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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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78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集中于人民公社和国家手中,这事实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

公有制进展到了极端,农人不仅失去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而且也失去了自主劳动的权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

这项制度严峻冲击了农人的生产踊跃性,损害了农人的利益,造成了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低下,农人普遍贫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营利用权承包给了农人,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分离。

“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满是自己的”,这大大调动了农人的踊跃性,农业生产取得了迅速进展。

以后,土地承包政策又在“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了不断的完善,此项制度沿用至今。

  中央当前的政策要紧体此刻三十年土地经营承包权(利用权)的迅速锁定与签证化,和配套的土地纠纷直诉制度。

这表现了中央决策机构对农村土地延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决心,并从形式上、时限上给予了充沛的保证,同时也表现了中央稳固民心、推崇民主治理和对腐败问题与基础干部治理的间接操纵策略。

在决策之前,显然中央(包括民间学者及有关人士)对土地制度如何改革是有太长时刻的论证的,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开始就暴露了它的不足,并在一些方面愈来愈严峻,但衡量利弊之下,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数人仍然支持在一按时期内继续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只是笔者以为该制度在现行框架下能够有一个大的优化。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正是该优化方式的表达,在第一版的时候因只提出概念性分析,原定名为《论乡村土地资源分派----关于分代式家庭集中承包制度的假想》,这次第二版修订,已经将该制度直接写成了法律条文建议稿。

制度的优化原那么是希望兼顾到制度的社会效应(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国力增强)、经济效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与增加收益)及环境效应(有利于环境优化);

优化的直接目标是“利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进程”;

优化的前提是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

优化进程是通过自中央至地址的立法进程,来改变分派与被分派的对象(即以家庭的每一代人为土地资源经营利用权益分派对象而不是个人,并保证每一家庭或联合家庭最终承包的是一个集中的片区而不是零散的许多小块土地),而且明确土地承租人对土地经营利用权能够合法转让(即转租)。

该制度将使农村土地能相对集中并大大减少因生丧嫁娶带来的调整需要。

  

(二)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确保农村土地资源公平分派并合理流转,并符合农村产业化进展需要,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适合于全国各地行政村用来分派土地资源及对其利用权与转租权的治理。

  第三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村土地资源,除村民宅基地及矿产资源外,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委负责通过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全民会议实现该集体所有权的支配。

  第四条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资源权益是指土地的承包(无偿利用)权、承租(有偿利用)权、转租(有偿转让利用)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要注意的是本文论及的农村土地资源不包括被公以为的村民宅基地(私有)及矿产资源(国有)。

  第五条本制度所论及的土地权益统一以三十年为一固定调整周期,而权益实际享受年限是长期的。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所有农村土地资源中的承包片区间道路、桥梁、山林或其它原始植被,包括其它未被开垦的土地资源归村集体所有,其权益直接归村委支配。

除此之外的待分派土地资源应考虑保留约5%直接归村委,其收益由村委依第一条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与治理开销。

  第七条家庭或联合家庭承包区域间及村与外界通路由本地基层政府依照国家及本地经济进展需要确信宽窄与建设水准,由村委负责确保实际状况符合该标准,但全部村民负有配合出劳力的义务与权利。

  第二章农村土地资源分派与调整规那么

  第八条平均地权应以家庭中的一代人为单位,即一对夫妻分一份土地;

有供养父母双亲的增加一份土地,供养单亲的增加份土地(供养多亲的,超出数不计);

不管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但儿女已全数分家或已迁出户口的无权增加儿女那份土地。

第四代(夫妻生育的儿女成婚后的儿女)统一不计入分派对象。

即任一两性家庭只可能分得二、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九条三十岁内未婚娶统一按儿女计算,三十岁以上未婚娶统一按单亲家庭计算(假设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丧失子女的那份土地承包权),单亲家庭将按一代人的份额取得一份土地,单身家庭没有下一代儿女土地分派权,除非其已合法领养有子女,那么与自生子女一样享有一样土地分派权,但当领养关系解除,原权益由村委收归集体所有。

单亲家庭有供养老人的按上两性家庭一样分派。

即单亲家庭可能分得一、、二、或3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条当事人父母已双亡但爷爷和(或)奶奶有在的,按父母在计,即可分得3个单位的土地;

假设父母爷爷和奶奶均不在人世,那么不管当事人兄弟姐妹多寡和成婚与否,均只分得2个单位的土地。

  第十一条夫妻抚育之长辈间有死亡者,第二年起向村委退回该死亡者的半份土地承包权或上交本村半份土地的过去三年的平均纯收益(即纯利润,其由村委领导核算并事前发布)的1/3(另2/3相当于租种酬劳由自己持有);

而夫妻间有死亡或离异者,包括其子女死亡或迁移、婚嫁等各类因素都不阻碍夫妻对自身土地及下代土地的三十年权益(自成婚记录日起计算)。

夫妻全数死亡,且无儿女者,土地权益昔时归其最近亲属,自第二年起由村委收归集体。

  第十二条离异男子,假设无抚育子女,那么丧失子女的那份1个单位的土地承包权,再婚时,该份土地利用权将从头取得。

离异男子,假设有抚育子女那么不管再婚与否,原土地份额均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离异女子,假设无抚育子女,那么恢复出嫁前权利;

假设有抚育子女,那么作为新增单亲家庭由居住村委从头分派1个单位的土地。

假设以后出嫁,那么自出嫁的第二年起应向村委退回该份土地承包权。

  第十四条关于智障或残疾等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人士仍按上述条款分得土地,但其权益由其监护人收受并治理。

  第十五条原农村户口,现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且在过去三年内过半时刻居住在异地的,无以上所述土地分派权,假设过去三年内过半时刻仍居住在原户口所在地的,应通知其迁回户口并给予一样土地分派权,假设对方不同意迁回户口那么视为非本地居民,不予土地资源分派权(异地户口但长期居住在本地的类同本条款)。

  第十六条片区划分后,除上述调整规那么外,原那么上三十年内不得从头进行新的划分,假设存在国家征用土地,其补偿费用应全数归原承包主。

  第十七条家庭内部假设因分家而需调整的,属家庭内务,不属本制度调整范围。

  第三章农村土地资源分派方式

  第十八条在实际分派之前应第一计算每一家庭待分派份额,鼓舞两个及两个以上亲热家庭取得的片区连成一片,以利合作经营。

  第十九条选一个标准单元,然后将待分土地资源按待分派份额分割为假设干片区,分割时应在原有面积上对照标准单元乘以肥瘦、远近、水源方便性、积水田与旱地、家禽与家畜干扰系数。

片区中水源(例如水池、堰)应作为特殊的必需土地资源尽可能分派到任一家庭,但应依如实际可产生利益情形确信系数。

  第二十条上条款中所述系数应通过各家庭代表参与讨论及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在将待分土地资源分割为对等片区时同步确信。

亦即预定片区理论面积乘以相应系数后最终确信片区边界限。

  第二十一条在划分片区边界限时应充分考虑分水岭与通风、向阳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一样份额的家庭再在理论面积相等但实际不必然相等的片区中通过抽签方式确信自己的那份承包片区。

  第二十三条片区中水源(例如水池、堰)权益应划归要紧取水片区承包主,但周边片区承包主需要取水时应公平对待。

  第四章农村土地资源的经营利用权与转租权

  第二十四条承包片区土地的承包主有权在种植、养殖业内自由经营(但无权抛荒),亦有权自由、有偿转让其土地利用权,还可继续承租集体土地资源或其它村民转租的土地资源。

  第二十五条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持续三年抛荒的,村委有权无条件将该土地资源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承包或承租片区土地资源的当事人无权将土地用作商用建筑,自用临时建筑(例如看管棚或小房等)应通过村委的批准,自用长期建筑不仅应经村委批准而且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搭建者将无条件被拆除并处以相应罚金,造成无法挽回之损失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委有权将收回或未分派的土地参考本地市场平均价钱有偿出租给村民或村民之外的经营者,但应考虑符合本村长期进展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村委应引导村民成立合作组织,并适当考虑招商引资来实现本村一村一品的计划与尽可能当场加工或深加工。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各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流转治理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宅基地的依各省农村宅基地治理方法执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细那么由国务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其修订说明权归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本细那么自X年X月X日起由各省人民政府组织各级地址政府及基层村委实施。

  (三)《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实施效应分析

  《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是基于中国人向来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传统(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文化现象此刻正被欧美人士所看重),它是以一代人为一个单位而不是象当前政策以自然人个体来均分土地资源。

这意味着均分后的稳固性大大增强,不必象此刻三年两头一小调整,五年或十年一大调整(中央现虽硬性规定土地经营权三十年不变,但如何解决人口变更带来的调配需求,若是没有政策支援,恐怕仍然会造成社会又一不稳固因素),而且同时有以下许多社会、经济、环境效应:

  该制度的设计在平分地权时已给予老人与残疾人平等地位充分兼顾了孝及仁的传统伦理,更巧妙的是“一对夫妻,不管有无生育儿女及生育儿女多少,统一增加一份土地”的规定,不起身色地但绝对有效地支持了万难的农村打算生育,也给那些少生或未生的夫妻以公平。

能够说这些规定更强化了个体的家庭与社会责任。

  而对大龄而未婚嫁或离异的子女有了更符合时宜的规定,其并无拘泥于表面的个体平等,而是更深层次地考虑了个体更深层次的单身与单亲自由,它同时亦间接支持了农村打算生育。

  该制度还考虑到近些年来农转非的实际情形,对实际居住地及个人志愿的考虑实质是照顾户口已转非但实际生活来源仍靠农业的部份人士。

  该制度还考虑到人员变迁带来的土地调配需求,并提出了土地能够不收回,能够有偿再承租的观念,如能公正执行,那么做到三十年为周期进行土地均分都不是难事了。

  在土地资源实际分割方面,该制度提出的集中式假想,为农机、农技的应用、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基础,这将为经济的进展与环境优化提供了庞大的机缘,同时亦可保证土地转租更合理的收益及或国家征用土地的适当交易本钱。

  该制度的假想亦尊重了土地经营利用权的自由转让。

这有利于精英分子进一步形成规模经营,拉动农村市场经济的进展。

  而从均分方式上讲,该制度提出了片区概念与加权系数,并强调了分派前的民主讨论与分派时的自由搏弈,能够说完全能保证公平分派。

  该制度的假想还考虑到土地的实际利用,有效限制了抛荒及将土地转作非农用途。

  该制度的设计延续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权的确信,同时进一步保证了村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利用权与规模化进程的相适配。

  (四)《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可行性分析

  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的假想并非复杂亦无需较高的文化素养要求,最关键的方面是当前农村规模化经营与市场化进程的需要,因此在实施的必要性上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具体实施的策略上仍是有需要注意的一些地址。

  第一国家应从宣传造势方面下足功夫,其一,新事物通过反复讨论会更成熟;

其二,讨论多了就再也不是新东西了,将有利于执行。

  第二在决定实施时,国家应从政策上下达强制执行要求,同时发动民主监督机制(这一点现情已足够)。

  而在农村本地,应确保的物质基础是道路的宽度与通畅,另外在组织上必需有足够的时刻动员,务必保证全数家庭代表的参与。

  片区边界的划分应考虑进出通路并最终通过实地量测后作出永久性标记。

  制度中的有关系数安排是基于了简单数学的熟悉,但除此之外并非会比完全分散分派土地资源复杂。

因此在耐心之下不存在技术性问题。

  却是制度实施的实际受阻碍者村委与村民的确是存在一些不确信性因素,其一是村组织阻碍力与八十年代初比大下降;

其二农村沟通渠道严峻弱化;

其三村民常年在家的多半是老弱或年幼者,它们对制度的明白得力是相当有限的而且往往不能当家作主;

其四是当前省级及以下政府清兼形象受到极大挑战,老百姓对新生事物同意可能需要时刻。

说白了该制度可否顺利实施,在民心取向上会有较大阻碍。

  因此在制度实施前民心的疏导是超级重要的策略,各地在正式实施前,除应配合中央大力宣传外,不妨专门注意典范的事前树立,即通过实例让村民感受到分代式承包集中土地的优势,让村民自觉拥护新制度的实施。

其二,在制度实施前的说明进程中,应切实注意向村委说明,将保障集体土地资源中有适合的一部份不分派,以便由村委掌控用来维持村委的正常治理开销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将大大缓改目前村委无利益来源,无话语权的窘境。

  若是能够,村委当前假设操纵有山林、鱼塘等不妨通过招商开发养殖项目,让最不产生利益的土地产生较大收益,那么集中土地经营的益处那么可见一斑。

制度的实施将会是顺流而下,皆大欢喜。

  (五)《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论证请求

  农村土地制度是关系着农村进展的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我象关切自己的生存一样关切着,尽管没有很深的学术背景,但有的是热情与试探。

  本《农村分代式家庭联产承包集中土地实施细那么》是笔者向国务院提出的建议稿,写作的目的是希望寻觅渠道,让来自民间的对农村土地资源治理可能更适合的方式取得国家相关机构的关注,若是通过论证,该制度能得以试行,那么农村进一步大进展估量将会更快到来。

  固然,该制度的设计仅本人一人调研与试探(期间有与极少数民间志士交流)的结果,不足的地方在所不免,谨希望所有关切农村进展的读者不吝赐教,一起进展与完善本细那么,以期待其及早被应用于现实。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现行)

  《湖北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利用权流转治理试行方法》(现行)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治理方法》(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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