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基建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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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要求,做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为学校长远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咨询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基建办根据要求和相关部门的批复,委托工程咨询院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设计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
第七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开始进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耕地补偿等相关手续后,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基建项目招标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时,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第十二条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抽取评标专家,和学校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
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
第五章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提出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它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学校基建办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基建办和施工监理要加强监督检查,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建设项目实施的第一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项目施工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标底编制等须签订委托合同,施工须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须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基建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的授权下办理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基建办送相关部门,为审计和工程款支付提供依据。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基建办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
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理,具体包括: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建设之前,根据国家相应的监理人员配备规定,将监理人员名单报基建办审核,监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
基建办全面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将及时更换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开工建设。
(一)基建办根据要求,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等有关材料,办理开工手续,缴纳配套、劳保、招标、质量监督、墙改等费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文件并备案。
(四)做好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隐蔽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监督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抽查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六)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等工作。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办应及时组织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审核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正式竣工验收应由质量监督站、规划、消防、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基建办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基建办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整理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报送学校档案室。
第八章基建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基建工作队伍建设,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
结合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基建工作所需要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责任制度。
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二十七条学校基建工作坚持廉政廉洁原则。
建立健全廉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十八条基建办所有人员,要本着对学校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正常工程建设工作,不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事项;
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不得接受施工承包、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赠送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
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
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
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
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基建工作的透明工程建设,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三十条加强对制度建设的监督,校纪委应参与有关制度制订,重点监督各项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三十一条基建领导小组和监察组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三十二条基建领导小组和监察组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
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做好预算、项目竣工决算的审价、审计工作,重点监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使用、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校监察组要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
监察、审计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基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察组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注重和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
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
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管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基建财务的控制与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完善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重视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加强投资负债管理。
设立专门的基建帐户,严格拨款程序,按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四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经基建办提出意见,学校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对变更部分追加工程款。
第四十二条基建办负责统计提报用款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核。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基建办审核后,协助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程序,办理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有关款项,质保金要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四十五条基建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分阶段审计,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审计的内容应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的检查、控制和评价,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和落实。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六条本规程只适用于学校的基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由基建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通过领导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