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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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调处中心是全省汽车三包争议调处的技术支撑机构。
负责汽车三包专家的日常管理;
对争议分歧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等汽车三包责任问题,组织专家分析研判;
建立汽车三包信息数据库,统计分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设区市质监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稽查支队牵头,质量、监督科(处)负责人参与的“汽车三包调处领导小组”,管理当地汽车三包工作。
下设调处办公室(设在稽查支队),调处办公室由1名支队领导任主任、2-3名工作人员参与,负责设区市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处,记录相关信息。
直属分局相关工作职责,由设区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条县级质监局成立“汽车三包调处办公室”,由1名局领导任主任、2名工作人员参与,负责本辖区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调处,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汽车三包专家
第十条汽车三包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汽车生产、维修、销售、教学、科研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汽车生产企业专家。
具有汽车设计、研发、制造、检测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经历应满5年;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经历应满8年;
高级技师资质的,工作经历应满5年;
技师资质的,工作经历应满10年。
汽车“4S”店专家。
具有汽车营销、维修、检测、估损或投诉受理工作经历,并在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中取得相关资质;
技师资质的,工作经历应满10年;
高级工资质的,工作经历应满15年。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汽车产品质检中心专家。
具有汽车科研、检验、质量鉴定等相关工作经历;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经历应满10年。
(二)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
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的记录。
(四)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布程序。
省质监局在网站上公布专家的设置条件、选聘程序、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
(二)单位推荐。
全省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汽车产品质检中心等单位,向省质监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资格审查。
省质监局会同省消委会、汽车集团等相关单位,成立专家组,按照专家条件要求,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
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面试,在此基础上,按照“专业分类、择优入选”的原则,拟定入围名单。
(五)社会公示。
省质监局在网站上公示专家名单、专业经历、职称及简历,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
(六)正式聘任。
公示期结束后,省质监局对符合要求的专家予以聘任,并发给《汽车三包专家聘任书》。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的实际专业特点,设置汽车底盘、车身、发动机、电气及法律法规五类专家。
第十三条专家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聘用待遇、违规解聘、聘任期限及监管考核等后续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办法。
第四章争议调处
第十四条依照职责分工,在调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时,质监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名。
具体程序如下:
(一)消费者提起申诉。
消费者应向汽车购买地(销售地)的市、县质监部门提起汽车三包问题申诉。
(二)告知相关事项。
在消费者提起申诉同时,质监部门应向消费者出示《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要求消费者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字。
质监部门不受理以下申诉:
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
2.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坏的;
8.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受理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应填写《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申诉表》,并提供购车发票、汽车三包凭证、指定维修单位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责成销售者处理。
在消费者申诉登记5个工作日内,质监部门应向汽车销售者发出《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通知书》,责成其按照汽车三包规定要求与消费者协商处理,限定7个工作日内书面(加盖公章)反馈处理情况。
(五)组织争议调解。
销售者未能及时处理,或与消费者存在争议的,质监部门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六)达成调解意见。
经质监部门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应在《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解书》上签字确认。
(七)依法终止调解。
在消费者申诉登记30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不含检验、鉴定时间),争议双方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质监部门应依法终止调解,并向消费者发出《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终止调解告知书》,告知消费者其它法律处理途径(如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第十五条对争议问题分歧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等情况的,省质监局将组织调处中心安排专家分析研判、提出意见后,由负责处理的质监局调处。
按照汽车三包有关规定,专家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需要检验、鉴定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在处理汽车三包争议工作中,负责调处的质监工作人员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录入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内容包括:
(一)消费者申诉信息;
(二)汽车三包责任争议达成的调解意见;
(三)汽车三包责任争议未达成调解意见的情况;
(四)汽车三包专家分析研判意见;
(五)其他需要录入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省质监局建立《福建汽车三包服务质量查询平台》,负责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发布工作。
发布内容如下:
(一)汽车三包争议调处成功的销售者名单;
(二)因销售者原因导致汽车三包争议调处不成功的销售者名单;
(三)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四)消费者申诉统计分析;
(五)典型案例;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汽车经营者有下列问题情形的,省质监局将向社会公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汽车三包责任的;
(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问题。
第六章违规查处
第十九条对违反三包责任规定的汽车经营者,由负责处理的市县质监局在报省质监局执法稽查处审核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令)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处理的市县质监局应将行政处罚情况记入汽车经营者三包责任质量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令)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目录》
2.《汽车三包专家聘任书格式》
3.《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申诉表》
4.《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告知书》
5.《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通知书》
6.《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解书》
7.《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终止调解告知书》
附件1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目录
(依据GB/T29632-2013)
两大总成
发动机
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
气缸盖
凸轮轴、气门
气缸体
变速器
箱体
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原件(含离合器、制动器)
五个系统
转向系统
转向机总成、
转向柱、转向万向节
转向拉杆(不含球头)
转向节
制动系统
制动主缸
轮缸
助力器
制动踏板机器支架
悬架系统
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
制动臂、连杆
前∕后桥
桥壳
主减速器、差速器
传动轴、半轴
车身
车身骨架
副车架
纵梁、横梁
前后车门本体
13种易损耗零部件
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料滤清器、火花塞、制动衬片、离合器片、轮胎、蓄电池、遥控器电池、灯泡、刮水器刮片、保险丝及普通继电器(不含集成控制单元)
附件2
聘书
:
兹聘请您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专家(咨询人员),有效日期至XXXX年XX月XX日。
特发此证。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申诉表
()质监申诉字〔〕号
申诉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
联系电话:
申诉的事实和请求:
申诉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是否有购车发票复印件;
(□是,□否)
2.是否有汽车三包凭证复印件;
3.是否有维修记录;
4.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
声明事项
本人申诉的家用汽车如被查实发生了经营性使用,不属于汽车三包责任的,自愿接受相关法律处理。
申诉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诉受理人(签名)
登记单位:
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
附件4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告知书
(消费者)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质监部门调处汽车三包争议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消费者提起申诉。
消费者应向汽车购买地(销售地)的质监部门提起汽车三包问题申诉。
2.告知相关事项。
(1)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
(2)消费者所购买的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7)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坏的;
(8)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9)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3.受理消费者申诉。
4.责成销售者处理。
5.组织争议调解。
6.达成调解意见。
7.依法终止调解。
在消费者申诉登记30个工作日内(复杂情况可再延长30个工作日,不含检验、鉴定时间),争议双方仍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质监部门应依法终止调解,并向消费者发出《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终止调解告知书》,告知消费者其它法律处理途径(如依据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按照国家汽车三包有关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的,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年月日(告知单位盖章)
……………………………………………………………………………
告知确认回执
本人已收到并详细阅读了《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告知书》,并愿意积极配合质监部门调处工作。
附件5
质监部门汽车三包调处通知书
编号:
_______(汽车销售商):
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诉情况转告你单位,请你们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0号令)有关规定,认真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处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处理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附:
《质监部门汽车三包申诉登记表》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质监部门汽车三包
调解书
( )质监申调字[ ]号
申诉人(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调查核实的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经本部门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申诉人:
调解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终止调解告知书
( )质监申调终[ ]号
(申诉人姓名)
你于年月日向质监部门提出关于申诉问题,经我局组织调解,由于你与(汽车经销商)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
特此告知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