………………………………………………………52

5、雨蓬………………………………………………………………………53

6、檐口………………………………………………………………………54

7、台阶、坡道………………………………………………………………55

8、集水坑、地沟、盖板……………………………………………………56

9、通风井、采光井…………………………………………………………57

10、排烟道、排气道………………………………………………………58

11、泛水、雨水口…………………………………………………………61

12、上人孔…………………………………………………………………63

13、变形缝…………………………………………………………………65

14、地下室防水……………………………………………………………67

1、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1.1、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应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境要求。

1.2、住宅所建地址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工程地质灾害和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1.3、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1.4、住宅结构设计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类50年。

1.5、住宅设计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多层住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二级,群房的耐火等级不应底于二级,高层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6、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疏散的功能。

故应符合“建规”、“高规”有关条文要求。

1.7、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要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1.8、住宅建筑设计选材、装修用料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1.9、住宅必须进行建筑节能设计。

应符合DBJ41/062—2005“省住宅节能标准”。

1.20、设电梯的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21、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1.22、住宅设计应符合以下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1999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GB50368-201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2.建筑面积的计算

2.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面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3、多层建筑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5、地下室、半地下室(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措施)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2.6、坡地的建筑物吊顶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

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2.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2.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9、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斗门、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10、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2.11、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

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计算。

2.12、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2.13、雨蓬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雨蓬净挑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4、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顶层楼梯无顶盖或顶层楼梯上有雨蓬但不能完全遮盖楼梯的雨篷,顶层楼梯不计算面积;

顶层楼梯可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则其下楼梯应按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5、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6、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7、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8、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19、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0、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21、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即楼下消防通道)。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材面、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装饰性构件和面体、悬挑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棚、与建筑物内不相通的装饰性阳台和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无顶盖室外楼梯的顶层和用于检修(屋面检修钢梯)、消防等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不单独计算面积,实际已计算在所在平面内所占面积)。

9.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3.建筑高度、层高和室内净高

3.1、建筑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的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注:

控制区包括: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

以及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

2.非控制区内建筑高度:

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

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含屋顶构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2、层高: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指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

顶层的层高有三种情况,当平屋面时以该层楼面面层至屋面结构层的垂直距离来计算;

当平屋面为结构找坡时,以坡向最低点计算垂直距离;

当为坡屋面时,则以坡向低处的结构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作为计算垂直距离为层高。

如住宅层高宜为2.80m。

3.3、室内净高:

一般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当由于功能使用要求室内空间时,净高应从楼地面完成面至楼盖、屋盖、梁底面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垂直距离计算。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如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空间最低净高不应小于2m。

又如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要求;

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汽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20m(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如自动灭火管网等)。

商店最小净高:

单面开窗3.2m、前面开敞3.2m、前后开窗3.5m、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3.5m、设通风空调系统3.0m。

4、建筑节能设计

4.1、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洛阳、郑州、三门峡等地区属于寒冷地区。

寒冷地区建筑基本要求,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应兼顾防热。

4.2、住宅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要求。

4.2.1、省辖市的建筑物的外墙应采用外保温做法。

4.2.2、建筑物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及0.30以下。

(应按本设计实际体形系数写在说明节能条例内)

4.2.3、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和北向外廊应设置外窗,其它方向外廊宜设置外窗。

楼梯间可不设采暖设施,但楼梯间隔墙和户门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计算其传热耗热量。

单元入口门宜采用密闭门。

4.2.4、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4(应按本表内容填写各部围护结构实际传热系数附在说明节能条例内)。

表4.2.4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采暖室外平均温度(℃)

1.0~2.0

0.0~0.9

代表城市

郑州、新乡、许昌、开封、漯河、安阳、济源、鹤壁、商丘、洛阳、周口、三门峡、焦作、濮阳

屋面或顶棚

0.60w/(㎡·

k)

0.60

平均外墙(体形系数≤0.3)

0.75w/(㎡·

0.70

楼梯间隔墙

1.65w/(㎡·

1.65

户门

2.70w/(㎡·

2.7

窗户(含阳台门上部)

2.80w/(㎡·

2.8

阳台门下部芯板

1.72w/(㎡·

1.72

地面

周边地面

0.52w/(㎡·

0.52

非周边地面

0.30w/(㎡·

0.30

接触室外或不采暖

0.50w/(㎡·

0.5

空间上部的地板

4.2.5、窗户(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不宜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本设计实际各部分窗墙面积比写在说明节能条例内)

(1)北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25

(2)东西向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30

(3)南向有阳台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35

(4)南向无阳台的,且中空玻璃窗或双层窗时,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45。

4.2.6、窗户的位置宜设在墙体中间,对于北向,不应采用飘窗(凸窗),其它方向不宜采用飘窗(凸窗),飘窗(凸窗)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应按墙体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即选引省标相应节点或相应部位作保温节点)。

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规定。

4.2.7、设计中应采用气密性良好的窗户(包括阳台门),应注明气密性等级,即:

1—6层为3级、7—30层应为4级。

4.2.8、设计应说明外门和外窗框靠墙体部位的缝隙宜采用密封膏嵌缝密封,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能采用普通砂浆补缝。

4.2.9、若本设计体形系数大于0.30或围护结构的部分传热系数超过表4.2.4规定的限值或窗墙比不符合4.2.5条部分要求时,应请通风专业对整个建筑的耗热量指标进行验算,若验算结果符合“省标”表3.0.1规定,建筑节能设计符合要求,否则,建筑应对上述对应部分进行调整修改。

4.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S要求。

4.3.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

4.3.2、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

(体形系数应在建筑说明节能条例内表明本设计体形系数)。

4.3.3、寒冷地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表4.3.3要求(建筑说明应在节能条例内,按此表内容填写本设计实际各部分传热系数)。

注: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3.3寒冷地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传热系数kw/(㎡·

0.3<体形系数≤0.4传热系数w/(㎡·

屋面

≤0.55

≤0.45

外墙(含非透明部分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

外窗

传热系数k

w/(㎡·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北向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5

≤3.0

0.2<窗墙面积比≤0.3

≤2.5

0.3<窗墙面积比≤0.4

≤2.7

≤0.7/—

≤2.3

0.4<窗墙面积比≤0.5

≤0.6/—

≤2.0

0.5<窗墙面积比≤0.7

≤0.5/—

≤1.8

屋顶透明部分

≤0.5

4.3.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3.5、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4.3.6、本设计建筑节能,不符合4.3.2、4.3.3、4.3.4、4.3.5条中任一项要求时,热工专业应进行权衡判断。

4.3.7、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节能条例内,应按本设计计算结果注明体形系数,例表填写。

5.单体建筑无障碍设计

5.1、建筑入口

5.1.1、建筑入口为无台阶、无坡道时,入口室外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50。

5.1.2、商业建筑与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5.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1.3规定。

表5.1.3入口平台宽度

建筑类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住宅、公寓建筑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5

无障碍宿舍

5.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蓬。

5.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对小型公建、多低层住宅应大于等于1.20m;

对大型公建和中、多层住宅应大于等于1.50m。

5.16、入口处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5.2入口坡道

5.2.1、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

5.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靠墙一侧应设靠墙扶手,临空一侧应设扶手栏杆,坡道与休息平台应保持连贯。

5.2.3、坡道两侧临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

5.2.4、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不同位置的坡道、坡度和宽度

坡道位置

最大坡度

最小宽度(m)

有台阶的建筑物入口

1:

12

≥1.20

只设坡道的建筑物入口

20

室内走道坡道

≥1.00

室外通路坡道

困难地段

10~1:

8

5.2.5、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表5.2.5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6

10

备注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35

8坡道的坡度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道。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5.2.6、坡道应平整不应光滑。

5.2.7、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5.3、通道、走道和地面

5.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轮椅通行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居住建筑走道

建筑基地人行通道

5.3.2、人行通道和室内走道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5.3.3、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楼地面应相互取平,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5.3.4、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处的雨水算子不能高出地面,其孔不能大于15mm×

15mm。

5.4、电梯

5.4.1、设电梯的住宅楼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5.4.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4.2-1和表5.4.2-2的规定。

表5.4.2-1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计要求

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按钮

高度0.90~1.10m

电梯门洞

净高度大于或等于0.90m

显示与音响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标志

1.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2.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表5.4.2-2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电梯门

开启净宽大于或等于0.80m

面积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镜子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5.5、无障碍住房

5.5.1、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5.5.2、无障碍设计住房应根据客户要求设置,住房设计要求详见《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中7.12条。

一般无客户具体要求,建议在设计说明中注明,根据商品房售房要求反馈信息,设计进行无障碍住房修改设计。

6、室内环境

6.1、住宅建筑用房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等室内环境要求。

6.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6.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详表6.3。

表6.3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1/7

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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