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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可以说,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

15保险标的

指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如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或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

16保险期限

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保险期限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根据。

17免赔额

是免赔的额度。

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所以免赔额条款在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

18期内索赔式(期内发生式)

①期内索赔式:

不论保险事故发生在何时,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赔偿,保险人即负赔偿责任。

②期内发生式:

不管产品是何时生产或销售,也不管给保险人何时提出索赔,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

19偿付能力

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

20溢额再保险

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转给分入公司。

该方式下,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

21定值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22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是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3自留额

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个风险单位或一系列风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公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简答题

1、简述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就得不到赔偿。

2、简述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与时效限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

当保险标的损毁、伤害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时效限制:

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3、根据保险资金来源在保险资金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

保险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可用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资产买卖的一种资金运用行为。

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基本来源有:

 

  

(1)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

各类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管理机构根据本国经济情况和保险业务情况的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2)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准备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在我国则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3)其他投资资金。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结算中形成的短期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企业债券等。

这些资金可根据其期限的不同作相应的投资。

  

与其他投资类似,保险投资通常也要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保险资金运用要注意

1、期限结构(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2、收益率结构(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其他类型资金)

3、风险结构

4、请写出人寿保险、广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分类表

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也就是说,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以有形物质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以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利益保险,以及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人寿保险,亦称生命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为主要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亦可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5、简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签单义务

(2)保密义务

(3)赔偿、给付义务

(4)承担合理费用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费权利

(2)调研保险标的的情况(3)解约权与增费权

(4)享有代为权

(5)不承担赔偿权利

◆投保人的权利:

(1)解约权

(2)保单现金价值所有权

◆投保人的义务:

(1)交纳保费义务

(2)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1)在被保险人死后享有赔偿请求权

(2)对给付金享有充分处理权

◆受益人的义务:

(1)提供单证义务

6、简述保险与赌博的区别与联系

与赌博进行比较的保险,主要是指非寿险。

联系:

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是关于金钱得失同样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有本质的区别:

(1)保险所管理的是纯粹风险,而赌博所面临的是投机风险。

(2)保险必须以保险标的对自己有经济利害关系为条件,赌博则无此项条件。

(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目的是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

赌博是风险的制造,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

7、简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共同点:

首先,两者都是以风险作为研究和管理的对象。

其次,两者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数学和统计学原理作为其分析的基础和方法。

第三,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制度性工具之一。

第四,加强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手段。

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表现在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范围要大于保险的范围。

前者管理所有的纯粹风险以及某些投机风险,而后者只是对付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8、简述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基本功能是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派生功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

风险分散:

保险向社会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

具有同类风险的组织和个人(被保险人)被聚集,同时向聚集他们的人(保险人)交纳一定的费用,被保险人约定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其实,实际上是同类风险的所有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这种机制共同承担了少数人的风险。

损失补偿:

保险以合同的形式向众多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然后根据合同在少数被保险人发生约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时进行经济补偿,这就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

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反映。

派生功能是在基本功能基础上产生的,同样反映了保险的本质特征。

融通资金:

保险机构一方面吸引资金,另一方面投放资金,这就是保险的融通资金的功能。

现代保险机构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其融通资金的能力非常强大。

9、简述补偿原则的质与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

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额度限制

(1)以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来确定(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2)以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在保险利益的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

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保险人在运用补偿原则时,应掌握几个限度:

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生原则。

10、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运用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出来的代位求偿原则,主要依据对人身保险中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性质判定,对给付性保险合同不适用补偿原则。

而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补偿中,保险人给付的目的多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应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

且医疗费用支出,可以客观衡量,因此具有与财产保险形同的补偿性质,在保费厘定上也具有相似之处。

此类保险不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润。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

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损失补偿方式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即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时,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当保险金额却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也就越接近损失金额。

所以,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11、代位追偿的含义及实施条件

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实施条件:

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保险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三,保险人已履行赔偿责任。

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适用。

12、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举例说明)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之一。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当投保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时,由投保人选择如何处理保险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的规定。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以后,在保单项下可能会形成现金价值(寿险保单应包含现金价值表)。

这笔资金归投保人所有,而不能被保险人“没收”。

  一般来说,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可以提供三种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1.现金返还

  即把保险单下积存的现金价值扣除退保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作为退保金,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

  2.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

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原则上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

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身保险的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储蓄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

于是人身保险合同于缴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且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地增长。

这种积存的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

这种价值一般又称之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在一般保险单内往往会表列各保险年度的不没收价值,或说明不没收价值的计算方法,使投保人可以随时了解他在保险期间所拥有的权利。

保险人对保险单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终将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以不同方式返还给投保方,有时是用现金给付,亦可以以改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方式来提供不没收给付,例如:

⒈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

现行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交付保险费一周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给付退保金。

也就是按照表列各保险年度的退保金额表的金额,用现金给付方式返还给投保方。

⒉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缴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

⒊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交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至于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将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寡。

如果当时不没收价值抵充一次趸交保险费不足以维持到原保单到期日,保险期限将根据金额大小相应缩短,如足以维持到原保险届满之时,则原保险期间不变,如果抵交到原保险期后仍有多余,则剩余部分还可用以抵充购买展期生存保险。

此项展期生存保险的保险期间等同于原保险期,而生存保险金额取决于剩余金额的大小。

⒋如保险效力维持到保险期届满,则以生存保险金给付的方式返还不没收价值。

保险学大题

第二章

1、何谓最大诚信原则?

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其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何谓保险利益原则?

简述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何谓近因原则?

如何判断损失近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判断近因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最初的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2)从结果推断原因,即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4、何谓损失补偿原则?

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2)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3)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5、何谓代位追偿?

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责任人)的追偿权。

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6、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7、比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既获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又须承担该标的产生的义务。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以内的追偿权;

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标的所有权和对保险标的的处分权。

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而取得的额外利益也由保险人获得,而不必返还给被保险人。

8、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签订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要求。

第三章

1、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简述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主要内容。

主体包括:

(1)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

(2)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3)辅助人:

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

(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以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

(3)客体部分(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4)其他声明事项部分

3、简述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做的修改或补充。

保险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变更保险合同的结果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区别?

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

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

(2)产生的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

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1)发生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解除时,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将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也叫自然终止。

5、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争议?

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协商:

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

(2)调解:

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3)仲裁:

争议双方依法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一裁终局。

(4)诉讼: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的处理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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