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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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范围和权限
笫五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黑用。
全国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含国家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下同)考试系列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第六条中国石化组织教授级和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系列为工程、政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卫生;
组织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系列为职工教育、新闻、出版、实验技术。
笫七条对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具有足够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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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候选人且有一定评审工作量的直属单位,可下放工程、政工、经济、会计、统讣等系列的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
对具备条件的特大型单位,还可授予其他系列的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
笫八条各单位人员申报有关系列教授级任职资格,统一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评审;
申报未放权系列高级任职资格,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评审,或经集团公司授权曲有关放权单位评审。
评审系列的中、初级任职资格曲各直属单位组织。
第九条需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教授级或高级任职资格的,比照中国石化有关学历、资历、外语、发表论文等评审基本条件要求,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报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审查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送审。
笫十条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单位组织。
未组建中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主体系列就近委托中国石化其他单位评审,其他系列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评审。
笫十一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范围是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人员(不含内退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人员)或内退人员在办理退休或内退手续的当年,可参加一次任职资格评审,以后不再参加。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后,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借聘人员申报任职资格曲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借用单位应出具考核、推荐意见。
三、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委会”)一般应按专业系列和高、中、初级分别组建,各评委会都应按专业类别设置若干专业组,作为评委会的组成部分。
评委会和专业组应III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在同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一定威信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评委会成员组成要结构合理,体现各专业、学科和不同工作性质人员的代表性。
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委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高级任职资格后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两年以上,LI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能完成一个任期的评审任务;
中级评委会一般山20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其中具有高级任职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初级评委会一般由15人以上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政工专业高级评委会一般11111,13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9,11人组成,初级评委会由7,9人组成。
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评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2,3年。
任期届满换届时,调整人员比例一般应2
在总人数的1/3至2/3之间。
放权单位高级评委会组建、换届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调整一般成员报集团公司备案。
评委会届满未按时换届或未履行换届审批手续的,该评委会不得继续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评审系列组建评审委员专家库。
专家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委会规定组成人数的2倍,一般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每次评审会议的参加人员按评委会规定组成人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放权单位高评委专家库组建和调整,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评委会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方有效。
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每次会议对同一送审对象只进行一次评审和投票表决,不重评重议。
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笫十八条专业组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初评,向评委会提出评议意见。
专业组数量及组成人数,根据评审所涉及的专业范圉和实际需要确定,动态管理。
专业组按照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组建,一般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十九条报送集团公司评审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的,应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推荐。
推荐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成员资格参照高级评委会委员资格要求确定。
推荐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委员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向集团公司高级评委会推荐。
教授级任职资格也可山本单位高级评委会推荐,高级任职资格也可山中级评委会推荐。
四、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任现职期间年度和期满考核称职或优秀,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良好。
第二十一条申报各系列、各级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按照《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学历的规定
(一)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
取得党校学历者,可申报政工系列任职
资格。
各种培训班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各类学历教育的结业及肄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评审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学历原则上应是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参加国内外专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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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培训机构、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举办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个月以上的脱产教育培训,或累计学时超过150小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按正常晋升对待,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符合破格条件。
(四)申报人员不具备评审基本条件所规定学历的,原则上应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三条有关资历的规定
(-)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其资历一般从取得现任职资格之日开始汁算,以获得现任职资格后取得的更高学历申报晋升任职资格的,以该学历的毕业时间为起点计算资历年限。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点为申报年度的年底。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评审时比照评审系列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要求确定资历年限。
(三)对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以及其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可参考与其同期大学本科毕业人员的资历条件。
(四)对所有达到评审要求的基本资历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得按资历长短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可破格晋升。
破格时,学历和资历一般不双破,学历一般只破一个层次。
破资历申报者,提前申报一般不超过2年。
初级任职资格不进行破格晋升。
破格申报国家统考系列的高级任职资格,必须先参加国家相应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关外语的规定
(一)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职称外语考试标准,并组织晋升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的外语考试。
晋升中、初级任职资格的外语考试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集团公司未开设的语种以及需要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的,按规定参加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称外语统考。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对于评审条件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且成绩符合要求。
(三)申报高级任职资格,须参加集团公司或国家A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BFT考试(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在120分以上,成绩在取得高级任职资格前有效;
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在取得高级任职资格后参加集团公司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或参加BFT考试成绩在120分以上,成绩从考试通过的当年算起,5年内有效。
(四)对1983年(含)以前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并以此学历申报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不含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4
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不划定合格分数线:
1(获得集团公司级以上科技管理专家称号;
2(山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领导人员;
3(非从事外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情报、科技书刊编辑、国际商贸等专业人员。
(五)对1983年(含)以前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大学专科毕业并以此学历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外语不做要求;
其他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不划定合格线。
(六)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大学以上学历的,可不再参加集团公司职称外语考试。
(七)对于长期在基层生产车间、作业队或施工现场等一线艰苦环境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语成绩合格线可适当降低,当年有效。
对申报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山各直属单位提出降低分数线具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各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申报高级、中级任职资格人员提
出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笫二十七条申报晋升、平转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人员,须结合现从事专业
技术工作,提交1篇近3年内独立撰写的送审论文。
对申报、平转中级任职资格人员送审论文的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实际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关发表论文、专业著作的规定
(一)申报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一般须在取得现任职资格后独立或作为笫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业著作。
(二)评审条件要求申报人员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发表刊物是指经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仃SSN)的专业期刊及其增刊(不包括各类报纸、内部出版物)。
在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全国性学术技术交流会上宣读,但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在评审中可视为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
评审条件要求申报人员出版的专业著作(包括集团公司及其它省部级机构组织开发的专业教材),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
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不包括以主编、副主编或编委名义出版的作品。
合著及编著的专业著作,须说明作者本人撰写的具体章节、字数。
(三)申报工程、经会统(审)系列任职资格人员,因企业技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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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等原因没有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的,应提供由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且和本人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的文章,经评委会专业组认定达到发表水平的,可视同为发表论文。
笫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的系列要与所在岗位一致。
到现岗位工作不满1年,但符合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申报要求的,当年可参加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的评审;
到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申请任职资格平转,或按现工作岗位跨系列申报晋升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提交相应评委会评议,平转取得现岗位专业系列任职资格,原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平转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原岗位专业系列或所学专业与现岗位专业系列相近;
(二)符合所平转系列正常晋升对学历、外语、送审论文等方面的要求;
(三)经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不能直接平转为国家统考或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评审可采取同行专家评审、量化评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要突出对能力、业绩的评价。
第三十二条个人申请: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相应系列、级别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评审,并如实提供评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单位考核推荐: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出具考核推荐意见。
第三十四条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审查:
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公示:
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专业组考评、答辩:
专业组审查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获奖成果及论文论著等进行考评。
送审论文由3位同行专家审阅,有2位专家认为论文不具备申报任职资格水平的,送审论文为不合格,不再提交评委会审议。
专业组在审阅送审论文的基础上组织答辩,被要求答辩人员无正当理III未参加答辩的,取消当年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七条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充分的评议,并听取专业组、组织人事(职改)部门的意见,对照评审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备案:
放权单位的评审结果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后30日内,报6
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发文公布。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参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现状和职称结构口标等情况,每年对晋升教授级任职资格人员总量进行控制。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LI标、岗位设置、现有教授级、高级人数及其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所占比例等情况,确定当年推荐教授级人员的数量和晋升高级人员的总量。
六、资格管理
第四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间流动时,按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取得的任职资格,调入单位无需重新确认。
对从系统外调入中国石化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评审手续和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试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即可确认其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再提交评委会评议。
笫四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取得所从事专业要求的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多种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二条普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不需评审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即可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即初定)。
笫四十三条中国石化评审的任职资格,其证书III总部统一印制,按照'
‘谁评审、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登记。
第四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任职资格的,经核实后取消所骗取的任职资格并收回证书,2年内不许参加任职资格评审。
七、附则
笫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各系列、各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教育部、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印发职称评审规定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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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