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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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发展与协调.doc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作者

管荣齐

内容提要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发生毁损、丢失,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卷调查的结果是,近90%的消费者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成文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酒店对顾客财产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田纳西州高等法院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重庆、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在其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酒店门前停车有偿保管合同消费者财产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二、消费者调查结果

问题选项应该赔偿不该赔偿弃权合计

发出问卷数收回有效问卷数

调查结果26123029

比率(%)89.663.456.9100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例

(一)国外有关立法例

1、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

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2、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

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对其在旅馆或饭店留住的旅客带入旅馆或饭店机构内的衣服、行李与其它物品,负受寄托人之责任。

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迫寄托。

第1953条第1款规定:

如此种物品被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有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

3、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规定:

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4、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规定:

旅店作为保管人且无需与居住于该店的人(房客)有特别的约定,应对房客存放于旅店的物之灭失、短缺或者毁损承担责任,但金钱、其它货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除外。

(二)国内有关立法例

1、北京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2、重庆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广州

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沈阳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或者向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青岛

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国内外有关判例

(一)国外有关判例

美国田纳西州一家高级旅馆拥有一个现代化停车场。

该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着,出口处由一位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

艾伦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开进了停车场,停放好后便离开了。

当艾伦先生返回取车时,发现轿车丢失。

艾伦先生作为原告,要求旅馆赔偿。

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被告不服,向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当车主将汽车停放在一个现代的、室内、多层楼的停车场,并锁好自己的车时,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便已产生。

故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旅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国内有关判例

上海紫江公司经理郭某于某日下午到汤臣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鑫联广场(有酒店专人值勤)。

晚上,酒店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将值勤人员撤回,郭某开完会后发现车辆不见了。

经多方寻找未果。

紫江公司遂将汤臣酒店起诉至法院,认为汤臣酒店与郭某之间具有车辆法定保管关系,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酒店的服务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保障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判决酒店赔偿全部损失。

五、法理分析

就餐者与酒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酒店门前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

没有餐饮消费行为,就不会发生在酒店门前停车的行为,因此餐饮消费与在酒店门前停车之间是主从关系。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就餐者和酒店之间因停车而形成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

就餐者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在酒店门前停车虽然一般不单独收费,但属于酒店为就餐者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餐费中已包含,因此应认定为有偿),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酒店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对于车辆的毁损灭失,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意见,哪一种更合理呢?

1、根据《合同法》第222条、228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法定保管义务,对出租人有法定通知义务。

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则就餐者不能专心吃喝,不但要对自己的车辆,还要对租赁车位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何其荒谬!

2、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的规定,场地出租须经市级政府国土局批准,出租合同须经国土局登记,才能生效。

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租赁关系,则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来支持的,也没有、更不可能去履行合同得以生效的法律手续。

3、原告认为“就餐者将车停放在酒店门前,没有将车钥匙、行驶证等交付给酒店,故酒店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因而不负保管责任。

”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因为酒店不是用钥匙开车,也不是要拿行驶证上路,而仅仅是保管静态的车辆。

只要酒店提供了停车服务,行使了车辆可否停放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停放的车辆。

因此,应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二)从消法的角度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的规定,酒店作为餐饮消费服务场所,在酒店门前停车是其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受害车主应该是来酒店消费的就餐者。

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受损害,则只能按合同法关于无偿保管的规定处理,酒店能举证无重大过失时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合同法的角度,还是从消法的角度,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结论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国内外有关立法例和判例以及法理分析,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1、马昌明:

“停车场丢车,该由谁来赔”,载《中国保险》1999年第7期。

2、刘志鹏:

《丢车责任应由谁承担》,《法制与经济》,2001年第3期。

3、刘兴树:

《停车场法律责任研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6期。

4、陈苏:

《存车合同属于保管抑或租赁需视情形合理认定》,《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4日版。

5、杨立新等:

“饭店、旅店车辆管护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载《法学家》2002年第5期。

6、刘立峰:

对停车场机动车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法学杂志》2004年第一期P59—60页。

7、梁宇、李海荣:

免费停车无故丢失,一顾客状告宾馆终获赔偿,《法制文萃报》2004年5月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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