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C类资料整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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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德——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智——要有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3)体——要有良好的身体体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
停、报、检、越
停——遇到严重违章行为,可能造成事故的,有权责令停止生产。
报——出现事故,有权立即上报。
检——有权检查所在单位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的执行。
越——对不认真执行的有权越级上报。
13.劳动保护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是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为理念,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总称。
14.安全员配备:
按照资质
(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不少于4人,二级或以下不少于3人
(2)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下不少于2人(3)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4)其它不少于2人。
3、
安全员配备:
按照建筑面积
(1)1万m2不少于1人
(2)1万—5万m2不少于2人(3)5万m2不少于3人
按照合同价
(1)5000万~1人
(2)5000万—1亿~2人(3)1亿~3人。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人,50-200人的配备2人,200人以上的配备3人以上,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情况实际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五。
1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实行总包的,安全生产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16.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
(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只能;
(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17.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确立了“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
18.(生产安全的主体与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13项内容:
(见P13了解一下)
19.2004年1月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
20.安全生产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宪法规定)
(2)“管生产必先管安全”原则(3)三同时(4)全员教育培训原则(5)”三不伤害”(6)”四不放过”:
①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防过②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受教育不防过③没有防范措施不防过④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不防过(7)五同时:
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安全生产基本原理:
(1)整分合原理:
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组织综合
(2)封闭原理:
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都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有效的管理(3)人本原理:
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它的二级原理: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激励原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2.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
熟
23.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4.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5)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25.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率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
26.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27.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
28.法律规范的种类有:
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规定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法律规定。
29.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0.民事责任了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31.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32.法律责任的种类:
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3.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生产(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6)行政拘留。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的罚款。
3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只是他人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管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一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一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基础上,再延长暂扣期30日至62日得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为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4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制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履行第十二条第
(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2,为按照规定建立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3,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4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地;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
(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5.《刑法》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触犯刑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1,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2,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3,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1,依法不予延期的;
2,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3,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47.力的三要素:
实践表明,力对物体的效应(包括外效应和内效应)。
取决于力的大小、力的方向、力的作用点三要素。
48.作用和反作用定律:
两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沿同一直线,并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
49.压杆稳定:
若在螺杆上稍稍加一横向力扰动一下,螺杆就会出现突然弯折二导致倒塌,这表明细长压杆的失效,并不是由于强度不足而引起。
这种失效现象,称为压杆丧失了稳定性,简称失稳。
50.受压杆件的失稳,由于它是突然发生,故会造成灾难性的事故。
51.欧姆定律:
全电路欧姆定律:
在闭合电路中,电流和电流的电动势成正比,与内外电路电阻之和成反比。
52.人体运动系统:
人体运动系统由骨、骨连接和骨骼肌三个部分组成。
53.体力劳动停止后心跳可在15秒后出现减少。
54.事故发生前的心理状态分析:
1,侥幸心理;
2,冒险心理;
3,思想麻痹;
4,技术不成熟;
5,安全意识淡薄。
55.人机系统由人的子系统、机的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组成。
56.ABC法:
A类是关键少数(占事故发生类别的多数),B类是一般管理对象,C类是属于次要多数。
57.PDCA循环:
PDCA是英文Plan(计划)、DO(设施)、Check(检查)、Action(处理)四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
58.PDCA循环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制定计划(P),包括分析现状和问题,根据主要原因制定方针、目标和活动计划。
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D),即实施计划、措施。
第三阶段是检查阶段(C),即检查设施效果。
第四阶段是处理阶段(A)这个阶段包括总结经验,巩固成绩,遗留问题转入下一个循环。
59.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60.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人为性前置性充分性约束性动态性可控性均衡性
61.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已成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62.基本评价方式共有三种:
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63.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方式主要有:
逐项评价综合确定;
逐项分解全面覆盖;
定性评价定量评分
64.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由各评价表及评价组合表的评价参数综合确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综合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
Z为评价表中各项评价项目实得分之和,称为评价表实得总分。
65.劳动者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66.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
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
67.生产安全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⑴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伤亡,或者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8.建筑业五大伤害事故伤亡数量分析表中2006年和2007年坍塌都排在第二位。
69.触电后一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六分钟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可见,就地进行及时正确的抢救,是触电急救成功的关键。
7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锁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成,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节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多选)
71.个别生产管理做得好的,只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例,不能代表企业的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2.一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建立采取分级管理的形式。
企业的管理层一般分为三层:
总公司(公司),施工项目部、班组。
可归纳为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
73.早在196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这五项规定经过不断充实和完善形成的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7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7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⑴企业各个部门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⑵企业各个部门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⑶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无遗漏。
⑷企业各个部门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⑸企业各个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
⑹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能够或已有效展开。
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制能够督促所属机构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⑼其他管理要求。
76.《建设工程安全成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7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操作水平的重要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不包括企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等。
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78.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有两大块内容:
一是企业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发生等级事故的管理内容制定的相应规定,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管理措施。
79.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和具体措施,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提出管理要求。
(2)应明确施工现场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3)有日常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报告资料的档案管理要求。
(4)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80.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有如下要求:
⑴安全费用使用范围⑵安全费用提取要求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要求
81.等级事故的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按照等级事故报告和调查有如下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给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2.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
各项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⑴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⑵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⑶市政共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83.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形成直至各个施工现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有效的知道和监督直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84.建质【2008】9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85.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8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所属项目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8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中应有企业委派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领导认定)
88.施工现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⑴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⑵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⑶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或查处⑷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⑸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⑹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89.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转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俗称“三类人员”。
90.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个方面。
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91.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每年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92.2009年1月20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方法》,江苏省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特种作业工种:
⑴建筑焊工⑵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⑶桩机操作工⑷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⑸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93.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9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考核管理既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的考核,也包含用人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的考核包含建筑租赁单位,劳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9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9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97.安全教育培训应是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对以上培训对象,内容做出具体的教育培训要求。
98.社会保障是一种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帮助和保险制度。
99.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的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以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
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00.《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