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检查表格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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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业化项目竣工数量及面积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本年度新增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
建筑面积/集热面积
(万m2)
累计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本年度新增浅层地能应用面积
累计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
本年度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
兆瓦
累计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
五、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城镇既有居住建筑面积
累计完成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面积
2013年度完成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面积
2014年计划完成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面积
六、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城镇既有公共建筑面积
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及栋数(单体面积2万平米以上)
栋万m2
累计完成统计建筑栋数
栋
累计完成审计建筑栋数
累计完成公示建筑栋数
累计监测建筑栋数
2013年度完成节能改造公共建筑面积
2014年度计划完成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面积
七、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1、建筑节能日常管理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单位级别
编制人数
经费形式
市级墙改机构归口管理情况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发改(经贸)部门;
3、其他()
2、建筑节能法制建设情况
地方性法规:
(有,请填写名称)
地方政府令:
地方建筑节能规划:
3、建筑节能经济政策
地方是否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是否用于建筑节能:
是否出台支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有关经济政策: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4、建筑节能组织领导
是否成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参加部门、办公室所在单位)
5、建筑节能考核评价
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次
下发执法告知书
个
备注:
本表格数据按截止2014年6月底填报
附件2:
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
项目
具体内容
满分
分值
评分标准
评价
得分
1
政策
法规
贯彻落实国家、省颁布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
10
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情况(5)□
建筑节能承担本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
(2)□
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完整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3)□
出台政策法规
5
政府文件(3)□
部门文件
(2)□
制定地方建筑节能相关发展规划
制定建筑节能相关规划(3)□
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2)□
研究出台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
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3)□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同时支持建筑节能
(2)□
2
技术
标准
制定(或承担)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实施细则、配套技术图集、规程情况
出台地方标准(3)□
参与省标编制
(2)□
建筑节能关键技术、产品研发、推广使用、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情况
6
出台有关技术推广或管理技术政策文件
(2)□
实施备案制度
(2)□
发布民用建筑技术、产品、工艺、材料推广限制淘汰技术公告或目录
(2)□
3
行政
监管
成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门管理机构
4
成立专门机构
(2)□
落实相关机构人员、工作经费
(2)□
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8
组织自查(3)□
检查结果处理(3)□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实施及成果扩散
组织示范
(2)□
国家示范工程(3)□
省级示范工程
(2)□
示范成果推广(3)□
宣传
培训
宣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情况
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宣传(4)□
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
在新闻媒体上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3)□
组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政策培训及相关知识普及工作
组织培训(3)□
培训质量
(2)□
专项
工作
新建建筑节能
15
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作(5)□
施工图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情况(5)□
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情况(5)□
(检查中每下发执法告知书一份扣5分)
绿色建筑
20
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6)□
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6)□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4)□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制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3)□
出台强制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3)□
开展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建设(3)□
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建设(3)□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等标准贯彻落实情况(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信息数据库(4)□
制定节能改造规划、实施方案(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
(2)□
能耗统计与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报送(4)□
能耗统计数据报送(4)□
开展高校节约型校园示范建设
(2)□
建筑产业化
制定建筑产业化发展政策(5)□
开展建筑产业化项目试点示范建设(5)□
得分合计(分)
150
评分细则:
1、检查范围:
主要针对各地市。
2、本评分表主要围绕日常推进建筑节能主要方面工作进行评分,具体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监管、宣传培训及重要专项工作五个方面,总分为150分。
附件3:
建筑节能自查项目汇总表
市(县):
工程名称
工程
类型
建筑
面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图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综合评价
设计
图审
施工
7
总结
检查项目:
项(其中:
居住建筑:
项,公共建筑:
项);
综合评价:
合格项,基本合格项,不合格项。
说明:
1、表中“图审”“设计”“施工”填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2、“综合评价”根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填写“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附件4: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
地区分类
工程地点
建筑总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类别
规划许可证号
设计时间
建筑专业设计采取节能措施概况
暖通专业设计采取节能措施概况
电气专业设计采取节能措施概况
有关机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员情况
施工图审查机构
基本评价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5-1:
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市(县)项目名称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与依据
评价
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
综合判断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屋顶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符合
□不符合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传热系数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5.7条的规定;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设计的传热系数及遮阳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4.2.5条的规定;
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值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窗墙比
建筑窗墙面积比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2.3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
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6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2.5条的规定;
气密性
外窗气密性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0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4条的规定
透明幕墙气密性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11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5条的规定
负荷
计算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不应超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应与建筑节能计算及节能设计一览表相符。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2.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4.3.1条的规定
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1.1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1.1条的规定
采暖与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同时应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2.7、5.3.1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2.8、6.1.2、6.3.17条的规定
采暖空调系统
设计
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功能并应考虑实行分区热计量的可能,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2.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2.3、6.2.4条的规定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中选择冷热水循环泵共用时应核对循环泵的流量是否匹配,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3.18条的规定
建筑物内设计集中排风系统应考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4.3、6.4.4、6.4.5条的规定
保温
采暖空调风、水管道保温材质厚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8~5.3.2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3.25、6.3.26条的规定
冷热源
除《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2条规定的情况外,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3条的规定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6条规定的限值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6.2条规定的限值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9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5.9条的规定
9
控制
当空调水系统采用二次泵系统时,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8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7.8条的规定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当用户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相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计量装置。
并对冷热计量与分摊方式进行说明。
并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6.7.12条的规定
镇流器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并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3.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6条的规定
11
办公
照明
普通办公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高档办公室、设计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会议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文件整理、复印、发行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档案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1规定的限值
12
商业
一般商店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高档商店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一般超市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高档超市营业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3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2规定的限值。
13
旅馆建筑照明
客房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中餐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多功能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客房层走廊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门厅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4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3规定的限值。
14
医院
治疗室、诊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化验室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5条及《省标》DB34/1467-2011第8.1.2条表8.1.2.4规定的限值。
手术室照明功率密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