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防火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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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丁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2.50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1.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1.00
0.25
非承重外墙
0.75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燃烧体
疏散楼梯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0.15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类别
厂房的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
厂房
多层
高层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2000
-
不限
5000
1500
8000
6000
500
一、二级
1000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表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类别
仓库的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3、4项
1、2、5、6项
180
750
60
250
—
─
1、3、
4项
900
300
2、5、
6项
2800
700
1项
1200
400
150
2项
2100
4800
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
8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甲类厂房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0.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15.0
18.0
17.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6.0
7.0
9.0
8.0
高层厂房
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0.0
>10,≤50
30.0
>50
35.0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5.0
注:
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