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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技术背景

我国分别于1959年、1964年先后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基本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草案);

1978年、1987年、1994年我国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SDJ217-87、《防洪标准》GB50201-94;

2000年,我国颁布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2.1.2工程等别划分标准

1水利水电工程

1)库容分等指标

2)防洪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3)治涝、灌溉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4)供水工程分等指标

5)水电站分等指标

2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往往同时兼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或任务,当按各项任务的分等指标确定的工程等别不同时,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3拦河闸工程

4灌溉、排水泵站

2.1.3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标准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在采用本标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时,必须注意下列几点:

1)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

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第2.2.2条)

2)水利水电工程失事对下游的影响,与失事时的水头有很大关系。

3)当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基础设计参数不易准确确定;

4)采用新型结构时,由于实践经验少,较难评价结构的可靠性。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是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时所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临时泵站等。

SL252-2000第2.2.6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的规模进行划分。

2.1.4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条文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2.2堤防工程

2.2.1技术背景

我国于1998年1998年制定并颁布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2.2.2堤防工程级别划分

2.2.3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2.3城市防洪工程

2.3.1技术背景

我国于1992年制定颁布了《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

2.3.2城市防洪建筑物级别划分

2.3.3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2.4灌溉与排水工程

2.4.1技术背景

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2.4.2灌溉与排水工程等别划分

1引水枢纽工程的等别

2灌、排渠沟工程分级

3灌、排建筑物分级

2.4.3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3.1防洪

我国已颁布了《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等标准。

 

3.1.1城市防洪标准

3.1.2乡村防护区防洪标准

3.1.3蓄、滞洪区防洪标准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1山区、丘陵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土石坝、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

SL252-2000考虑到行业标准服从国家标准,按GB50201-94的规定制定洪水标准。

2)消能防冲设计洪水

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3)水电站厂房

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

2平原区、滨海区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水库工程、拦河水闸

2)潮水标准

3其它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1)灌溉和治涝工程

2)供水工程

3)泵站

4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1.4桥梁的设计洪水标准

桥梁的设计洪水标准,不应低于所在河道或排洪沟渠的防洪标准。

v3.2安全超高

3.2.1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的安全加高

1混凝土或浆砌石坝

2土石坝 

3.2.2泄、输水建筑物的安全加高 

1溢洪道

2水闸 

3.2.3堤防工程

3.2.4城市防洪工程

3.2.5泵站泵房挡水部位顶部的安全加高

3.3稳定与强度

3.3.1稳定安全系数

1堤防工程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土堤的抗滑稳定计算分为正常运用情况和非常运用情况。

2)土堤抗滑稳定计算采用瑞典园弧滑动法。

3)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用三轴剪力仪测定,也可用直剪仪测定。

2碾压式土石坝

3浆砌石坝

需说明的是:

对于1级浆砌石坝及坝高超过110m的浆石坝,应进行专门的研究。

4砼重力坝

需要强调:

SDJ21-78中对抗剪断和抗剪两种计算公式允许任选一种公式计算。

《补充规定》中明确,对中型工程中的中、低坝,若无条件进行试验时,允许采用抗剪强度公式计算,采用参数和安全系数仍按SDJ21-78中有关条文执行。

除此之外,应采用抗剪断公式。

5砼拱坝

需说明的问题:

对于坝高超过200m或有特殊问题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研究。

上表中所列的安全系数应与抗剪强度参数的取值和工程经验相协调。

7水闸

1)各种计算情况下要求闸室平均基底压力不大于地基容许承载力。

2)各种计算情况下要求闸室基底压力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表3.3.1-9规定的容许值。

3)各种计算情况下要求闸室抗滑稳定安全条数不小于表3.3.1-10规定的容许值。

无论是采用那一种计算公式计算,该规定只规定一种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容许值。

8水电站厂房

厂房整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分建筑物等级)应满足表3.3.1-11的规定。

9泵站

3.3.2强度问题

1混凝土抗渗等级

2素砼构件

SL/T191-96第5.1.1条规定,素混凝土不得用于轴心受拉或偏心受拉构件。

3予制构件吊环

SL/191-96第9.6.5条规定,予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级钢筋制作,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4构件的强度安全系数

5构件的抗裂安全系数全系数

3.4防火

3.4.1设计基本要求 

防火设计基本要求: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房屋的平面布置、建筑设备布置、防火和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应满足消防要求,重点控制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面积和分隔构件、有较大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设备布置位置。

3.建筑物通道和出口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重点控制疏散通道的距离和防护措施、出口数量和宽度。

4.特殊场合的采暖通风防火和消及措施。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应考虑消防安全。

3.4.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

1耐火等级 

《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耐火等级是引用的SDJ278-90第2.0.2条,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的原则划分的。

2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提高构件耐火极限和改变燃烧性能的方法

(1)适当增加构件的截面尺寸。

(2)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增加保护层厚度。

(3)在构件表面做耐火保护层。

(4)钢梁、钢屋架下做耐火吊顶。

(5)在构件表面涂覆防火涂料,可有效提高其耐火极限,涂于可燃性材料表面,可改变其燃烧性能。

(6)进行合理的耐火构造设计。

3.4.3防火间距

1防火间距要求

水电站和泵站防火防计的重要部位是主变压器场和油库,为此《强制性条文》引用的SDJ278-90第3.2.2条规定: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的规定,第3.2.3条要求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3的规定,第3.2.4条要求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4的规定。

3确定防火间距的基本原则 

最小防火间距应能通过一辆消防车,即3.5m左右,一般宜为4m。

两座相邻建筑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4.4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及数目

《强制性条文》的SDJ278-90第4.2.1条和第4.2.2条分别规定: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站的电机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屋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3.4.5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固定的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和其他灭火设施(手提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等)。

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在《强制性条文》中主要纳入了SDJ278-90的第8.0.5条、9.2.1条、9.2.2条有关消火栓和给水方面的规定: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3.4.6采暖通风防火

《强制性条文》中主要纳入了SDJ278-90的第10.0.6条规定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

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油罐室、油处理室、油再生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等的送风量按不小于3~6次/h换气次数计算。

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3.4.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安全问题 

《强制性条文》引用了(SD267-88)第6.2.1条的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消防安全要求统一考虑。

3.5抗震

3.5.1基本内容与技术背景

我国己于1984年颁布了基于概率法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1989年颁布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ll—89)。

水电部门也于1994年完成了《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94。

3.5.2地震危险性分析

3.5.3抗震设防概率水准

3.5.4加速度的概率分布

地震的各种参数诸如地震烈度、峰值加速度、反应谱等符合极值概率分布,为国内外地震工程研究界所接受。

地震峰值加速度的概率分布,目前已有的研究趋向认为符合极值ii型。

我国城建部门曾对地震烈度换算的峰值加速度进行分析检验,分别用极值ⅱ型和极值I型进行拟合,结果表明,用极值卫型比用极值I型拟合得更好些。

3.5.5地震烈度的概型

由于地震烈度有上界,一般倾向于认为地震烈度的概率分布符合极值ⅲ型。

我国城建部门曾用极值皿型分布拟合45个城镇地震危险性分析的烈度成果,得到满意结果。

3.5.6水库诱发地震

SL203-97第1.0.7条规定:

“坝高超过100m、库容大于5亿m3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高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

3.5.7地震监测

SL203-97第1.0.9条规定:

“设计烈度为8、9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进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

3.6抗冰冻

3.6.1基本要求

抗冰冻设计的基本要求:

1.在充分掌握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运行情况等基本资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冰冻荷载;

2.选择适宜的材料和确定混凝土抗冻等级;

3.在选择工程站址、总体布置和结构形式时,应充分考虑冰冻作用;

4.进行冰压力和冻胀力作用下的稳定和强度验算,确定必要的抗冻胀工程措施。

3.6.2混凝土抗冻等级

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分为F400、F300、F200、F150、F100、F50六级,应按《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规定的快冻试验方法确定。

1气候分区 

2冻融循环次数

3小气候条件

4饱和程度

5构件重要性和检修条件

6其它

7大体积混凝土的抗冻等级

3.6.3堤坝

1混凝土坝与浆砌石坝

2土石坝

3泄水建筑物岸坡 

3.6.4取水和输水建筑物

1取水口排冰

2露天压力管道 

3.6.5闸涵建筑物

有过冰要求的拦河闸和渠系水闸,宜采用开敞式。

应验算冰压力作用下闸墩的稳定和强度。

3.6.6桥梁和渡槽

SL211-98第10.1.6条规定:

基础在冻(冰)层内和地(冰)面以上至少40cm范围内不得设置横系梁。

3.7劳动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地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3.7.1防雷击

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3.7.2防噪声

《强制性条文》引入DL5096-1996第5.1.1条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宜符合 

3.7.2所列噪声A声级限制值的要求。

3.7.3防烟

DL5096-1996第5.4.11条规定:

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应设置事故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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